- 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第三版)
- 王笛
- 2603字
- 2020-07-09 17:09:08
二 自耕农的分化与地主经济
清初,清政府为招徕垦荒,曾一度放弃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从而使地权分散,许多农民变为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一般耕地量少于佃农,因为其扩展耕地必须支付一笔相当可观的地价,而佃农却不需要预付地价。总的来看,清代长江上游以小农经济为主体,“有清二百年来,忙于移民拓地,中下地主特多,土地不易集中,土地所有权不易变更”[215]。这里所谓“中小地主”实际是指占田地若干亩以至几十亩的自耕农;“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也是指那些大规模土地的转移。实际上小规模的土地转移是相当普遍的,自耕农经济比佃农优越,又是小规模的个体经营,因而容易产生贫富分化。
清前期的这种地权转移主要是小规模的农民之间的相互买卖,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广泛存在,表3-4是根据清刑部档中康熙至嘉庆间有关土地纠纷案件整理出的1673—1820年四川土地买卖分组统计。从表3-4可见,在65件土地买卖中,0.2-10亩的41次,占总数的63.1%;而其中0.2-5亩的就有29次,占总数的44.6%。可见,土地买卖主要是以5亩以下的规模为主的,这种小规模土地转移的频繁,反映了自耕农分化的日趋增多。一些自耕农通过发展生产而逐步上升为富农或地主,如康熙前期乐至县农民主要通过“插占”取得土地,以后“田地益辟,烟户渐蕃,遂无插占”,而以“买卖田房”为主[216]。汉州的黄正义过去无土地,他一家“凡五世皆横经秉耒,孝弟力田”,乾嘉之际已有田500亩,后扩充到2500亩[217]。温江王应斌乾嘉之际耕地不及10亩,王“督四人耕田,不少宽假,后增产至二百亩”;王天成于道光年间“兄弟力农三十余年,增置田产近四百亩”;陈怀斗教子“勤耕苦积,家政日饶,置田数百亩”[218]。合江穆为元于乾隆年间“种茶数十万株,用以起家”[219]。云阳有的农民由“勤苦”而“成家”,后渐变为占田千亩的大地主;大竹县有农民力农致富,发展成为出租地主;苍溪县的若干大地主皆“起自力田孝悌”[220]。
单纯的“力农”是很难致富的,他们多半兼营买卖,获取商业利润。如乾隆年间云阳旷圣明之父原为流亡农民,到他这一代“兼事农商,渐买田宅为富人”;彭自圭“佣作居积,渐事农商,购田谷至百余石”;曾毓琏父子“日为人佣,夜荒种瓜”,后也从事商业,“懋迁一纪,获利转丰,买田数十亩,城东街宅数十区”[221]。
表3-4
一部分自耕农致富上升为中小地主,同时另一部分自耕农破产失去土地而下降为佃农。然而自耕农真正能够上升为地主的毕竟是极少数,自耕农经济很不稳定,他们要承担沉重的赋税,而且经济力量薄弱,往往经受不了天灾人祸的打击,或无力维持简单再生产而减少耕地量,或破产成为土地典卖者,最后沦为佃农或雇工。
许多地主利用其差役负担较轻、粮食商品化等有利条件,扩大了地主经济。如广安“州之户役,大要乡宦举贡曰宦、曰绅户;生监旧家曰衿户、曰儒户,皆免丁役。雍正初,丁摊入粮,一例完纳,所免者仅门户差杂徭而已”[222]。这些地主“坐拥仓箱,称雄乡里,往往有积年陈谷,因循滞鬻,一遇歉岁,则倍利矣。其称收田租寄存佃家,次年春夏值昂上市……租收千石,平直亦粜五千缗,昂则数倍,岁可买田租四百石,明年得新租,乘之粜旧租,又什百之,故富益富,贫益贫矣”[223]。故士绅、乡族地主经济发展的环境较之自耕农有利得多。
传统社会中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因此成为人们财富贮备的主要对象,拥有大量货币财富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往往成为土地的买主,从而将商品利润转化为地租。乾隆年间由于人口增长造成粮价上涨,人们争相置产,田价渐贵,商人向土地投资的倾向更加明显。如大竹县庞开文以开钱庄而由贫致富,后买田数百石[224]。永川县萧世香、陈尚贤乾隆年间初作佣工,后作生意,“积致万金,合置田业”[225]。金堂县康才家于道光年间做买卖兼营农业而“家业日丰裕,增置田千余亩”[226]。乐至县高鉴以贩盐致富,买田二千余亩[227]。可见,不少地主都经过经营商业和力农致富的富农阶段。
嘉道以后,出现了一些较大的经营地主,如巴山老林地区商人投资种植成为经营地主,商人为种黄连“买地数十里,遍栽之”,“常年佃棚民守(黄)连,一厂数十家。……雪山泡、灵官庙一带,连厂甚多”[228]。内江县的许多蔗田经营者兼开粮坊,“平时聚夫习作,家辄数十百人”;“入冬辘轳煎煮,昼夜轮更。其壅资工值,十倍于农。因作为冰霜,通鬻远迩,利常倍称”[229]。这些经营地主为出卖产品而向雇佣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并组织生产过程,他们所占有的剩余劳动已不仅是地租,而且包含了一个经营的利润量。
到清末,地主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由于农民的分化日趋严重,造成自耕农减少而佃农增多,地主土地集中的趋势也有所扩大。如合州“富者田连阡陌,贵敌王公,贫者地无立锥,力耕之农,率以田人之田”[230]。温江“其田连阡陌颇称富有者仅十分之一”[231]。眉山“无田者居大半,率赁田而居,名曰佃户”[232]。灌县“综邑之业田者,上粮户十之一不足,中粮户十之二,下粮户十之三有余,佃户十之四”[233]。据日本学者西川正夫研究,清末简阳有耕地者占总户数的39.9%,其各项比例见表3-5。
表3-5
从表可见,收租10石以上的粮户仅为6.4%,占粮户总额不过16.4%,却负担了总粮额的58.6%。由此可以推知占总户数不足10%的地主集中占有近60%的土地,而占粮户80%以上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耕地不过40%。可见农民阶层的分化有所加剧。据1912年的统计,全川佃农占农民的二分之一以上,见表3-6。四川佃农比全国平均比例高20%,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比全国分别低19%和4%,整个四川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占70%[234]。
表3-6
以上是从耕地上反映的农民的分化,然而从财产上看,农民的分化却不是那么明显,表3-7是一份清末上游部分州县“富室”的统计。
表3-7
从统计看,所谓“富室”在农村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一般1000—4000户才有一户,蒲江1万多户才有“富室”一家。然而也有例外,如华阳平均478户就有“富室”一家,显然,城市是富室聚居的地方,所以比例甚高。另外,一些商品经济程度较高的州县,如产盐糖的荣县、犍为等富室也稍多。但是从总体上看,对清末农民的分化程度不宜作过高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