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文的主体
公文主体格式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的主体(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一、公文标题
公文的标题是公文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公文格式的重要内容。公文的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阅读者传达公文的基本内容。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拟写公文标题的要点是,内容提炼准确,标题鲜明,一目了然,文种使用正确。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一)公文标题的三要素
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
1. 发文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名称必须是法定的全称或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果是三个或三个以下机关联合发文,可以把所有的发文机关都列上。凡是有红色版头的文件,由于版头中已经表明发文机关的名称,所以标题中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四个或四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如果把所有发文机关都列上,公文标题势必会很长,因此可以采取省略发文机关或只排列主办机关名称加“等”的办法解决。
2. 事由
公文标题的事由是对公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浓缩,读者从公文的标题即可了解和掌握公文的内容。对事由部分的概括要做到准确、简洁、平实、规范,防止歧义,避免繁琐,力戒冗长。
3. 文种
文种是公文标题三要素中唯一不能省略的要素。文种的使用要做到准确、恰当、规范。
(二)公文标题的四种格式
公文标题的格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
这是一种比较完整全面的写法,也称为三要素写法或全称写法。这种写法的好处是能把公文的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公文的性质和作用、公文的文种等要素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
2. 事由+文种
这种写法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因此被称为两要素写法。有正式发文机关标志的公文,标题中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3. 发文机关名称+文种
这种写法省略了事由(或称主要内容),因此被称为两要素写法。这种写法只有少数几个文种的标题可以使用,如命令(令)、公告、通告等。大部分公文文种的标题不能使用这种写法,如决议、决定、意见、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文种的标题均不能省略事由。
4. 只有文种
这种写法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只有文种一个要素,因此被称为单要素写法。大部分公文文种的标题不能使用这种写法,这种写法只适用于少数几个文种的标题,如公告、通告。
此外,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公文可以采用新闻式的标题,如总结、调查报告、讲话稿、简报、述职报告等。这类标题形式自由,文字活泼,有的只有一个标题,有的有正副两个标题,其中正标题一般用来揭示正文的中心内容,副标题则用以说明反映的单位、时间、人物和事件。如《百年树人桃李满天下俊采星驰共襄庆典年——××大学百年校庆公告》、《团结一致迎难而上再创体育辉煌——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第28届奥运会的总结》。
(三)公文标题的排布
新《格式》规定标题居中排布在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的位置。许多公文标题字数较多,常常需要多行排布。如果多行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1. 词意完整
词意完整就是标题在回行的情况下,不能把含义完整的词、词组分割成两行。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
教育工作的决定
“职工教育工作”是一个完整的词组,在标题中是不可以把它分隔成两行的,可以改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
2. 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
公文标题在格式上要强调美观大方,新《格式》要求的“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就是对形式美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如果公文标题字数较少,应居中排成一行,两边空出相等的距离,以示鲜明醒目、匀称美观。对于只有两个字的标题如“公告”、“通告”等,排列时两个字之间要适当空出一定距离,一般以3—5个字为宜,既不能太密集,也不能太松散;如果字数较多,排列一行时左右剩余空间距较小,则应分成两行或三行。但要尽量避免出现四行或四行以上的标题。
3. 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如果标题字数较多,需要多行排布时,一般应采用上梯形或下梯形或菱形排布。每行字数不能过多,如果左右都顶到版心边缘,会显得非常难看。
(四)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1. 书名号的使用
(1)标题中如果出现书籍、文章、报刊等名称时,应用书名号。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邓小平文选〉的实施意见》。
(2)在转发、批转法律、法规和规章类公文的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如:《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通知》。
2. 引号的使用
在公文标题中有时会用到引号,以示对某个问题或内容的强调。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应该使用引号。
(1)缩略语、数概、专用名词、特定称谓可使用引号。如:《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的“农转非”是“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简缩,是缩略语。又如:《国务院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其中的“渤海2号”属特定称谓,使用时必须用引号注明。其他,如“四有”新人、“希望工程”等。但像五一、十一等专用名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不用引号也不致产生歧义。
(2)在转发、批转某些非法规性的公文时,这些非法规性公文的名称应用引号加以强调,而不宜使用书名号。如:《转发××省××厅“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其中的“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属于一般的告知性文件,不具有法规性质,所以不宜使用书名号。
3. 间隔号的使用
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1月、11月、12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日月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以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如果不加间隔号,读者就分不出是1月28号还是12月8号。其他如“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一·一七批示(1月17日)”、“一一·一〇案件(11月10日)”等,均属此类;涉及其他月份时,则不必使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五四运动、五卅运动、七七事变、五一国际劳动节等事件,基本是妇孺皆知,有很高的知名度,就不用使用引号,而像“五二〇”声明、“九一八”事变等事件,因知名度相对较低,则应使用引号。
4. 圆括号的使用
在公文标题中有时会用到说明性用语对标题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补充。如“草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试行”等。标题的说明性用语是标题的一部分,使用时应加括号放在标题书名号之内。如:
(1)《关于废止〈第二批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请示》;
(2)《关于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试行)的意见》;
(3)《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第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的通知》;
(4)《关于颁发〈教育部属勘察设计院(所、室)职工道德准则〉(试行)的通知》。
二、公文的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主送机关应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主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主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标注主送机关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一份公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公文的内容需要、受文单位的权限范围等来确定,不可随意而定。如公文内容是某省政府请求国务院帮助解决某个实际困难和问题,那这份公文的主送机关只能是国务院。又如某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给其上级政府行文,一般情况下,根据其权限范围,其行文中的主送机关只能是他的上级政府县政府,而不可以是它的更上一级政府市政府。
(二)所有上行文都必须有主送机关,并且上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能是一个。上行公文主要有请示、报告、建议性意见等。有主送机关并且是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这样有利于公文的及时办理。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主送其中一个领导机关的公文,需要另一个上级机关知道的,可以采用抄送的办法。
(三)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单一性下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如批复,一般是哪个机关请示,批复的主送机关就是那个机关;普发性下行文的主送机关较多,一般使用泛称。如国务院的普发性下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些行文方向不定,没有特指主送机关的公布性公文,如公告、通告及一部分通知、意见,则不写主送机关。
(四)有多个主送机关时,按与公文内容关联度的高低依次排列,与公文内容无关的机关则不必排列,若需要其知道的,则采取抄送的办法;如果主送机关中有级别高低的区别,则按级别高低前后排布;如果主送机关的性质和权限不同,则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五)主送机关中,同一类别的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别的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后面加全角冒号。如国务院的普发性下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地方政府,属于同一类型,用顿号分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是国务院的部门和机构,属于同一类也用顿号分隔。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之间则不属于同一种类型,应用逗号分隔。
(六)除领导人特别交代的事项,公文一般不主送领导者个人。
三、公文的正文
公文的正文是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都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是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若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需要注意的是,转发、批转、印发、报送类公文,在其生效标志后附的需要转发、批转、印发、报送的公文内容不是公文的附件,因此不能在附件说明中进行标注说明。
五、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署名应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公文一般以发文机关的名义署名,特殊情况(如命令、议案等文种)需要有签发人签名的,应当写明签发人职务并加盖签发人签名章。发文机关署名应与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相一致。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的顺序应与发文机关标志的排列顺序相一致。
单一机关行文时,如果公文需要加盖印章,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如果公文不需要加盖印章,则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联合行文时,如果公文需要加盖印章,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横排);如果公文不需要加盖印章,则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纵排)。
在原《格式》中,单一机关或两个机关行文时,不要求署名,三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要求署名。新《格式》统一规定,不管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都应该标注发文机关署名。
新《格式》对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几行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文机关的署名一般都标注在成文日期上一行。
六、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是公文的生效时间,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志。
(一)成文日期确定的原则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决议、决定等),以会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为准;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公文,以最后签发的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二)成文日期在公文中的标注位置
成文日期在公文中的标注位置有两种:一是常规标注方法。大部分的公文都把成文日期标注在公文正文或附件说明的右下方。二是特殊标注方法。经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公文,年、月、日均标注在公文标题之下,并用圆括号括起来。
(三)成文日期的标注格式
加盖印章的公文,不管是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还是联合行文,成文日期一般都置于正文(或附件说明)之后若干行,用阿拉伯数字居右空四字编排。至于放在多少行之后,是由印章的大小决定的,要确保成文日期处于印章中心下边缘位置,同时保证印章顶端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不管是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还是联合行文,都是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果发文机关署名长于成文日期,那么发文机关署名居右空二字编排;如果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如果是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一般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如果是联合行文,应在最后一个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四)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原行政机关公文使用简写的汉字标注成文日期,党的公文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公文。新《格式》统一规定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成文日期。
七、印章
公文加盖印章是体现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是公文生效的标志,也是鉴定公文真伪的最重要依据。
(一)是否加盖印章的规定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纪要不加盖印章。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签发人签名章也属于印章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签发人的签名章。
(二)加盖印章的格式要求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与原《格式》相比,加盖印章的方式不再分为下套、中套的加盖方式,而是统一采用下套方式加盖印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与原《格式》相比,新《格式》规定的印章与成文日期相交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原《格式》规定,单一机关发文时或两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印章必须与成文日期相交,三个及三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所有印章均不与成文日期相交。新《格式》则规定单一机关发文时,印章必须与成文日期相交,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只有最后一个印章与成文日期相交。
(三)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格式要求
签发人签名章是印章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制发的公文需要署签发人的签名章(如议案、命令等)。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四)印章的颜色
印章用红色,签名章一般也用红色。
(五)加盖印章的注意事项
1. 不能出现空白印章(即印章没有压盖任何文字)。
2. 印章与正文必须同处一面。
3. 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容不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一般应采取调整正文行距或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八、附注
附注是指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间传达至群众”等。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印发传达范围一般针对下行文和平行文,对上行文不可标注阅读范围。“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要把附注理解为是对公文内容的注释或解释。对公文某些概念的解释说明应放在正文之内,采用括号的方式加以解决。
九、附件
附件是指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不管公文的正文部分是否存有空白,也不管空白的行数是多少,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的标题以及附件中字、行、段等编排格式与主体部分相应格式要素的要求相同。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如“国发〔2013〕168号附件”。
需要注意的是,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被批转、转发、印发的公文不能按附件处理,在公文正文中不加“附件说明”,直接另面编排,附件中首页也不标注“附件”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