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
- 田文昌 陈瑞华
- 4099字
- 2020-07-09 19:49:52
会见的注意事项
陈瑞华 现在我们来谈谈具体的准备工作,先从会见谈起吧。
从性质上看,会见既是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辩护思路的关键阶段和工作方式,又是开庭前进行充分防御准备的诉讼活动。从诉讼阶段来看,会见不仅指侦查阶段的会见,还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一审阶段的会见,甚至还包括二审阶段的会见。特别是两个诉讼程序中间的过渡阶段,往往也存在会见问题。比如,在一审结束后二审开庭前,律师往往要通过会见为二审辩护思路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会见是非常重要的。关于会见,目前有两个动向值得关注:一是公安部推行的监所新政。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很多地方看守所将玻璃窗去除,让在押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直接与律师面对面的进行交谈,这使得有关材料的签署不再存在障碍。另外,很多地方的监所也开始陆续撤除监控设备,尤其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根据相关部门的解释,他们只保留图像,而不保留声音,其目的仅限于保护律师安全。但是,从最近媒体的报道还有很多律师的反映来看,会见难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二是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已经把“持三证无障碍会见权”确立下来,以彻底解决刑诉法与律师法之间发生的冲突。但是我也注意到,这种无障碍会见权也有几个例外,比如贪污贿赂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尽管存在着以上一些改革的动向,但会见难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不仅如此,会见过程中还充满了职业风险,比如,在会见过程中让被告人阅卷、与被告人谈论案情,都会对被告人的翻供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这就必然出现很多的职业风险,有些极端的案件,辩护律师还因此锒铛入狱,受到了刑事追究。
田文昌 会见问题既十分重要,又十分复杂,会见被告并与其交流和沟通,是开庭前辩护活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恰恰在这么重要的问题上,却存在着很多障碍。从委托关系开始,就面临着需要进行重大改革的问题。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只有“近亲属”可以为其委托律师,这就给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制造了非常大的障碍,因为嫌疑人根本无法和近亲属进行联系。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很多外来人口、农民工等,在当地根本没有亲属,所以在委托律师这一环节就形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针对此问题,在这一次刑诉法修改的时候,我们以全国律协的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当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建议,明确规定“亲友”可以委托律师,也就是说,通过任何一个熟悉的人,都可以为其委托律师,只要接受委托的律师在会见的环节得到了当事人的确认就可以。这是讨论律师会见权的前提。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现实当中有个别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中有一些不正当行为:律师在申请会见的时候,以当事人本人不同意为由,不让律师会见。这一问题其实很好解决,只要让律师会见,当面听取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就可以了。但是个别司法机关既不让律师与当事人见面,又说当事人不同意委托律师,明目张胆地剥夺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陈瑞华 在委托关系的确认这个问题上,公安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27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而不能仅仅以口头的方式通知律师当事人不同意会见,从而对其会见权予以剥夺。
田文昌 无论怎样规定,前提是要保证律师能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和对话,由犯罪嫌疑人当面亲自表达他的意愿。一些办案机关硬是不让律师与嫌疑人见面。
比如山东的一个案件,当事人请会见他的律师传信点名要找我辩护,我去了山东,但办案机关就是不允许会见,说嫌疑人不同意委托我,也不愿意见我,还写了书面的意见。我说那让我看看当事人写的书面意见吧,也不让看。最不讲理的是,办案机关说当事人夫妇经济条件不好,请不起我,我说我是免费代理,不收费。但办案机关就是不予安排会见,为此还编造了各种理由,阻碍我接受委托。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公然剥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完全没有办法。我本人就遇到过不止一次。
陈瑞华 所以我们认为,以往的刑事立法及实践都普遍将会见权视为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这种观点虽然便于律师工作的开展,但其救济途径往往十分受限。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只能投诉,但救济效果甚微。而将会见权设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侵犯会见权的行为就可以看做对辩护权的侵犯,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程序性辩护将之诉诸法庭,由法庭通过程序性裁判机制对其进行救济,因而更有利于权利的保障。有关国际公约虽用语不同,但都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比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被逮捕、拘留或者监禁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04条也规定,“处于预防性羁押状态的被告人有权自该措施执行之时起同辩护人进行会晤,被当场逮捕的人或受到拘留的人有权在逮捕或拘留后立即与辩护人会晤。”
田文昌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要当事人确定才能成立委托关系的话,也会给律师带来不利影响,很有可能会见不到当事人。我遇到过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为了不让律师介入案件,给当事人施加压力,甚至胁迫当事人与律师解除委托。
陈瑞华 只要家属一委托,第一件事就是赶紧会见,别的工作这个时候做再多都是没有意义的。第一次会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委托代理关系。
田文昌 有时候即使已经确认了委托关系也可能被强迫解除,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陈瑞华 这就属于用国家公权力来干预代理关系了。我们已经就委托关系的确立问题专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当然,在法律尚未改变的前提下,我们恐怕在讨论会见问题的时候,应该将关注点放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是法律规定上和诉讼程序当中既存的障碍怎样排除?一是会见的工作如何进行?有哪些具体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田文昌 我们下面可以围绕这两方面来展开讨论。比如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能否录音录像的问题。这应当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只要他本人不反对就可以进行,无须得到看守所的允许。既然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可以录音录像,为何律师却不能录?法律法规要求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而办案人员常常不录,可是律师需要录音录像却又不让录,这又作何解释?在道理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陈瑞华 在您会见的过程中,对会见过程录音录像的情况多吗?
田文昌 不多,很少。但是会见环境越险恶,录音录像就越必要。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特别提出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一种自愿形成的私权利,没有理由被限制。录音录像至少能起到以下一些作用:第一,保证会见时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内容的完整性,有时律师笔录无法记载过多的信息;第二,可以保证谈话内容不被人怀疑和误解,对律师也是一种自我保护,防止被告人揭发律师立功;第三,必要时也可以作为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
陈瑞华 在会见过程中,在押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心态非常复杂,一方面他见到了自己的家属替他委托的律师,犹如见到了亲人,有一种向律师倾诉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正如您刚才所说,他很有可能用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来影响律师的判断,让律师按照他提供的思路展开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与被告人的会见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田文昌 一方面就像瑞华教授说的,嫌疑人、被告人见到律师,有一种见到亲人的感觉,因为他正处在一种所有情况都不利于自己的无助状态中,律师是他唯一可以见到的、支持他、帮助他的人。所以律师应当首先给嫌疑人、被告人一种可依赖、可信任的感觉。如果当事人对律师抱有敌视或者防范的态度,也就无法得到当事人的真正配合,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可是我发现,很多律师在跟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时候,却喜欢采取训斥的态度,这是一大忌讳。我们很多律师还没有把自身的定位搞清楚,以公职人员身份对待当事人,甚至把自己当成了检察官。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律师就无法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也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所以,我的观点很明确,律师会见要营造一种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会见不同的气氛。但是,与此同时,律师在这样做的同时,还要避免另一方面的问题,不能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不能对当事人言听计从,从私人感情的角度来思考法律和事实问题。绝不能为了迁就当事人而不顾法律的现行规定和律师职业操守。这样的话,一方面能够和当事人拉近距离,建立信任感;另一方面,也能保持思维的客观性、独立性。只有这样,律师才能通过会见形成正确的辩护思路。
陈瑞华 在会见过程中,如何与他交流,并在交流过程中保持独立的判断呢?
田文昌 还有一点,律师要善于倾听。这一点我在前面说过,现在还是要特别强调。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就是要倾听他对案件所有情况的陈述。嫌疑人、被告人既不懂法律,又很急切、很无助。还有的人文化很低,素质很差,甚至人格会有缺陷。总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中什么样的人都会有。所以,他对案情的陈述可能是没有重点、没有逻辑的,什么都想跟律师讲,有用的、没用的,真的、假的、猜测的讲起来没完。这个时候律师的职责应当是去引导,而不是粗暴地打断,更不能动辄用训斥的口气。所有内容律师都应当认真倾听,也许在他那些没有逻辑的表述当中,就可能发现一些重要的线索和问题。所以,这是律师职责的基本要求之一: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但是,耐心倾听不等于盲目轻信,而只是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分析、判断的线索和基础。虽然每个律师都希望当事人能和自己讲实话,便于了解全部案情,但事实却未必能完全如愿。所以律师还是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这都是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当事人的沟通还有一个基本的技巧,就是律师要能够理解、迁就和引导当事人,将谈话逐渐转入正题。所以,首先,要学会倾听。其次,要全面倾听。其三,要善于倾听。但也要防止另外一个极端:有的律师陷入了整天陪当事人聊天的境地,真正重要的辩护工作反而被耽误了;有些当事人家属甚至要求每天或隔天去见当事人,这种事情一定要把握分寸,多会见可以,但不能因小失大。最后,要独立思考和分析,不能陷入当事人的情绪和描述之中,把自己变成了当事人,失去律师独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