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稽查的类型

针对案件的复杂程度,联邦税务局可以使用不同的稽查类型,如通信稽查、机关稽查、现场稽查等,以查证纳税人申报的税额是否正确。通信稽查所涉案情最为简单,稽查机关和人员的级别最低。现场稽查所涉案情最为复杂,稽查机关和人员的级别最高。除此之外,对于特定规模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之前,可以申请税务局稽查,以解决纳税申报中的定性问题,化解和消除可能的法律风险。

(一)通信稽查(correspondence audit)

通信稽查主要由税务中心(Service Center)稽查部进行,地区办公室(Area Office)的稽查业务中也存在通信稽查。税务中心负责通信稽查的人员被称为tax examiner,我将其翻译成“税务审查员”。通信稽查的具体方式是,税务审查员向纳税人发送信函,要求纳税人就特定的纳税事项,向税务局提供解释,或者提供材料支持。

通信稽查是纳税人所可能遇到的最普遍的稽查形式。正如其名称所指明的一样,通信稽查的基本工具是信函。稽查员通过信函向纳税人索取信息,纳税人也通过信函向稽查员提供信息。一般情况下,通信稽查的内容只涉及少数项目,并且容易通过信函可以得到证实。如果需要核查的内容太多,无法通过信函往来达到目的,就可能采用机关稽查或者现场稽查,而通信稽查则会被弃之不用。

通信稽查涉及的事由一般包括:(1)纳税人没有递交纳税申报书;(2)纳税人毫无根据地要求劳务所得(earned income)抵免;(3)独立职业者是否申报了全部执业收入;(4)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第三人的信息申报之间存在差异,显示纳税人有其他收入尚未申报;(5)特定类型的抵扣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对这内容大都无需深入调查,通过信函一般都能予以证实。如果纳税人愿意配合,事情也许就会得到圆满解决。

不过,正因为通信稽查的业务难度不大,稽查员一般不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对此,纳税人可以考虑申请管辖移转,将案件从税务中心转移到当地地区办公室。如果税务中心接到这种申请,必须将案件移交出去。这样,通信稽查就可以转变成机关稽查,纳税人可以当面与稽查员沟通,这对案件的顺利解决也许会产生功效。

(二)机关稽查(office audit)

机关稽查由联邦税务局地区办公室主持。负责此项稽查的人员被称为tax auditor,我将其翻译成“税务审计员”。从其功能和性质来看,tax examiner和tax auditor二者除了称呼不一致之外,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差异。实际上,地区办公室存在的通信稽查业务,具体操作也是由tax auditor负责的。

机关稽查所涉及的事项比通信稽查复杂,很难通过通信联系使问题得到解决。机关稽查的特点在于,纳税人可以和审计员当面交谈讨论。交谈和讨论的地点在审计员的办公室,而不是在纳税人的住址或营业场所。审计员一般会事先拟定一个提纲,要求纳税人就特定的问题提供信息。这样,纳税人事先有所准备,在和审计员面谈时,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回答问题。

机关稽查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通常3个小时左右结束。虽然审计员有权决定多次约谈,但实务中需要约谈的对象太多,一次约谈解决问题现象的较多。对纳税人来说,为了减少稽查约谈的烦扰,接到稽查通知后,则应该尽量充分准备,在面谈时与审计员保持合作。对于能够协议解决的问题,不妨考虑稍作妥协。

(三)现场稽查(field audit)

现场稽查由联邦税务局地区办公室主持。负责现场稽查的专办人员被称为Revenue Agent,简称RA,我将其翻译成“税务稽查员”。(注:在法律上,agent虽然是代理人的意思,但是,如果将revenue agent翻译成“税务代理人”或“税收代理人”,就会引起很大的误解。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税务人员可以被视为税务局的代理人,但是,税务代理人在税法上有特别的含义,是指代理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为的主体。如果对二者不加区别,很容易给读者带来混淆。)和通信稽查及机关稽查相比,现场稽查一般涉及更为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运用更多的会计知识和税收法律。正因为这样,对税务稽查员的业务能力相对而言要求最高。

现场稽查的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稽查地点多被确定在纳税人的营业场所。税务稽查员需要深入审查账本和记录,并且需要往返多次与纳税人面谈。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税务稽查员可以签发税务传票,责令纳税人予以配合。对于第三人掌握的信息,税务稽查员也可以予以调查。

纳税申报是否需要现场稽查,有许多因素可能被纳入考虑范围,如纳税申报中的明显错误、纳税人的经营类型、收入和所得的规模,等等。事实上,当地区办公室决定进行现场稽查时,可能已经确信纳税人存在违规情节,并希望对此予以纠正,稽查的目的只是为了寻找支持性证据。

现场稽查的范围包括账本和各种记账凭证,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工作底稿(accountant workpaper)和审计工作底稿(audit workpaper),以及各种相关的纳税申报书,如其他合伙人的纳税申报书、另一方配偶的纳税申报书,等等。纳税人已经稽查过的申报书,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重新稽查(re-open),除非得到更高级别的主管人员同意。

现场稽查的时间一般较长,有时候需要一、两年才能完成。税务稽查虽然没有期限限制,但是,税收核定却受制于法定时效。税收核定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如果税务局不能在这个期限内完成稽查,就可能会要求纳税人同意延长核定时效。纳税人虽然有权拒绝,但税务局可能会立即核定税收,或者启动紧急税收核定程序。

即便纳税人同意延长核定时效,具体的延长方式也可以再考虑。纳税人可以考虑无固定期限地延长核定时效,也可以考虑固定期限地延长核定时效,甚至可以只对某些需要稽查的项目延长时效。何种方式对纳税人有利,没有确定的模式可以遵循。纳税人不仅要考虑自己的立场,还需要考虑税务稽查员可能的反应。

在美国税法中,税务稽查只是一种民事调查(civil investigation)。如果在现场稽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税务欺诈(fraud)情节,案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此时,税务稽查员应当终止稽查,并将案件移交给联邦税务局刑事调查部(Crimin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简称CID)。如果刑事调查部确认欺诈成立,再将案件移送司法部税务局刑事处,由其派律师向法院起诉。

(四)申报前的稽查(pre-filing audit)

申报前的稽查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稽查形式。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税务局认为纳税申报存在问题时,才会启动税务稽查程序。但是,对于一些大型企业而言,为了保证纳税申报的安全和准确,往往希望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事项,在纳税申报之前得到税务局认可。而申报前的稽查程序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

纳税申报前的稽查有一些特定要求。第一,适用主体特定,只能适用于联邦税务局大中型企业部(Large and Mid-size Business Division)管辖的纳税人。第二,税务局不能主动进行这种稽查,必须由纳税人现行提出申请。第三,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逾期的纳税申报不能申请这种稽查形式。第四,稽查的内容只能是事实问题以及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对于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一般使用信函裁定程序。第五,稽查结束之后,纳税人和税务局可以达成结案书,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相比纳税申报后的稽查而言,申报前的稽查不仅效率高、耗时少,而且可以在一种友好合作的气氛中解决问题。最大的好处是,对于有疑问的问题,通过事先的确定,可以减少将来的争议,避免法律上的不必要风险。尤其对于大企业而言,这种程序具有很大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