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股权概述

第一节 股权的基本概念

一、股权的概念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学习有关股权的知识。本书将带您进入股权的世界。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益。股权系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 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 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发展, 将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纳入了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从广义上说, 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本书所述的股权, 如无特别说明, 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书所述公司, 如无特别说明, 指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权的类型

从不同角度看, 股权可划分为多种类型。

() 自益权与共益权

根据股权利益对象不同, 股权可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而享有利益的权利, 包括分红权、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主要包括表决权、董监高任免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撤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请求权, 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

() 原始股权与继受股权

根据取得股权的来源不同而划分, 股权可划分为原始股权与继受股权。

1. 原始股权

原始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原始取得而享有的股权。股权的原始取得, 是投资人直接向公司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原始取得分为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公司设立后取得。

(1) 公司设立时取得

公司设立时取得股权,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向公司认缴出资而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签署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成立后, 即成为公司股东, 其股权自公司成立时取得。

(2) 公司设立后取得

公司设立后取得股权, 是指在公司成立后, 通过增资方式取得股权。

2. 继受股权

继受股权是指股东基于继受取得而享有的股权。股权的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派生取得, 是指因股权转让、赠与、继承、遗赠而取得公司股权。

(1)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原有股东将持有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一定的对价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

(2) 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获得继承所得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有特别规定, 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继承, 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将无法继承相应的股权。

(3) 股权赠与

股权赠与是指公司原有股东将其股权赠与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无偿取得相应的股权。

(4) 股权遗赠

股权遗赠是指原有自然人股东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 在其死亡后, 将其股权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方。在原有股东死亡后, 第三方通过遗赠方式取得相应股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遗赠没有规定。笔者认为, 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处理股权遗赠, 即公司章程对股权遗赠做出了特别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处理;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 在原有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受遗赠人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取得相应的股权。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根据股东的特殊性进行分类, 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亦称一般股东权, 是指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参与决策权。股东通过股东会, 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对公司事项进行决议, 做出决策。 (2) 收益分配请求权。 (3) 优先认购权。 (4) 剩余财产请求权。

特别股东权亦称优先股东权, 属于公司股东中特别主体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 发起人的特别权。诸如盈余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优先认购新股权。 (2) 优先股东的特别权。诸如公司在付给普通股股息之前, 必须先按规定的股息付给优先股股东; 当公司解散、重组或破产时, 优先股持有者在取得公司资产方面, 比普通股持有者享有优先权等。

三、股权的来源

公司被称为人类最伟大的组织, 一种唯有家庭可以相提并论的人类组织。17世纪前期, 英国率先认可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 而后的四百年间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股权随着公司的出现而出现, 没有公司, 就不会有股权, 股权的母体是公司。因此, 只有了解国外与国内公司的发展历程, 才能帮助我们全面地理解股权的历史来源。

() 国外公司发展简史

15世纪末期, 地理大发现和新航路的开辟, 刺激了远洋贸易的发展, 世界贸易开始大改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等欧洲商人纷纷向海外发展,进行远洋贸易, 活动区域由原来的地中海拓展到了大西洋。远洋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大型的贸易公司作为支持, 因此在当时得到各国政府的财力支持下, 涌现了一批特许贸易公司。虽然航海获得巨额财富, 但由于航海始终存在需要大额资金及高风险的缺点, 政府无法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远洋贸易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 资本家无法承担相应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激发投资的积极性,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的“有限责任”的方式被提了出来。

1554年, 英国成立了第一个以“入股形式”进行海外贸易的特许公司“莫斯科公司 (又称俄罗斯公司) ”。该公司的成立被誉为现代股份公司的源头。莫斯科公司的股份共240股, 每股25英镑, 共6000英镑。该公司由6人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刚开始运作是以单次航行来筹措资金, 每次航行结束后进行结算, 投资者收回投资, 承担亏损或获得利润。后来随着贸易活动的频繁和规模扩大, 投资者就把原来投入公司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留在公司, 以备下次航行使用。这个时期所成立的股份公司主要适应于海上贸易需要。

自莫斯科公司成立以后, 英国为向外扩张殖民势力, 开始不断地设立大批类似具有垄断特权的贸易公司。如1557年成立的西班牙公司、 1579年成立的伊士特兰公司、 1581年成立的勒凡特公司、 1588年成立的几内亚公司, 而最为著名的是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在当时成立的众多公司中势力最大, 资本最雄厚。其成立之初就拥有6. 8万英镑股本, 共198名股东。到1627年, 该公司股本达162万英镑, 股东人数达954名。东印度公司不仅独占从好望角到东方一切国家的贸易, 还享有对殖民地军事和政治的统治权。截至1680年年底, 英国建立该类公司达49个。这些贸易特许公司对推进英国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 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他欧洲国家也纷纷群起效仿。例如,荷兰1602年成立了东印度联合公司, 1621年成立了西印度公司。法国、德国、瑞典等也先后成立了股份贸易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特许股份公司虽然具备一些公司的基本特征, 但都是依靠特权建立的, 用承担义务的方式换取贸易垄断权。因此, 这些公司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1688年, 英国社会上层势力发动了一场推翻王权不流血的宫廷政变, 完成了政权的更迭, 国家权力由君主转移为议会掌握, 史称“光荣革命”。自此之后,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确立, 政府权力逐渐退出商业领域。

1844年, 英国议会通过了《合股公司法》 , 规定建立公司不需要获得事先特许, 只要通过简单程序即可获准登记。上述法令颁布的重大意义在于首次允许普通民众注册成立公司。从此, 公司告别特权时代, 设立公司成为每个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 《合股公司法》虽然开创了普通民众注册公司的先河, 但该法没有将有限责任因素纳入, 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形式阻碍了私人投资规模的扩张, 严重影响当时英国经济的发展。英国国会在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之后, 于1856年通过了《有限责任法》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 1862年, 《合股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允许成立有限公司, 首次正式称为《公司法》, 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 后为各国公司立法所借鉴, 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也随之确立。

() 国内公司发展简史

1835年, 英商宝顺洋行在澳门创办仁洋百保安行, 吸收华人投资, 被称为中国领土上第一家股份公司。 1872 年, 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创立, 发行股份集资, 采官督商办制度, 被称为中国大陆第一家股份公司。为振兴工商业,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 (1904年1月) , 《大清商律》颁布施行。 《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规定了商事主体、公司分类及创办的程序等, 是中国第一部包含公司法内容的法律。

1946年, 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公司法》 , 其多数内容现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确立了基本的公司制度。值得称赞的是, 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公司法》, 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 推进了现代公司的快速发展, 是大陆现行公司制度的重大改变。

四、股权的特征

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 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其他权利, 其中股权系重要的投资性民事权利。股权具有以下特征:

() 具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

股权即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利。首先股权具有财产性, 投资股权的股东享有分配红利、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后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益。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 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

() 具有可分割性

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另外股东权利也可以分开行使或让渡。例如, 股东可以将表决权、分红权的一部分让渡给其他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全体股东约定可以不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 股权取得受人合性特点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才一起开设公司。 “人合性”最典型的特点是股东之间的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是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基础。股权的取得以“人合性”为前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股权, 须全体股东签署出资协议书、制定章程, 并在公司成立后才取得。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股权则受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制约。比如, 《公司法》规定, 须由原有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以增资方式取得股权。

() 股权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 股东只要履行了按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或破产, 并且公司陷入困境并非由其直接造成的, 股东不需要以个人财产来为公司清偿债务。

() 股权价值具有动态性

股权投资的收益包括两方面, 一是股权的红利分配收入; 二是股权价值提升的差价收益。股权价值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同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公司发展了, 占有了更多的市场, 盈利越多, 其估值越高; 反之, 公司业务萎缩、出现亏损等, 股权估值会下降。因此, 股东必须心系公司发展, 努力让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大才有机会取得高分红收益。

五、投资股权的好处

“人无股权不富”是当下的流行语。中国前100名的富翁, 基本上没有一个不是靠原始股权投资获得的财富积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投资股权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 实现创业梦想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很多人都有创业的梦想。绝大多数创业者都是通过开设公司来实现梦想的。创业者将公司做大做强后, 其持有的股权价值将越来越大。

() 可通过股权分红及股权价值的提升实现财务自由

持有公司股权, 只要公司能够持续盈利, 股东就能从公司获得股权分红收入。当股东从公司获得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以上的股权分红时, 就可获得更多的财富积累。

俗话说, 工字不出头。普通人靠打工比较难致富, 因为打工所获的薪水有限, 伸手就能摸到天花板。而投资股权, 随着公司的发展, 股权可能会增值,如果公司上市或被并购, 股东可能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或亿万富翁。据笔者所知, 大多数成功者一开始都是靠为别人工作打磨技能强大自己, 再逐步脱离打工生涯开创自己的事业, 进而滚动自己的财富雪球, 最终获得财务自由。

() 可提高自己和家庭的社会地位

通过持有股权, 可实现财富的增加。通过经营公司可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可为国家纳税, 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股权投资, 可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一般来说, 股东的社会地位与公司规模、效益、知名度成正比,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 股东的社会地位也会越来越高。

() 可用股权办理质押贷款, 缓解资金紧缺

股权质押, 指的是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债权设立担保,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股权质押实际上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为办理贷款而设立担保, 一般而言是允许的。

() 可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 获得资金

实践中, 大部分股权转让均是通过支付对价而完成的, 支付对价一般指的是支付资金。因此, 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 如将持有的股权转让而获得资金也是一种救急措施。

需要提醒的是, 持有股权虽然拥有众多好处, 但是创业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 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 则所有的投资将血本无归。因此, 不管是创业或股权投资, 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