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教程
- 杜心全
- 8字
- 2020-08-27 15:32:45
第三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概述
一、机动车登记的含义
机动车登记属于法定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1]取得上道路行驶的资格是机动车登记的最主要法律效果。机动车登记是对机动车进行交通管理的第一步,是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机动车登记制度是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机动车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从行为主体看,机动车登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目的看,机动车登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效果看,机动车登记是在行政权力作用下,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或对形成、改变、消除事实状态产生事实性影响的行为。从行为责任看,机动车登记是能够依法产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机动车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
机动车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首先,它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只有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如果不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不能主动进行机动车登记。其次,它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除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必须以正规的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旦准予机动车登记,就需要颁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和号牌。最后,它是一种需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机动车登记的管辖
在中国境内,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办理。[2]
三、机动车登记的种类
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五类。根据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校车标牌的核发也纳入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
四、机动车登记的作用
机动车登记的作用是通过行政登记的功能来实现的。行政登记具有许可、记载备案、公示公信、确认证明和管理服务的功能。机动车登记的作用体现了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意图和机动车登记在实践中的价值。[3]
(一)掌握信息
信息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缺少足够、准确的信息,政府就无法制定正确的政策。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掌控机动车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另一方面,机动车信息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靠其信息优势,向社会及时、准确地传递交通管理信息,提供政策导向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赋予效力
行政登记是政府实现对经济社会干预的途径和手段,必然需要通过登记的效力来体现政府干预的权威性,实现政府干预的有效性。机动车登记的效力体现在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认可、对登记事项的认定、对权利义务状态的确定等方面。机动车登记既有约束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又具有公示公信的功能,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安全,减少社会纠纷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承载审批
机动车登记既是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认可,也是对机动车事实状态和有关法律关系的认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审查相关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条件符合的方可办理。关于事实状态和法律关系的认可,有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关系是不以登记机关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只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登记机关必须予以登记;有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关系需要登记机关审批认可后方可办理,如特种机动车注册登记,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机动车的外观标志等,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
(四)社会管理
机动车登记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机动车登记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微观监管、私权保护、社会服务等方面。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登记掌握机动车的信息,为交通管理的规划、组织、保障等管理工作服务。微观监管主要是通过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特定活动、有关状态进行掌控和监管。私权保护体现在保护司乘人员及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社会服务体现在机动车登记是公共服务管理,管理与服务相统一是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的双重功能。[4]
五、机动车登记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指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前,机动车登记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律,确立了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建立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法规,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审查、监督等方面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是实施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法律保障。《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作为公安机关部门规章,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要求,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
(二)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办理机动车登记的重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机动车登记证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标准,为机动车登记提供了技术保障,促进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常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 468—2004)、《机动车号牌》(GA 36—2007)、《机动车行驶证》(PA 37—2008)、《机动车登记证书》(GA 369—2005)、《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 811—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GA 805—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08)、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
(三)管理规定
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建立了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动车违规产品通报、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等工作机制,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要求,统一了业务流程,规范了内部管理,保障了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落实。
六、机动车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所谓公开,就是办理机动车登记各项业务的法规、政策、程序要公布于众;所谓公正,就是办理机动车登记各项业务时,标准要统一,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被服务对象;所谓便民,就是要为老百姓办理机动车登记各项业务提供方便,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办成。
(二)要求
1.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3.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4.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