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概述

一、机动车分类

(一)汽车

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汽车还包括: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1.载客汽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1)乘用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2)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3)公路客车(长途客车)。为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4)旅游客车。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5)公共汽车(城市客车)。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

①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②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6)校车。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①幼儿校车。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②小学生校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③中小学生校车。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④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

2.载货汽车

货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1)半挂牵引车。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2)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三轮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3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4个车轮的货车。

(3)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门用于运输符合GB12268等相关标准规定的危险货物的货车。

3.专项作业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4.教练车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5.残疾人专用汽车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二)挂车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专项作业。

1.全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2.中置轴挂车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紧靠车轴位置,牵引装置相对于挂车不能垂直移动、与牵引车连接时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作用于牵引车的挂车。

3.半挂车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三)汽车列车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是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货车列车是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还有牵引杆挂车列车;全挂拖斗车;全挂汽车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中置轴挂车列车;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铰接列车;半挂汽车列车;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

(四)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2个或3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1.普通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2.轻便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五)拖拉机运输机组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此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特型机动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特型机动车是指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1]

二、机动车牌证的法律地位

机动车牌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颁发的准予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证件和标志。机动车牌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登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对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条件的机动车,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是法定证件、标志,分别证明机动车具有法律赋予的资格条件或者事实效果。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登记的法定证件,证明机动车符合登记的条件,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分别是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标志、证件,证明机动车已经取得上道路行驶的资格;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证明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具有上道路行驶的资格。

三、机动车牌证制度的特性

(一)法定性

机动车牌证属于法定证件、标志,具有法律赋予的效力。机动车牌证申领的条件、程序由法律规定;证件、标志的式样、签注具有法定的形式;使用机动车牌证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增加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条件,改变机动车式样形式,违反机动车牌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二)统一性

机动车牌证作为法定证件、标志,必须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机动车牌证具有统一的式样,采取统一的签注方法、使用材质标准。不同地区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应当具有同样的标准。

(三)规范性

机动车牌证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申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上,全国具有规范统一的办理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登记机关必须发放机动车牌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机动车牌证。

(四)排他性

机动车号牌作为法定标志,只能由主管部门登记的特定的机动车使用,不得挪用到其他机动车上。机动车号牌在发放上也具有排他性:一是机动车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农用拖拉机号牌除外)。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五)强制性

机动车牌证的使用具有强制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依法使用机动车牌证,不按规定使用的要受到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