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信托的设立是信托关系的开始。基于信托制度的起源和法律传统的差别,英美法与大陆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英美法对设立信托采取宽容态度,只要委托人有设立信托确定意图,并采取了转移信托财产的必要步骤,即可有效地设立信托,法院尽量成就、而不是挫败委托人的意图;大陆法系对设立信托较为严格,通常只允许以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的形式设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