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学评论(第十五卷)
- 史际春
- 29293字
- 2020-08-27 16:06:36
论包容性法治
袁达松[1]
目 次
一、包容性法治命题及其界定
二、法治化的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
三、法治化的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
四、以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
在党的十八大开启了深化改革新篇章的同时,有关推动包容性发展、建设包容性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倡议为吴敬琏等著名学者所提出。美国学者达龙·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詹姆士·罗宾逊(James A.Robinson)在其2012年的畅销书《国家因何失败:权力、繁荣与贫穷的根源》(Why Nations Fail:The Origins of Power,Prosperity,and Poverty)中提出了包容性体制(Inclusive Institution)和攫取性体制(Extractive Institution)两个范畴,认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Institutions)是否具有包容性,是决定国家成败的关键,并认定中国属于不可持续发展的攫取性体制。[2]这一认定对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挑战。究竟我国可否推进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制度建设是否应该或者应该如何法治化,成为重要的法学命题。
一、包容性法治命题及其界定
(一)包容性发展的制度需求
“包容性发展”这一概念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3]近年来,我国领导人也多次在国际会议上发表演讲,[4]阐述了中国对“包容性发展”理念的认同。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将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确立为未来中国发展的目标,体现出对包容性发展理念的关注。
对于包容性发展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包容性发展是通过一种规范稳定的制度安排,让每一个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并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5]此观点强调政府主导在实现包容性发展中的作用,并重视规范、有序、有效的社会管理。也有学者认为包容性发展除了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平等目标外,还特别注重一国发展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发展,不对其他国家构成不利。[6]此观点从国际合作和国际关系的角度阐释了包容性发展的概念。总结前述观点,包容性发展包括两个层次:一方面强调一国国内的发展机会平等,个人权利得到保障、发展成果共享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于国际社会以及国家间机会均等、互相包容、合作共赢的发展。
对照上述定义审视我国包容性发展的现状。在《国家因何失败》中,作者认为中国当前的制度包容性不够,可能面临国家失败的危险。[7]笔者反对此种说法,姑且不说“西方没落”或者持续不断的经济金融危机乃至“国家破产”,西方国家并非都那么成功,中国也不见得那么不包容。一方面,目前中国确实存在一些政治和经济体制上缺乏包容性的问题,如不够公开透明和廉洁的政府行政体制、不能真正做到独立的司法体制以及广受诟病的户籍制度等。另一方面,制度的改变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也正在为建立和发展包容性制度努力。如近年来政府不断以开放的姿态接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制定相关政策以促进社会公平,并积极参与和承担国际事务等。大体上,我国正在朝更加包容的方向努力,需要有更合理的制度支撑,以推进实现包容性发展。
那么,包容性发展又需要怎样的制度?制度经济学学者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是定义人类交往的人为约束”,[8]它构建了社会各个方面运行的规范。制度建设是实施包容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否则将成为被束之高阁的空谈。因此有学者建议,包容性发展需要建设包容性的利益表达机制、包容性的保障机制、包容性的政策制定机制和包容性的服务机制。[9]这一观点着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转变政府职能,但无法从整体上概括包容性发展的制度需求。也有学者认为,实现包容性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定公平的社会规范,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兼容和彼此包容。[10]笔者认为,如果追根溯源,包容性发展是要建立一个个人权利得到保障、建设成果得到共享的社会。人们通过建立社会契约将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以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权利,[11]只有法律能够起到巩固这一契约并将其制度化的作用。有学者提出包容性增长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重要内涵。[12]笔者通过阐述和分析包容性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联,曾提出“包容性法治”概念,[13]即包容性和法治的有机融合。
所以,包容性发展需要法律发挥其作用,包容性法治是包容性发展需要的有效制度支撑和运转。包容性法治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管理、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等各方面的法制,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和现代法治理念,统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二)法治与包容性发展的契合性
法治与包容性发展有着相当的契合关系。包容性发展是实现未来中国政治、经济等多方面改革成功的有效路径。社会因为改革的发生也不断地变动和发展,而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制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自身,[14]因此社会变革的发生必然会触及法治状况的变化和发展;反之,包容性法治是实现包容性发展的制度需求,包容性法治的自身内涵和其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广泛影响有助于实现包容性的发展。因此,法治与包容性发展互相影响,相辅相成,具有一定的契合性。
首先,法律和法治国家的特征决定了其对于包容性发展的实现至关重要。法律体现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15]其指导作用可以规范民众的行为,使社会和国家处于良好的秩序中,使包容性的社会管理得以实现。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包括:民主完善是其政治前提,人权保障是其现代标志,权力制约是其根本表征,权利实现是其明显特征。[16]而对比前文所述包容性发展的含义,不难发现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包容性发展在完善民主制度,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公权力合法行使,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存在共性。
其次,法治会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包容性发展产生宏观上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通过制度建设、思维方式、法治理念等方面体现出来。[17]法律是制度的化身,它能从制度规范上解决利益的冲突,合理分配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范围和尺度,规范政府和经济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包容性中的协调发展。法治中体现的重视合法性来源和事实证据的思维方法,能够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促进政治的民主化,建立弱势群体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回应的公民社会;也能够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政治和经济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18]法治理念中的精髓——宪政,强调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达到制约国家权力的目的,从而保障个人权利,更好地实现包容性发展。
最后,从微观而言,包容性法治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包容性不足问题。我国目前处于改革攻坚阶段,未来的出路在于建立法治。完善在规则基础上运行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才能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而要解决政治民主化的问题,从长远来看,也需要从法治入手。[19]由此,我国目前面临的政治和经济问题,一方面是法治建设的滞后和法治理念的欠缺导致,另一方面又需要健全法治、以法治先行才能得以解决。另外,我国目前的社会矛盾之一便是公权和私权的冲突,这也是我国目前发展中包容性不足的表现。而法治的表现之一在于运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切实保障公民民主与权利。[20]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法治,才能将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内,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包容性发展。
综上所述,法治与包容性发展不可分离、高度契合。结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现状,以包容性法治来构建包容性发展制度至关重要。
(三)法治是包容性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
包容性制度是要在一个国家中构建能够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等相互协调发展,民众个人权利与自由得到保障,发展成果得以共享的约束性体系。该种制度包含多个方面,也依赖众多的手段和方法。法治是其中的基本手段,符合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理论,其作用不可替代。
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都有哪些呢?有学者认为,依国家体制不同,对待制度建设所采用的手段也有所不同,基本可分为专制国模式和法治国模式。专制型国家相对于法治型国家更倾向于在制度建设改革上的停滞不前,且该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21]因此此种模式必然不能成为包容性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也有学者认为,在专制国模式和法治国模式之间存在一种权威体制模式,[22]其具有高度动员性的优点,但其政策代价高昂、组织效率低,尤其是难以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因此也难以成为包容性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因此,只有法治国的模式与包容性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契合性,只有法治才是包容性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
法治国家的理论经历了较长历史时期的演变[23],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治国家是法治与国家的高度统一与有机结合的产物,它是指法治化的国家或者是国家的法治化状态。[24]怎样的国家才是法治国家?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的特征包括:法律至上;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并不可被剥夺;社会中实行民主、法制和宪政制度;民众有高度的政治和法律意识等。[25]这一理论从各方面概括了法治国家的具体表现,对照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和现状,可以发现其中不谋而合的地方。以下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肯定将法治作为制度建设基本手段的正确性。
从历史的角度看,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我国的制度建设便与上述法治国家的特征基本一致。党的十五大至十八大的报告无一不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报告更是重申了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法律至上的理念;健全民主和法制的理念更是被数次提及,尤其是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合法性来源和依据,更是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普法的开展和法治理念的普及,使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逐渐提高,这些都是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努力。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证实了将法治作为包容性制度建设基本手段的正确性。
从现实的角度看,法治能够推进我国包容性制度的建设,其发展方向和进程能够促进未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虽然我国目前法治建设尚不健全,但不能否定在我国全面实现法治的可能性。有学者认为,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将跟进。[26]另外,展望2012年之后的中国法治建设,将有不同方面的变化和进步:包括立法将更加注重民主化和科学化、文化产业发展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政府管理公开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医疗法治将逐步完善等。[27]对比前文所述包容性制度建设的需求,可以发现,未来中国法治建设将促进包容性制度中的政治民主化、政府管理公开化、经济多样化和社会管理科学化。因此,将法治作为我国包容性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具有现实可能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看,还是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法治都是未来中国包容性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只有法治才能引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四)以法治推进包容性政治和经济制度建设
首先,要运用法治从根本和总体上确定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并从制度上安排政治与经济运行的规则。这一功能主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体现出来。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构成国家政治和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在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得到确定之后,其运行和实施便需要依赖宪政和法治,即国家的一切政治和经济活动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并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和理念处理国家政治和经济中的问题。
其次,以法治推进具体的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包容性的政治制度是以法治和民主为宗旨的制度,其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确保公权力的合法行使,保障民众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协调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建立宪政社会是以法治推进包容性政治制度的建设为出发点,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具体而言,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真正实现依宪行政、依法行政,确定宪法至上的原则;按照宪法规定处理好国家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实行良法之治,保障作为公共判断标准的法律符合自由、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促进法治化社会的形成。总而言之,要以宪政推行政治民主化建设,并在宪政的基础上构建包容性的政治制度。
最后,以法治推进具体的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制度是以市场化为宗旨的制度,它要求技术创新得到促进,改革的成果得到共享,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得到保障,收入分配达到公平,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以法治推进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经济建设的市场化方向,亦即通过法治的建设根本性地理顺经济与市场的关系。审视我国的现实状况,这一点至关重要。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政策市”、“寻租市”大量存在,并将这一现象的产生归因于行政的过度干预,[28]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制度,必须以法治来促进市场的自由化和平等化,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还要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立法,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和市场规则体系,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完备的制度支持。同时,通过经济立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性,保障规则的平等以及发展成果的共享。总之,以法治推进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就是要将法治精神贯穿于市场化经济制度建设的始终,并为经济制度构建法治化的体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治化的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
(一)包容性发展的政治制度建设问题
包容性发展是共享性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相辅相成、协调建设的发展。其中,政治制度建设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实现包容性发展的重要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包容性发展的方向。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可以说是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那么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在当下中国如何构建?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一国国内政治制度是其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具体反映并体现其生产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实现包容性发展,就必须奠定与包容性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并在此经济基础之上进行相关政治制度的上层建筑设计。由此,建立包容性的政治制度是未来实现包容性发展中政治制度建设的方向。可见包容性政治制度即在与包容性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的反映包容性发展理念和要求的包括政党制度、行政制度、民主制度等具体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
《国家因何失败》一书认为,一国政治、经济制度是否具有包容性是决定其国家成败的关键。[29]苏联政治经济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自由无法保障,而前东欧各国长期受制于苏联,照搬苏联模式,缺乏自主性,决定了其政治制度本身不可持续。索马里至今已延续20多年的无政府状态,连年内战导致人民流离失所,安全局势近年也急剧恶化。津巴布韦政治动荡,通货膨胀、瘟疫流行,多数人居无定所;乍得、刚果(金)等国内战、暴力事件频繁,类似这些国家普遍缺乏一个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导致国家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欧美等国近年由于次级贷款和国家主权债务问题,国家濒临破产,其政治、经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不可持续的。反观新加坡、韩国、加拿大等国,其拥有稳定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环境,国家发展具有连续性,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成就,人民福祉得到充分保证。因此,这些国家成为国家成功的典型,而包容性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关键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确保我国政治环境长期稳定,经济市场化改革卓有成效。同时,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出现固化,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权力滥用以及腐败问题丛生。既得利益者强化其对权力和资源控制的同时,对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形成强大阻力。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是一个强大的国家,但由于缺乏法治和负责制,中国能否拓展科学和技术的前沿、维持经济增长,保持政治长期稳定并实现民主都是存在疑问的。[30]《国家因何失败》一书也指出“即使当下中国的经济制度较30年前具有很大的包容性,但其历史经验仍是攫取性制度的典型代表”。“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控制整个国家的官僚机构、军队、媒体和大部分的经济。人民几乎没有政治自由并很少参与到政治进程中。”[31]不可否认,中国政治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但不能由此否认中国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的未来。新加坡自1965 年8月独立以来,虽然一直实行举国体制,国会实行一院制,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但政绩突出,地位稳固,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形成了独特的“新加坡模式”。可见,一个国家是否成功,不在于是否一党执政。一党执政的政治体制与包容性政治体制本质上并不完全对立,中国的成功也并非偶然。中国经济制度建设成效斐然且具相当的包容性,应当建立并且能够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包容性政治制度。
同时,正当性是现代国家政治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而实行民主制度是政治体制正当性的重要方面。有学者认为,民主的正当性首先在于民主制度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点足以争取民心。更重要的是,民主以人性和自然权利为基础,因而获得超越历史和习俗的普遍性和正义。[32]另有学者指出,苏联东欧等威权政治的失败正在于其未能将权力正当化。[33]而包容性的政治制度内在地要求一国公民能够在国家权威的保证下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到政治决策过程,平等、合法地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政治正是包容性政治制度的应有之义。故此,包容性发展的政治制度建设可以归结为以民主政治为主体的政治制度建设。
(二)包容性发展下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针对价值分歧的常态化,只有树立公共判断标准,才能有效解决价值分歧,法律则是主要的公共判断标准。[34]即法治能为判断是否民主确立标准,为民主的运行提供相应的机制和保障。没有法治提供制度支持,民主便无从实现,要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应作为其基础和前提,并以实行宪政为根本。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大基石,二者的联姻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35]民主与法治的目的与价值一致。民主政治本质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而法律则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具备这种地位。因此,法治始终贯彻“主权在民”原则,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提供程序和制度保障,使其从应然变为实然。[36]同时民主与法治互为补充,二者均为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民主政治下公民平等地享有各种政治权利,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并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政治决策等过程。民主政治能够有效实现多数参与、多数表决,最终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但民主并非万能,它也可能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从而使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保障。法治则能较好地弥补民主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法治要求良法之治,并注重程序性、规范性和正当性,能够为民主制度提供必要合理的程序以保障其运行。通过法律的实施能够引导人们在坚持法的价值前提下合法、合理地运用其政治权力,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现国家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
从包容性发展的视角下看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与法治既有其基本的联系,又被赋予新的内涵。一方面,从包容性发展的角度看,无论是民主政治建设还是法治建设,其最终目的都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都要以实现包容性发展为宗旨。包容性发展是二者的共同目标;另一方面,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形成以共产党为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为参政党的政党政治,如何处理好政党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一直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包容性发展理念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政党政治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包容性的政治制度建设。现代政党理论认为政党是民主的工具,依民主政治而生,政党通过民意调查,提出其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以获得人民的支持,人民则通过政党代表自己的利益和诉求,以维护自己的发展权益。[37]因此,要处理好政党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最根本的是要正确看待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是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民主与法治的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比较
基于上文分析,民主与法治的包容性发展是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民主与法治不可或缺。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市场经济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市场化改革也就是法治化改革,要建设法治化的市场经济。[38]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政治体制改革仍步履维艰,严重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建设和国家法治化建设,目前改革的重点和着眼点应立足于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攻坚期,必须正确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以寻找改革突破口,推动政治体制按照预定方向改革发展。
在当前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民主与法治哪个更为根本?哪个应该先行?学界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寻找突破口,但民主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关键;[39]有学者则认为“民主和法治应同时推进,而且民主更为根本,也更为迫切”;[40]有学者则认为“民主和法治必须同时推进,两者不可偏颇。不严格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民主就会跛足,甚至失控。不大力推进民主,法治也很难落到实处”。[41]但是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法治先行,民主渐进。有学者提出“在我国现阶段,在更大规模的民主化实现之前,有必要先厉行法治和宪政主义”,[42]有学者认为“在考虑政治改革的进程时,法治秩序的建构可以先行,民主化的步骤可以考虑得更稳妥一些,法治与民主的组合方式当然更可以按照中国的国情进行创新”,[43]更有学者明确指出“在现阶段的特殊时期,法治建设应当先行一步,为民主发展铺路搭桥、保驾护航”。[44]
在包容性发展的理念之下,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法治先行”是突破改革瓶颈,建设包容性的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首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化建设也已卓有成效,但是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此时要求民主与法治同时并进明显不合时宜。其次,当前我国正面临“中等收入国家陷阱”,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此时如果先推进民主,缺乏法治保障,不但会导致民主缺乏良性的程序、制度保障,而且由于民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会酿成决策困境,加剧社会冲突与矛盾,从而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在国际上,英美两国发展过程中均以法治为前提,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并渐进地推行选举民主,取得了良好效果。反观近代法国,其先实行民主政治,结果不受法治约束的民主政治给法国带来了一个半世纪的动荡。[45]最后,法治先行、民主渐进从实践上和技术上而言,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的可行路径。法治要求树立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良法之治,能够确保权利(力)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运行。通过法律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引导人们合法运用手中的权利(力),以实际行动践行法的价值,进而保证民主政治良性、有序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以法治先行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
欲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必须以国家法治化先行,民主政治渐进为原则,具体表现为:
首先,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推动政党立法。政党立法,是指通过国家法律体系规定政党的组织活动原则、职责权限以及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46]目前我国仅在宪法序言、总纲及部分宪法相关法中简单提及政党和政党制度问题,并没有关于政党和政党制度的专门法律。此现状存在一定弊端,其一,不利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在革命时期,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政策领导,便于短期内集中人力、物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当党的身份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其功能也同样要发生变化,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职能。此时必须强调党的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建立科学、完善、规范化的政党制度,以顺应执政党由领导暴力革命到进行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身份转变,增强其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威性;其二,不利于规范政党自身的活动。我国长期存在着党治和法治的论争,改革开放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官员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开始倡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在党的十二大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中均有所体现。党的领导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在全社会确立政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才会使党的领导得到广大人民的广泛支持。因此,要实现包容性发展,推动包容性法治和政治建设,有必要进行政党立法。
其次,以包容性发展理念为导向,通过包容性法治建设推动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实现包容性发展,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协同共建,正确处理其在国家建设中的关系,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同时,法治建设要着力于为发展机会平等、成果共享、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即着力于包容性法治建设,进而以包容性法治展开以包容性发展为基础和前提的包容性政治制度设计。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反映包容性发展的经济基础的要求,并由包容性法治建设予以制度化、程序化的保障。
最后,以包容性法治推动政治民主化建设。包容性法治以宪政为根本,并在宪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包容性制度设计,并以包容性法治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政治民主化建设。以包容性法治推动进行的政治民主化建设,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其一,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国家政治体制及其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障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其二,为政治民主化设立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保障,规范民主形式及其可适用性,强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为民主实施提供制度性保证。面对当前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的困境,只有在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以及良法之治为基础的包容性法治的推动下,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才能在推进改革的同时,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实现包容性发展。
三、法治化的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
(一)包容性发展的经济制度建设问题
制度在经济学范畴内通常是指由人创立的、抑制人们可能有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47]比较经济体制分析将经济体制定义为“用来利用一定组织内的稀缺资源的各种机构和安排的网络结构”。[48]简言之,经济制度就是为经济运行安排的各项规则,包括资源配置规则、产品分配规则和经济行为规则等。而以“参与”和“共享”为特征的包容性经济制度,应是公正配置资源、平等参与竞争、共享社会经济产出的经济规则安排。
在《国家因何失败》一书中,作者以文化地理环境相同却有着天壤之别的贫富差距的朝鲜和韩国为例,说明贫富不同的原因在于他们的经济制度不同,富裕的韩国实行的是包容性经济制度,而贫穷的朝鲜实行的是攫取性经济制度。该书认为,包容性经济制度的特点是保障私有财产,有公平公正的法律体系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给公民公平的交易和契约环境,允许新行业的进入且使公民能自由选择职业。而攫取性经济制度,则是为一个社会集团从另一个社会集团手中攫取收益和财富的制度。[49]阿西莫格鲁认为“中国实行的是攫取性制度下的赶超模式,除非中国能变革政治体制,同时巩固已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否则它的增长会是短命的”。[50]那么,我国的经济制度究竟能否实现可持续增长,跻身富裕国家行列呢?
事实上,我国早期改革在国内外取得了较高的认可度,国内学者将其归纳为体制外“增量改革”,[51]国外学者则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在中国共产党的包容性执政下演绎了一个“非凡动人”的故事。[52]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经济制度方面的重大变革成就,从过去的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从国家统收统分转变为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从服从国家命令统一分配工作转变为自主择业,从靠政策办事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尤其是1993年,我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明确了我国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中国市场经济化程度在2008年已稳定在70%左右,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53]可以说,30年来我国不遗余力地建设阿西莫格鲁所标榜的包容性经济制度,并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
但是,我国改革步入“深水区”,变得举步维艰。经济增长有所放缓,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级政府仍然掌握着土地等最重要的资源,一些重要行业也保持着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从根本上说都是缘于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权力变本加厉地压制和干预民间正当经济活动,造成广泛寻租活动的结果”。[54]我国经济发展已越来越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55]面对改革攻坚问题,经济增长陷入阿西莫格鲁所说的难以持续的危险,学者们将解决问题的目光一再聚焦于“法治”这一关键词上。如有学者认为市场化改革导致中国社会信任系统分崩离析的原因在于“一直未能建构出以法治原则为依托的信任系统”[56];一些著名学者更在多种场合、多篇文章和著作中多次疾呼建设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性。所以,自亚洲开发银行提出包容性发展理念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并将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作为新阶段的重要课题;中央领导曾多次表示,要实现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以增加社会财富;通过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等公平保障以消除人民参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障碍,使经济增长成为惠及所有人群的可持续增长;[57]认同“包容性增长”要强调两个方面,即“参与”和“共享”。[58]面对改革攻坚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收入倍增”等包容性发展目标,以积极的态度促使经济向惠及所有社会成员的新增长方式改变。
从中央高层的态度和决心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所倡导的包容性发展理念超越了阿西莫格鲁所标榜的“保护产权,创造公平竞争和交易环境”,力图建设以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平台,以全民参与、共享成果为导向,以法律约束公权力,以走向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实现这一美好愿景的实现则落在了如何建设包容性经济制度的问题上,其中“法治”则是最被寄予厚望的切入点。
(二)包容性发展取向下的经济法律与政策定位
在“包容性”这一发展取向下,经济发展必须改变以往孤立进行、单项推进的方式,因为“如果一个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抑制权力资本的能力就会强得多。反之,一个国家虽然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成就,但终究会因为法治不行而落入坏的市场经济,或称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59]因为经济制度主要体现为经济法律和法治化的经济政策,在包容性发展取向下,要着重探讨经济法律、政策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法律制度是经济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策是经济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共同构成了经济制度的方方面面,且二者的落实需要统一为法治化运作。什么样的经济法律、政策能支撑可持续的包容性发展?阿西莫格鲁之所以认为中国的增长不可持续是以为它只是依靠现有技术和高速投资,而并不是建立在“创造性毁灭”的基础之上。[60]“创造性毁灭”来自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它是指:“开动和保持资本主义发动机运动的根本推动力——来自资本主义企业创造的新消费品、新生产方法或运输方法、新市场、新产业组织的形式。”“它不断从内部使这个经济结构革命化,不断地破坏旧结构,不断地创造新结构。这个创造性破坏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性的事实。”[61]熊彼特用“创造性毁灭”来描述资本主义的过程,但阿西莫格鲁使用这一概念意在批评中国缺乏安全保护的财产权利制度抑制了中国企业的创新力。诚然,财产权利是重要的经济权利,众多著名学者反复强调保护财产权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阿玛蒂亚·森就认为“一个人避免饥饿的能力依赖于他的所有权,以及他所面对的交换权力映射”[62]。总的来说,要实现包容性增长,积极有效的创新导向政策和坚强有力的财产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中国政府也早已开始制定鼓励创新和保护财产权利的政策。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但是多年来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努力仍未能使中国转型成为创新型国家,主要问题就在于科技管理体制行政化,政府通过对项目经费的分配,掌握着重要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的方向。[63]科技创新活动受制于行政控制,又为既得利益集团捍卫垄断地位而向权力寻租大开裂口,直接导致我国创新建设明显的弱点是企业创新的能力弱于知识创造的速度,[64]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落后于国有大中型企业。[65]加之近年来行政权力突破法律的界限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现象频频发生,现有的法治不能强有力地保障公民的产权安全,更加导致社会不能安心于创新型致富,反而使得“捞一笔就迅速转移海外”的观念盛行。类似的排斥性社会经济结构或现象有可能使中央的创新型国家愿望落空,要扭转这些负面结构和现象,须有定位于一体平等保护财产和鼓励创新的包容性经济制度,使“排斥性”从社会经济结构中淡出。
因此,包容性经济制度是要在“创造性毁灭”的基础上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垄断,重回包容性增长的开放性制度。它将是一个在顶层制度设计下,使法律、政治和经济良性互动并运转良好的协调性大局。在这里,要使用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如今,急需解决的是在进步了的生产力和发展了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下,变革生产关系、变革上层建筑,创造出合适和积极的反作用力。“上层建筑”在制度经济学的语境下某种程度上就是指“制度”,是以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国家政策是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诺思悖论”阐释了国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66]他认为“从短期看,集权政府可以取得高的经济增长率。在长期看,法制、保证合同执行的制度规则才是真正保证长期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67]而法律制度变迁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优点在于可以以较少的费用来实现,并较快地产生社会效果。法律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作为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作用。[68]综合以上观点,建设包容性经济制度,实现经济包容增长,只能有赖政府主导下的推动现有制度向包容性法治制度的变迁。
包容性发展取向下的国家政策和经济法律制度需要着重解决的是当下经济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家政策应更多地关注贫困,向全社会提供平等和共享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机会等。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目标应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依靠创新为驱动力的新发展方式来协调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个人之间的资源、环境、机会与繁荣共享的平等。同时,避免因法制建设的落后和法治观念的缺失而导致经济体制滑入排斥性体制。尤其要注重保障产权安全、激励创新型增长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建立与运行。[69]因此,建设包容性经济制度必须将法治化变革作为经济制度变革的核心推动力。
(三)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的法治化模式分析
中国急需建设包容性经济制度,避免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以及防止经济利益由少数人所垄断导致大众无法分享改革成果,引发国家失败的风险。下面结合一些具体国家例证探讨经济制度为何导致国家失败以及如何实现国家繁荣。
攫取性经济制度阻碍国家经济发展,导致国家失败。攫取性经济制度破坏激励机制,阻碍创新,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国家依靠的是垄断强权专治,通过控制资源、市场准入等各方因素,保护垄断集团的既得利益。首先,攫取性的经济制度往往赋予政府过多干涉市场自由的权力。如苏联通过国家强制的指令性计划大力发展重工业并实行农业集体主义化作为工业的支撑,利用国家力量而非市场自发推动重工业的发展;朝鲜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市场选择行业的合法途径的缺乏,以及不自由的市场导致经济更加低迷。其次,攫取性制度之下,全社会缺乏经济参与的内在动力。朝鲜无产权保护制度使得公民几乎不能拥有财产;苏联的国家指令计划遏制自我才能发挥的空间;埃及实行家族式统治,政府军队拥有国家大多数资源,国有资产私有化改革也流于形式,人民依然没有途径获得资源。最后,攫取性经济制度下的国家缺乏有效的法律环境作为经济有序运行的保障。索马里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也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哥伦比亚政府也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在社会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阻碍投资热情,土地交易的禁止导致许多地区无法达到现代经济的要求。秘鲁卡尔卡和阿科马约由于基础设施的不同也导致地区差距巨大。[70]
包容性的经济制度能够促使国家经济的繁荣稳定。首先,包容性的经济制度下,政府鼓励经济活动,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韩国政府支持经济活动,企业主可以从银行和金融市场得到广泛的资金支持,自主创业;法国政府也通过税收、补贴为企业融资。其次,包容性经济体制下国家积极发展科技与教育,建立自己的比较优势[71];韩国进行产业升级,首先利用劳动力集中发展汽车组装,而后发展到电子产品领域;美国对关键经济部门、重要的高风险技术研发活动提供补贴,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最后,包容性的经济体制提倡实现法治经济,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独立的司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与包容性的政治制度形成良性循环。[72]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严格禁止经济中的垄断现象,其宪法将中央政府的权力主要限定于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有效地限制了政府权力;英国的民主体制也为精英阶层获取垄断利益作出明确规定。[73]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中国经济已超过刘易斯转折点,迈入中等收入阶段[74];“国进民退”现象[75]导致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不对等竞争;在相当部分竞争性行业,各级政府仍然掌控着资源配置的权力,因寻租效应引起腐败,容易导致经济垄断或者使财富集中于少数阶层,贫富分化越发严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这些问题属于经济的非包容性发展,且缺乏有效的法治制约。故改革的发展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保障推进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
(四)以法治为基础保障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
首先,法治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政府不但是经济、法律和社会规则的实施者,而且是国民资产的一个最大拥有者和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参与者和统御者。[76]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应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明确各级政府的立法、执法权限,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参与和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依靠创新为驱动力的新发展方式来协调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包容性发展,以法治为基础保障经济成果的全民共享。其次,法治可以更好地保障交易制度的安全性和产权,促进分工的深化和市场范围的扩大。此外,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也证明,良好的法治也关系到一个更好的市场经济的运作、保证资源和资本的流动性,[77]真正实现以“法治创造GDP”。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和良序公正的法治社会,让服务型政府充分依法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企业家们都有一个光明和稳定的预期,已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刻不容缓的要求。
四、以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
(一)以包容性法治践行改革共识的问题
基于上文的分析,应当以法治先行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以法治为基础保障包容性经济制度建设,所以,以包容性法治践行改革共识是包容性法治的题中之意。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初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深化改革开放的强烈呼声和殷切期待,凝聚社会改革共识,努力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78]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面临着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停滞不前等诸多问题和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收入分配,推动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而包容性发展理念正契合了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提供了理念与路径支持。强调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已成为当今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已经凝聚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识,是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方向所在。
推动以包容性发展方向的改革共识,从制度上予以贯彻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行路径。首先,针对当前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的困境,最根本的出路还是要从改革政治体制入手,而改革政治体制,就是要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即改革现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79]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不可回避的重大任务。因此,践行包容性发展的改革共识应以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制度。在国际上,倡导包容性经济发展理念,消解贸易保护主义,强调不同经济体制间的包容和谅解,实现合作共赢;在国内,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关系,合理布局产业结构,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扩大内需。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制度,以实现经济发展的优化协调、可持续以及发展机会平等和发展成果的共享。最后,在当前改革发展的攻坚关键时期,有必要改变以往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孤立进行、单项推进的方式,更深入地揭示和把握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在两大改革包容、协调、统一的基础上更有力地发挥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作用。[80]
以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包容性政治和经济制度,是推进包容性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建设包容性经济和制度,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前提,其主要原因是:其一,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有必要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以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而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强有力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保障,改革难免流于口号式的宣誓,难以付诸实施。其二,要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则须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只有权威性的宪法和法律及其实施才能确保改革的确定力和公信力,保证改革能够按照预期稳步推进。其三,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则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手段,将法治融入国家建设理论当中,以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去除政治和经济制度建设中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确保制度和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保证改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合法性。因此,实施包容性发展,建立包容性政治和经济制度,需要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
(二)包容性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顶层设计
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需要通过法治顶层设计[81]框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前文提到的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有何区别?制度、体制、顶层设计存在何种关系?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厘清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的关联与契合。“制度”通常指比较根本的规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范化、系统化、定型化的社会关系体系,“体制”侧重于制度系统,一般理解为对制度的体系设计和框架结构,“顶层设计”指对整体结构的全面布局与安排,就好比建一座房子,“顶层设计”为房屋的总设计图,“体制”是房屋的结构图,那么“制度”就是具体的施工图。
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底在广东考察时强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聚合各项相关改革协调推进的正能量”。[82]这一重要论述切中要害,为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更加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指明了方向。由此,可以归结包容性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顶层设计的几个要点:
首先,改革的顶层设计关键在于以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法律作为主要的公共判断标准,对于解决价值分歧,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性作用。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准则,以保证改革的公信力和确定性,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保驾护航。法治国家建设所应具备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以及法治化所要求的良法之治,可深入体现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同时,法治化建设对于协调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保证二者协调、相适应,对于建设包容性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具有基础性、框架性作用。因此,包容性的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顶层设计和未来蓝图的关键是建设包容性法治国家,以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
其次,以包容性法治为统率,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必须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并且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进行改革。但是,改革中会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以包容性法治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所以,借用《国家因何失败》中的两条发展道路的说法,要毫不犹豫地摒弃使市场交易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扼制创新,以及社会创造的财富流向权贵阶层的政治经济制度,接受为市场自由交易提供激励,为“破坏性创造”的创新动力提供条件,同时使财富的分配趋于公平、公正的包容性政治经济制度。实现包容性发展,以包容性法治统领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防范“国家失败”的风险。
最后,推进包容性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建设。首先,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党和国家的所有活动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从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到公民,从国家机关到社会机构、组织,都应崇尚并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政应当成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路径。其次,法治的核心在于促进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学者普遍认为,如果宪法不制约国家的权力,那么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会走向腐败。[83]将宪法作为制约国家权力的手段,建设包容性法治国家必须走向宪法之治。只有将国家权力置于宪法的约束下,才能保障各种权力的合法有序行使,公民的自由和合法权利才能不受侵犯,达到法治的目的。最后,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整个国家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具有现代法治的观念。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84]这种观点旨在强调民众内心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对国家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对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的信仰,使法治化成为民众的内心确认,才能有效推进包容性政治和经济制度建设。
包容性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通过包容性顶层设计的框定和布局逐步推进,如何将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契合于顶层设计的框架,是摆在变革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当由国家主导法治先行,提升国家运用法治手段发展民主、管理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能力,尤其是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改革发展中的矛盾、问题的能力,通过推进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寻找建设包容性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具体进路。
(三)包容性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化的方略
建设包容性法治社会需要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模式,然而,选择何种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结构,应当作为法治顶层设计的主要命题,构建包容性法治社会的高度,应当将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提升到体制的高度,优化组合各种制度,构建促进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之间良性循环的包容性体制,因此,防范“国家失败”应当不仅处于制度建设的层面,更应当考虑体制结构的合理安排。
包容性政治体制改革应当紧扣法治方向,走宪法治道。自十二大首次提出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来,我国一直将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紧密联系,政治体制改革有赖于法治建设夯实基础,也需要按照法治的要求稳步推进,宪法和法律因其为政治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理应受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遵守,政治体制改革应当走宪政化道路。学者对宪法之治的必要性达成了一定共识,有“宪政社会主义者”认为,现代意义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应当是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的“宪政社会”。[85]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特点来看,社会主义国家容易权力集中,所以尤其要给它戴上“宪政”这个紧箍咒,使这个具有高能效的“社会主义体制”只能做好事、难以做坏事。[86]走宪法治道,我们还需厘清政治体制宪治化具体进路与推进方式。对此有学者从实行党内法治、实行司法改革、改革人大制度扩大人民民主、改革政协制度促进民主协商、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改革执政方式试行竞选组阁六个方面对我国宪政社会主义道路作出展望。[87]有学者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认为中国作为超大型国家只有通过若干次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最终创造出现代宪政政体赖以建成的基本条件,[88]因此,虽然中国作为超大型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宪法治道还有一段较长的路,但是秉承宪法化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应当保持不变,单有政体改革没有宪法规范的国家政治体制容易导致集权的发生,而没有政体只有宪治的制度则缺乏制度基础,国家富强的道路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又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坚定地走政体改革的宪法治道才能防范“国家失败”的风险。
防范“国家失败”的制度建设还应建立在包容性经济体制改革基础之上。我国改革开放至今,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经济领域的法治化建设却进展缓慢,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步步超前,法治化建设只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被动前行。面对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吴敬琏先生提出“市场经济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89],率先认识到“法治先行”的发展道路,并认为面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建立法治是一条可选之路,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在规则基础上运行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90]因此,建设包容性经济体制改革,可以从全面确立和推进经济建设市场化方向入手,加强经济立法,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和市场规则体系,同时,以经济立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序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环境的维持与价值供求规律的遵守都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可见,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稳步前进,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建立法治包容的经济制度,因此只有建立包容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社会,中国才能更为彻底地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的各种问题,逐步实现国家富强。
最后,须以司法改革逐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的使命不只是实现维护社会正义、遏制公权滥用,而更在于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为中国社会带来现实理性与制度变革的连续性。[91]可见,司法改革不只是司法体制本身的变迁,更包含促进体制改革的使命。
我国自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来,党和政府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将司法改革逐步提上新的日程。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改革自提出到施行,2011年我国司法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重点在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加强基层法院基础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92]总体上看,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和践行司法为民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93]但是,司法改革是否存在体制上的问题,改革是否成效明显,改革是否达到预想水平?有学者从眼下司法改革背离司法本真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问题,对司法公开性、正义性、与现实契合程度等方面提出质疑。[94]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改革作为法治改革演进的基础应当作为建设包容性法治社会的航标,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将改革落到实质要点,那么,建设包容性法治国家,具体应当如何完善司法改革?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要以司法体制作为重点,对司法体制改革应主要从司法的制度体系与运作机制入手。[95]有人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合理协调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于重塑司法权威。[96]可见,虽然司法改革成效仍未达到预想水平,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面临各种质疑,正处社会全面转型的我国应当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同时从司法独立性、司法公正性、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上全面推进,统一司法改革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防范“国家失败”的制度构建才能得到有力支撑。
从政治制度建设到政治体制改革宪法之治,从经济制度建设到经济体制改革,从政治到经济,从制度到体制,这是推进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的逐步演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传统要求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体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表现在寻求该体制的宪法和法律答卷,合理性在于将体制结合历史和国情综合考量,同时,建设法治包容性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司法改革的必然性,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行与贯彻将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导与航标。
(四)包容性法治的具体实施
根据以上分析,防范“国家”失败、实现国家繁荣的体制建设不仅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更有赖于以司法改革为航标的包容性法治建设。我国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顶层决断和顶层设计。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率和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包容性法治国家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建设包容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国家必定需要设计多方面的运行机制,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实施建议。
第一,确立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宪治化。建设包容性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在科学完善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之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从集权主义向民主化的演变过程中,政治体制带有浓重的传统色彩,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不能完全搞集权主义,也不可搞完全自由民主体制,介于二者之间的“新权威政体”[97]可能是社会主义中国目前最好的政治体制模式,而这一整体模式又只在“宪法”的紧箍咒下才能同时避免集权主义和完全自由体制的过分民主。经济体制改革宪治化需要在完善产权保障机制和市场规则体系的经济立法基础上,合理分配政府与市场的权力和权利范围,以经济立法规范市场秩序。政治体制与经济改革同时需要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改革应当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中心,同时通过协同促进司法公正性、司法独立性、司法公正性、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等方面全面推进。
第二,构建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顶层设计。构建法治顶层设计,进一步建设法治国家,是未来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的最佳手段和引领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以及人民安居乐业。实现法治先行、民主渐进,实现国家法治化、市场经济化、政治民主化共享性的包容性发展,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社会。
第三,推进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在法律信仰方面,全面贯彻十八大提出的“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真正落实公民对法律带来正义的信仰,让法律体现多数人的诉求和利益,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使立法更贴近人们的实际生活,使人们真正能从守法中得到利益。在立法上,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提升立法为民的思想,填补法律空缺,关注立法机关人员和机构建设,提高立法人员法律素养。在执法上,应该明确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98]任何法治国家都以依法行政作为自己最基本的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将依法行政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在司法上,除上述司法改革的具体方略以外,微观上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和作风素质也有必要尽快提上日程。在法律监督上,精简监督机构,集中精力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督权限,提高监督效率。推进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首先,在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学术、舆论、宣传准备,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培训,制定相关法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凝聚推行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的共识,提升法治在国家权力结构上的地位。同时,完善相关法制,深化经济市场化改革,深化垄断经济改革、财税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和社保改革,完善经济基础。其次,在试行阶段试行党政分开,提升和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监督、党内党际民主等各方面制度,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制,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有突破性进展。最后是归政于法阶段,在党的领导下,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消除“人治”因素,实现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并据以统率和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
第四,注重难点及其攻坚。最近十多年来,增长模式越来越呈现出排他性和封闭性,实现包容性的制度建设在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难点与阻力,资源掠夺和恶化,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律信仰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另一难点在贫富悬殊,根据联合国数据估测显示基尼系数在中国已经高达0.55,远远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因此惩治官员腐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享式包容性发展是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更是应当及早关注和解决的重点。
在力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际,依靠法治的基础地位和基本手段,是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深水期”的最佳航船。构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法治顶层设计,稳步走政治体制宪法治道,通过“依宪执政”确立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方向,通过经济立法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发展,通过司法改革支撑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包容发展。将法治国家建设作为构建政治经济制度的手段和目标,以宪法之治作为领航标,作出包容性政治经济体制的法治顶层设计,方能全面建设包容性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实现包容性发展,防范国家失败。
[1]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包容性制度强调公民权利和财富共享,并鼓励科学技术的创新,使社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而攫取性制度指的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经济和市场受到严格管制,从而遏制创新、使财富集中到少数权贵手中,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See 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New York:Crown Publishers,2012,p.426.
[3]包容性发展的概念最早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提出,它强调经济发展不仅要普惠穷困群体,而且要重视中产阶级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世界银行在2008年又从总体上将“包容性发展”定义为寻求社会和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参见世界银行:《增长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亚洲开发银行于2010年阐释了支撑包容性增长的三大政策支柱,分别为创造高生产率的工作和经济机会、平等获取经济机会和社会保障。参见庄巨忠编:《亚洲的贫困、收入差距与包容性增长——度量、政策问题与国别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确定“包容性发展:共同议程与全球挑战”为该年主题。至此,包容性发展理念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的重大议题。
[4]见2009年11月15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上国家主席胡锦涛的讲话《合力应对挑战,推动持续发展》,《人民日报》2009年11月16日;以及2010年9月16日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国家主席胡锦涛的讲话《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发展》,《人民日报》2010年9月17日。
[5]参见李惠斌:《包容性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新概念》,《北京日报》2012年1月16日。
[6]参见张幼文:《包容性发展:世界共享繁荣之道》,《求是》2011年第11期。
[7]See 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New York:Crown Publishers,2012,p.430.
[8]Douglass C.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30.
[9]参见邱耕田、张荣洁:《论包容性发展》,《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10]参见王汉林:《“包容性发展”的社会学解读》,《科学·经济·社会》2011年第4期。
[11]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1页。
[12]参见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年第5期。
[13]参见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14]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
[15]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8页。
[16]参见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17]参见江平:《市场经济需要怎样的法治》,《新经济导刊》2010年第11期。
[18]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19]参见吴敬琏:《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http://www.21cbh.com/HTML/2012-10-27/5ONjUxXzU0OTI5OA.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
[20]参见季卫东:《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文化纵横》2011年第3期。
[21]参见[美]约拉姆·巴泽尔:《国家理论》,钱勇、曾永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页。
[22]参见周雪光、刘世定、折晓叶主编:《国家建设与政府行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23]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统治的学说,其认为魅力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是合法性统治的三种类型。其中法理型统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这一观点承认法律的至上性,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有重要启示。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322页。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在法治国家理论上主张一元论,即认为法律与国家是同一事物,认为国家即法律秩序,强调法与国家的同一性。参见[美]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德国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则认为人民是一切政治事件的根源,并以“主权决断论”提出了一种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证,以维护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德国国家法学者赫尔曼·黑勒则认为国家是运行于社会中的各种力量经过互动的过程而最终形成的统一体,体现在国家理念层面即为实质的法治国思想。即国家的行为不能仅止于符合法律的规则,而且应在内容上符合道德要求。同时他认为,一定程度的社会同质性是必不可少的,公民对国家权力行为应存在认同与配合,这一思想也体现在战后德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的社会法治国原则中。参见[德]赫尔曼·黑勒:《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2页。
[24]参见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25]参见[俄罗斯]M.H.马尔琴科:《国家与法的理论》,徐晓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页。
[26]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期中国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27]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28]参见吴敬琏、马国川:《从“吴市场”到“吴法治”(下)》,《读书》2008年第10期。
[29]See 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New York:Crown Publishers,2012,pp.435-436.
[30]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现代政治制度由强大的国家、法治、负责制组成。其中负责制政府意味着统治者相信自己应对治下的民众负责,应将民众的利益置于其利益之上。而今天程序上的负责制的主要形式就是选举,其中最好的是承认普选的多党选举。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2页。
[31]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New York:Crown Publishers,2012,pp.439-440.
[32][法]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曹冬雪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页。另参见《思想与社会》编委会:《托克维尔:民主的政治科学》,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5页。
[33][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页。另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34]参见陈景辉:《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
[35]参见王宝林、安明焘:《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取向述评》,《公共治理》2011年第1期。
[36]参见周叶中、潘洪祥:《论民主政治的法治化》,《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37]参见朱昔群:《政党政治市场与政党制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5期。
[38]参见李克强在江西省九江市主持召开长江沿线部分省份及城市负责人参加的区域发展与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2012-12/29/c_124164663.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参见李克强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www.gov.cn/ldhd/2012-11/22/content _2273676.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
[39]参见蔡定剑:《民主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关键》,《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40]梁成国:《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41]俞可平:《民主法治要有突破性的发展》,http://news.ifeng.com/special/2020/a/201004/0430_ 9039_1617211_1.s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
[42]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学术界》2000年第3期。
[43]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44]李林:《民主要稳,法治要快》,《海南人大》2010年第5期。
[45]参见杨光斌:《早发达国家政治发展次序问题》,《学海》2010年第2期。
[46]参见林怀艺:《我国政党立法问题探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47]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9-112页。
[48][瑞典]罗夫·艾登姆、斯塔芬·威奥第:《经济体制》,王逸舟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页。
[49]See 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New York:Crown Publishers,2012,pp.74-80.
[50][美]达伦·阿西莫格鲁、鲁斯·罗伯茨:《一体化世界中的国家间贫富差距——达伦·阿西莫格鲁访谈录》,王维平、何欣译,《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7期。
[51]参见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年版,第38-76页。
[52]参见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247页。
[53]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2010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版2010年,第1页。
[54]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年版,第407-408页。
[55]参见郑永年:《中国为何需要“包容性增长”》,《参考消息》2010年12月2日。
[56]参见季卫东:《结构的组合最优化——探索中国法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载梁治平编:《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57]参见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发展》,《人民日报》2010年9月17日。
[58]《“包容性增长”,一个全新的时代命题》,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0/14/c_ 12657879.htm,2012年10月14日访问。
[59]吴敬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法学》2003年第5期。
[60]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New York:Crown Publishers,2012,p.426.
[61][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6-147页。
[62][印]阿玛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页。
[63]参见曹艳:《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政府的制度供给与维度》,《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2期。
[64]参见万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科技产业》2010年11月15日。
[65]参见许勤:《自主创新政策初见成效,创新型国家建设任重道远——2007年我国自主创新发展分析》,《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5期。
[66][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67][美]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编:《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68]参见贺卫、伍山林主编:《制度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69]参见[美]劳伦·勃兰特、托马斯·罗斯基编:《伟大的中国经济转型》,方颖、赵扬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9-339页。
[70]参见[美]达龙·阿西莫格鲁、詹姆斯·罗宾逊:《国家衰败的十个原因》,张胤昺译,http://www.aisixiang.com/data/55209.html,2013年1月6日访问。
[71]参见林毅夫:《繁荣的求索——发展中经济如何崛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页。
[72]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New York:Crown Publishers,2012,p.333.
[73][美]布鲁斯·布恩诺·德·梅斯奎塔、希尔顿·L.鲁特:《繁荣的治理之道》,叶娟丽、王鑫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74]国家进入中等收入阶段是指国家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结构发生了变化,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成本显著提高,但在科技创新、教育发展水平、劳动力素质、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等方面,仍然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参见蔡昉:《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探寻中国未来的增长源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75]“国进民退”是自2002年开始在中国经济增长周期中出现的频发现象,具体是指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市场份额的扩大,导致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缩小或被迫退出,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政府对经济干预或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参见蔡昉:《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探寻中国未来的增长源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76]参见韦森:《大转型——中国改革下一步》,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
[77]同上,第43页。
[78]经济日报评论员:《凝聚改革新共识》,http://theory.people.com.cn/GB/n/2013/0106/c40531-20105294.html,2013年1月6日访问。
[7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80]参见包心鉴:《政治体制改革: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选择》,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编:《中国改革报告2012》,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页。
[81]党中央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更加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有关改革的顶层设计,多数学者也都认为应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重点和着眼点,有学者便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方向、民主政治的实现路径以及国家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等多个层面阐述了其关于顶层设计的思考。参见广顺:《关于顶层设计的思考》,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859.html,2012年12月9日访问。有学者则宏观性地分析了顶层设计的层次和内容,顶层设计的主体以及顶层设计的目的等问题,并具体阐述了顶层设计的原则和方法。参见袁绪程:《关于改革的顶层设计》,http://yuanxucheng.blogchina.com/1303337.html,2012年12月13日访问。也有学者阐述了以顶层设计实现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参见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http://www.chinareform.net/special_detail.php?id=686,2013年1月6日访问。
[82]新华社评论员:《尊重实践创造,搞好顶层设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重要讲话之五》,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16/c_114043704.htm,2013年1月6日访问。
[83]参见江平:《宪政与社会主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
[84]参见吴敬琏:《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行宪政》,《财经》2012年9月3日。
[85]参见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http://www.chinareform.net/special_ detail.php?id=686,2013年1月6日访问。
[86]参见萧功秦:《超越左右激进主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0页。亦有学者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宪法开始,因为宪法是一个社会敏感的问题,或者说牵动到体制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要搞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该从宪法开始。参见江平:《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从宪法开始——在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成立仪式上的致辞》,http://www.aisixiang.com/data/40693.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还有学者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角度论述宪政化的必要性,认为中国政体改革的历史也同样表明先着重建设宪政和法治、再大力发展民主的模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稳妥,人民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在宪政和法治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就可以放心大胆、勇往直前地推进民主。参见王振民:《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87]参见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3-438页。
[88]参见蔡定剑、王占阳:《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89]参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25页。
[90]参见吴敬琏:《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http://www.21cbh.com/HTML/2012-10-27/5ONjUxXzU0OTI5OA.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
[91]参见张千帆:《让司法塑造民族理性》,《财经》2012年第22期。
[92]参见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6页。
[9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司法改革》,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94]例如,有学者认为司法独立受到潜在的非难,司法目标偏离公平正义,司法手段趋向调解化等。参见周永坤:《回归司法本真——后十八大时代司法如何改革?》,《财经》2012年第22期。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在于,中国法学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期待过高;中国司法实践界也对自身的法律权威与社会权威、法律实践操控能力,以及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法律与司法需求的能力过分乐观,以致应接不暇而疲于在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方面艰难周旋,尴尬不已。参见姚建宗:《新时期中国司法改革反思》,《财经》2012年第22期。
[95]参见卓泽渊:《法政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9-251页。
[96]参见秦前红:《维稳压力下的司法和民意》,《财经》2012年第22期。
[97]“新权威政体”是指既包含当代民主的成分,也有中国传统的权威成分,是一种变动状态的过渡政体,是一种“双重模拟政体”:它实行的任期制、弱两院制和各种各样的选举,是对民主制度的模仿;它实行的准接班人制度、中央集权制度以及最高领导职务不受弹劾和质询的惯例,是对中国传统权威的模仿。参见蔡定剑、王占阳:《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98]参见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