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二
- 江必新 何东宁等
- 452字
- 2020-08-27 16:56:37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理解
理论界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各有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有时是在秘密的状态下,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准确地说,抽逃出资是一种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原本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了回避投资风险,该股东又违法取回原来的出资。这样,一旦公司亏损,抽逃者可能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2]第二种观点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成立时业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缴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3]第三种观点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或者履行验资程序后,将其已经缴纳并转移到公司名下的出资抽回,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4]三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股东均在公司成立以后,将已经缴纳出资款抽回。但是,由于三者的关注角度不同,其主要不同在于:第一种观点关注股份的持有情况,强调股东在抽回出资后仍持有股份;第二种观点主要关注股东的行为强调股东暗中抽回出资的情形;第三种观点主要关注股东抽回出资行为的性质,强调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