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 张永峰
- 602字
- 2020-08-27 17:04:22
收养关系虽解除 经济帮助应履行
经典案例
王先生和李女士由于婚后未生育子女,便收养小霞并将其抚养成年。后小霞与王某夫妇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2006年,王先生病故,李女士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她多次要求小霞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但小霞均以收养关系早已解除,双方没有权利义务为由予以拒绝。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霞给付经济帮助款1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年老多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孤身一人无其他经济来源,依据《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之规定,李女士与小霞的收养关系虽已解除,但在法定情形下,双方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小霞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经济帮助款5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与小霞解除收养关系后,王先生病故,李女士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要求小霞给付经济帮助。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故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小霞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经济帮助款5000元,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王先生和李女士与小霞之间的收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小霞对李女士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