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不让养母嫁 收养关系被解除

经典案例

张某是龚老太与其夫老张(已故)从小收养的女儿。2004年,长大成人的张某与邵某结婚(邵某入赘到张家),一家人过得其乐融融。但平静的生活很快就因老张患病而被打破,尽管小夫妻俩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还向亲朋举债带老张到处求治,无情的病魔最终还是吞噬了老张。相濡以沫的丈夫离世后,龚老太感到生活无比绝望。后来,龚老太意外结识了年龄相仿、遭遇相近的田某,同病相怜使两人很快走近。但张某坚决反对龚老太与田某来往,母女俩矛盾越来越深。亲戚做张某思想工作也是无果而终。龚老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支付其抚养费5.4万元。

法槌定音

庭审调解中,法官想通过说服沟通使母女关系愈合,但双方对矛盾焦点即龚老太与田某交往各执己见,无法弥合。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2014年6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给付龚老太4.2万元,双方收养关系解除。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龚老太的养女张某坚决反对龚老太再婚,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0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收养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