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伐树酿纠纷 法官巧断所有权

经典案例

被告许某于1982年建新房后即从老宅基地搬出,原告杨某于1987年经村委规划,在被告的老宅基地上建房使用。2004年8月,许某从其老宅基地上伐走8棵树木后,原、被告双方因树木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了纠纷。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种树的时间是解决原、被告问题的关键。庭审中,因树木的所有权问题难辩,法院根据树的年轮每年递增一圈的原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树的年轮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伐树后所留木桩的年轮正好与原告所说的种树时间相吻合。2005年9月14日,法院判决原告杨某胜诉。

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许某从自己的老宅基地上伐走了8棵树,因所有权问题与原告杨某发生了纠纷。法院为了确认树木的归属,根据树木年轮每生长一年树桩就递增一圈的原理,较为科学而又巧妙地解决了种树的时间问题,发现其正好与原告所说的种树时间相吻合,据此,法院确认被告许某伐走的树木归原告杨某所有。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