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不能按期还 被判提前还余款

经典案例

被告罗某于2009年1月为购房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19万元。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0年;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偿还贷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定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直至解除合同;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后,罗某未完全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累计违约23次,连续违约达4个月,所欠已到期和未到期贷款金额为12万余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支付余欠贷款本息、处置被告抵押房产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直至解除合同。2014年4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却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权。本案中,被告罗某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连续违约达4个月,所欠到期和未到期贷款金额为12万余元。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