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脑赠疵品 商家被判应退换

经典案例

2011年元旦期间,某电脑公司举行“迎新春大促销,买一赠一”活动,承诺凡于1月1日至3日在其商店内购买品牌电脑的消费者均可获赠价值150元的U盘一只。1月3日,刘某看见电脑公司门口的促销告示牌后,即向该店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并得到商家赠送的U盘一只。回家后,刘某发现所赠U盘本身的产地与其外包装不符,便与电脑公司磋商退换事宜,商家称赠送物品不在质量保障范围之内,拒绝予以退换。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脑公司为其更换正品U盘或依法赔偿。后经鉴定,电脑公司向刘某赠送的U盘系假冒产品。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电脑公司必须在附义务的赠与U盘价值限度内,向刘某承担民事责任。2011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电脑公司为消费者刘某更换正品U盘。

法律解析

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每逢节日,一些商家都会开展“商品打折”或“买一送一”等优惠活动。对所赠商品有瑕疵的总是拒绝退换,其行为不仅消费者不能接受,同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消费者刘某在该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时,所赠送的一只U盘就是假冒产品。故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该公司为刘某更换正品U盘。本案提醒消费者,赠送商品有瑕疵,务必防止被忽悠。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