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承诺赔十万 法院依法判赔偿

经典案例

2005年2月7日,赖先生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台AAF空气净化器。经销商在产品广告中承诺说,该产品“去甲醛,新居3天安全入住,无效赔偿10万元”。随后,赖先生一直按照销售人员介绍的方法使用。但后来,赖先生感觉卧室里有一股较重的异味,经检测发现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赖先生遂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经销商按广告承诺,赔偿10万元。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销商应切实履行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也就是说,既然被告销售的空气净化器未达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构成了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赔偿用户赖先生10万元。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了经销商的上诉。

法律解析

本案中,经销商销售空气净化器,在广告中承诺该产品去甲醛,无效赔偿10万元。既然未达到承诺效果,构成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条、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经销商赔偿原告赖先生10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条、第107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