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人拒付酬金 拾包人法庭胜诉

经典案例

2003年国庆节,李女士在大连市的某电影院拾到一小皮包,无人认领。她将包拿回家打开一看,包里现金、存折、首饰等价值在15万元左右。过了几天以后,李女士知道丢包的朱女士在报上刊登失物启事,并表明凡是拾到者愿意归还的,将付给归还者人民币15000元作为酬金。

李女士同家人见了朱女士并将包还给她。朱女士说,包里有她本人的地址,李女士捡到这个包的时候,应该给她打一个电话,为什么偏偏在看到了悬赏广告之后才同她联系呢?因此,朱女士认为,李女士本人的诚信有问题,所以拒付酬金。随后,李女士将朱女士告上当地区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败诉了。二审时,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悬赏寻物的法律实质是一个合同法上的要约行为,当李女士归还皮包时,悬赏合同便有效成立了。因此,李女士想获得酬金的心理并没有过错,应当付李女士15000元的酬金。法院二审判决,朱女士给付李女士15000元的酬金,最终李女士得到了这份酬金。

法律解析

悬赏,是指用出钱等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件事。本案中,朱女士为了找回自己丢失的皮包,在报刊上公开刊登寻物启事,并愿支付15000元报酬的行为,即是悬赏,亦称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被告朱女士悬赏寻包就是合同法上的要约行为,而李女士归还皮包时就已对朱女士的要约作出了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