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里排节目 儿童摔伤要担责

经典案例

5岁男童小强(化名)于2004年2月入托到某街道办幼儿园。同年4月27日,小强在幼儿园内参加由老师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时,摔倒在地导致骨折。随后,幼儿园老师将小强送往人民医院骨科进行治疗,出院后继续在家休息治疗。2004年8月11日,小强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强的父母多次与幼儿园商谈赔偿事宜,但幼儿园方面拒不进行赔偿。为此,小强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伤残赔偿金47811.84元、营养费2万元等共计2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槌定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强入托被告处,被告对他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未尽到职责,致使他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2月,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小强的住院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63111.5元。案件受理费5705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705元。

法律解析

幼儿园是培养祖国花朵的乐园,应当对儿童的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以确保他们健康地成长。本案中,由于该幼儿园未尽到对幼儿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小强摔倒骨折,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致人残疾的,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为残疾赔偿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