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滑梯跌骨折 园方赔偿两万多

经典案例

2007年6月7日,4岁的洋洋在某镇中心幼儿园玩滑梯时跌落,造成右手臂、肘关节骨骺骨折,共花费医疗费705.29元,并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洋洋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7万余元。幼儿园辩称,洋洋在玩滑梯时突然挤到另一名小朋友的前面,结果不小心跌落,对洋洋不按秩序的行为,洋洋的父母应负相应责任。对于幼儿园的日常教育,父母是第一责任人,洋洋父母未尽相应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有尽合理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判定标准是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预防措施。洋洋玩滑梯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之内,洋洋受到伤害,可认定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存在一定过错。2007年11月23日,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2万余元。

法律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玩滑梯,最容易造成伤害,幼儿园需高度注意保护其人身安全,绝不能疏忽大意。本案中,由于该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导致4岁的幼儿洋洋玩滑梯时跌落,造成右手臂、肘关节骨骺骨折,并构成伤残十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