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勒索同学 监护人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小强与小敏、小丽系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小强多次以威胁方式向小敏、小丽索要钱财,每次索要金额从十几元至几百元不等,小敏、小丽的家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谈话过程中,小强承认向小敏和小丽两年来勒索钱款9000元。因小强在案发时尚不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小敏、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强的监护人杨某赔偿9000元。上述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调查时小强不满13周岁,其对索要款项的计算并不准确。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事案件,原告主张杨某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证明标准不同。小强的监护人杨某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强索要钱款具体数额的依据不足,但不否认小强向小敏、小丽强行索要钱款的事实。小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满12周岁,其陈述内容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公安机关询问时小强的监护人杨某虽未在场,但公安机关已尽通知义务,杨某已委托其女友到场,小强也向公安机关表明杨某的女友系其“母亲”,可以确定小强是在未受到威胁和诱导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是真实的。结合上述情形,在杨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小强向小敏、小丽索要9000元的事实。2014年7月16日,二审法院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向同学索要的钱款9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强多次以威胁的方式向同学小敏和小丽索要钱财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小强在案发时尚不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本案系民事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小强的监护人杨某向小敏和小丽赔偿9000元。希望此案能引起教育部门及其家长和监护人的高度重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尽早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为减少和避免他们的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条链接

《刑法》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