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路上玩弹弓 射伤同学家长赔

经典案例

2014年4月,王某从其就读的某小学放学回家。刚出校门不远,被刘某用玩具弹弓射伤右眼。王某之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之后,王某的监护人就王某受伤的赔偿问题与刘某的监护人以及校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刘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时间是放学后,地点是在放学回家的途中,不在校园内,原告已从空间上脱离了学校监管、保护的范围,且学校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学校对王某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8万余元。

法律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该镇小学生王某在放学路上被刘某用弹弓射伤右眼,造成八级伤残。王某遭受伤害是在放学路上,不属于学校监管、保护的范围,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且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提醒: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放学离开学校后,其监管、保护义务已从学校转移给了家长。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严禁让其将弹弓、刀具等易伤害他人的玩具带进学校玩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护送其上学、回家。学校应当同家长形成合力,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以防止类似损害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