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校园发病亡 园方承担二成责

经典案例

2008年7月出生的李某,于2011年9月1日,就读于襄城区一家幼儿园。同年12月22日下午3时58分许,当班老师上完课让孩子们上厕所时,发现李某倒在地上,脸、嘴发紫,牙齿紧咬舌头。老师立刻找来保健医生施救,并打120急救电话。李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41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20日、21日、22日,李某家人送李某入园时,将治疗儿童感冒和化痰止咳的药品交给老师,让老师给李某服用。22日午饭前,老师还给李某服了药。据法医鉴定,排除李某外伤及摔跌致死的情形。李某生前患有出血性支气管肺炎、肺水肿。当水肿液充满大部分肺腔并有渗出液堵塞支气管腔时,可以导致换气功能受阻而猝死。李某是因支气管肺炎、肺水肿死亡的。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明知幼儿连续数日患病还同意其入园,则应当对患儿尽到高度关注和特别爱护的义务。幼儿园只将李某作为一般正常幼儿对待,致使孩子因病摔倒而猝死。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对李某已妥善尽到特别的管理、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幼儿园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李某自身疾病是造成猝死的关键原因,其监护人对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2012 年5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家长明知孩子患病多日,仍送孩子上学,对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园方没尽到特别的管理、保护义务,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家长各项损失7.2万多元。

法律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家长明知孩子患病多日,仍送孩子上学,对孩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幼儿园明知李某正在患病而同意入园,且没有尽到特别的管理、保护义务,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第38条,《民法通则》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