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道养护

航道养护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巩固和维持航道建设成果、维持航道通航条件的重要手段,是服务船舶航行、服务水运发展、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规范航道养护管理,提高航道养护水平,保证航道畅通安全,为船舶航行安全提供良好的通航条件,实现航道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航道法从强化政府和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任着手,充实了航道养护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本法对航道的巡查、维修、抢修等主要养护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养护作业的相关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

本章共九条,主要是关于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和基本任务,航道维护尺度确定和公布,航道巡查和发现航道损毁的处置,合理安排养护作业,避免影响通航,进行影响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处理,航道突发事件处置,支持国防建设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