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4417字
- 2020-08-27 18:06:38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条文注释
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具有便捷、及时、低成本、安全等优势,可有效地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有利于维护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动合同制推广、国有企业改制等劳动关系重大调整、变革过程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曾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工作制度,同时也培养了一批热爱调解工作、富有责任感、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劳动争议调解人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也仍然是劳动争议调解的最重要的基础。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外,根据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过去主要是以调解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中来。而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也在发生着变化,一些法律专业人员接受聘请作为调解委员会的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专业水平、政策水平。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这一类组织涵盖范围较大,比如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都属于这一类组织。
案例15.哪些机构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
小曾今年大学毕业后,被分到广东省某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收集资料和信息,起草一般文件和讲话稿。某日,副市长找到小曾给他讲:“我最近要去参加一个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的会议,想了解一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相关问题。这个劳动争议的基层解决机制到底和我们平常的基层调解机制有何不同,你帮我查查相关资料,给我个简单但要扼要的报告。”小曾接到指示后,便立即查阅相关法律和资料,通过对这些法律和资料的分析,总算弄清楚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种类和性质,并向副市长呈报了相关报告。
在小曾的报告里,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内容:一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仅限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且包括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二是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其组成结构并不相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人员则是按照各自不同的组织规则而组成,并不特别注重双方代表的平衡性。三是这些组织和机构各自承担的职能相互交叉而互为补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是从企业内部解决问题的角度去化解争议,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则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去定纷止争,乡镇、街道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则是作为政府调处的方式去提前化解矛盾。
案例16.双方当事人可就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2011年3月20日8时,杨甲在某公司试压台上工作时,阀门掉落,砸伤杨甲左手。当天,杨甲被送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以胡某某的名义办理入院手续),诊断为左第3、4掌骨开放性骨折。同年4月4日出院。出院后,杨甲自行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11年8月8日,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临床鉴定意见书、评定杨甲的伤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分别为4个月、1个月、1个月;结合温州市三甲医院相关收费情况,其后续治疗费用约需4000元,或按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为准。2011年8月25日,原告杨甲、被告某公司在永嘉县瓯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载明,2011年3月20日上午,杨甲在试压时操作不当,阀门掉落砸伤左手,造成左手第3、4掌骨开放性骨折,受伤后经医院治疗,现已治愈出院。后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为九级。后双方就杨甲受伤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完全自愿就本工伤赔偿纠纷一次性调解了结;二、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杨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2500元,被告已先行支付8000元,余款74500元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当即付清;三、杨甲收取被告赔偿款后,不再以任何方式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2012年11月26日,杨甲向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甲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年12月4日,杨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本案当事人选择在永嘉县瓯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于2011年8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即使被告没有履行协议,杨甲也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而杨甲于2012年11月26日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现杨甲向法院起诉主张甲权利,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杨甲主张某公司更改杨甲姓名导致的损失费30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再说,虽然杨甲在住院时使用了“胡某某”的名字,但某公司已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相关费用赔偿给了杨甲,故对杨甲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条文注释
【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公民担任调解员,首先应当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调解员都是年龄较长、社会阅历丰富的公民。作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调解员必须公道正派
(1)调解员首先要做到公正中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在已经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调停,作为居中调解矛盾纠纷的第三方,必须要做到能够公正中立、不偏不倚,不能因为自己的喜好而偏袒一方,也不能因自己的不满而做出对任何一方不利的言行。不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要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2)调解员要做到正派无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减少对劳动者承担的费用,在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都会为调解人员、仲裁员、法官提供一些好处、机会,希望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损害劳动者利益。作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决不允许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特别是从用人单位为自己或者亲属、朋友等获取或者要求任何不正当的方便、好处、利益。因此,公道正派是作为调解员的基础、首要和必不可少的条件。
2.调解员应当做到联系群众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主要是集中在基层,不论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是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都是直接接触基层群众的工作。作为调解员应当对于本调解组织范围内的企业情况、用工情况等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于劳动者的实际困难、需求也能真正的体会,做到在发生争议时心中有数,调解工作才能有针对性,也更主动。同时调解员通过联系群众,能够了解更多的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到先知道、先了解、先防范,这样就能够在争议发生前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预防纠纷特别是集体性纠纷的发生。
3.调解员应当热心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就是面对矛盾、解决纠纷,细小、琐碎、繁杂、重复,经常还会有吵闹、争执甚至一些粗鲁行为,调解员面对这些情况,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热心才能做好这份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不收取费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是由企业承担的,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也主要是依靠工会成立并开展工作的,其费用也是由工会支出,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部分经费。所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其他经济调解组织是不同的,调解员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是不带有经济利益目的的,主要就是依靠对于调解工作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
4.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虽然不是仲裁、审判机构,但是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过程其实就是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调解不是裁决,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标准和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还是要建立在正确判断是非对错的基础之上的,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所以,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
5.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劳动争议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时会涉及社会中某个行业、某个群体范围内的多数人的利益。劳动争议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纠纷之一,特别是对一些群体性争议、改制过程中的争议、裁员性争议等,处理不妥的话,就会引起巨大的不良影响。所以调解员在处理个案时还要有全局观念,不能完全教条地照搬法律条文,要准确把握国家在某些方面的政策,并充分理解政策精神,体会国家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原则,运用到具体个案处理中。
6.调解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调解工作是学习、运用法律、政策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要进行说服、教育,要平息当事人的纷争,要制作调解协议,这些工作都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够准确理解、把握、运用法律政策,准确制作调解协议。
案例17.调解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上海市某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辖区内遴选调解员,为了更好地实施整个过程,该基层调解组织决定更为公开、广阔地进行遴选。于是,遴选办公室将遴选报名表下发到社区、街道、企业、学校和机关等单位,积极发动大家参加调解员的遴选报名工作。经过统计,有135名各个职业的市民代表提交了遴选表,遴选办公室将从这些报名的市民中挑选10名调解员。但是,关于如何从这135名候选人中选出适当的人,遴选办公室工作人员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优先选择年纪大的,有人认为应当优先选择学历高的,有人认为应当优先选择有专业水平的,有的则认为应选择工作积极热情的,等等。由于每个人的看法不一样,最后,担任遴选办公室副主任的仲裁员老赵说,应当先从法律对调解员的要求入手,才能进而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判断。
那么,法律对调解员有什么样的要求呢?老赵拿出最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大家阅读和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1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这即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同时符合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十八周岁以上等必备条件。所以,经遴选后具有调解员资格的人员首先应当符合以上要求,也就是说并非人人均可担任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比如五好家庭的王大妈由于没有文化就不能担任调解员,而退休了的居委会主任张阿姨由于经常处理一些社区日常纠纷,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使得其具有调解员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调解的形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条文注释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就是采取书写调解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以下各项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1)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情况,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地或者经营地、单位性质、联系电话,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
2.申请调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项,如涉及金钱给付争议的,应当明确请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生活费、就业补助费、医疗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的具体数额。
3.事实和理由
针对自己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说明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何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履行情况、争议发生时间、争议内容、请求事项的法律依据等。
4.申请人应当亲自签署申请书
(1)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要加盖单位的公章。
(2)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日期。申请日期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张权利的时间,影响到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口头申请】
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法律不要求有严格的形式,因此,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劳动者申请调解。由于一些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比较低,不会或者不愿意写书面申请,或者由于时间紧张来不及写书面申请,因此,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提出调解申请,而不过于苛求劳动者一定要有书面申请。
当事人提出口头调解申请的,应当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记录当事人的申请,记录事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地或者经营地、单位性质、联系电话等。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包括争议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主要调解请求及理由。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对于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做出记录后,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记录内容无异议的,应当签字。
案例18.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吗?
小周从上海某高校毕业后,被录用为该市某区劳动局仲裁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小周被安排到该区某街道劳务所锻炼。这天上午,有位劳动者来到劳务所就自己与所在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劳务所申请调解,小周承担接待他的任务。见他没有任何书面的材料,于是就跟这位劳动者讲:“我们很愿意帮你们进行调解,可你不能提交书面材料,所以我们不能接受你的申请。你最好先回去整理相关意见成书面材料后,明天再到我们这边来,我们到时会受理你的申请的。”于是,这位劳动者就悻悻而回,等着明天带着书面材料再过来。下午的时候,副所长到街道开会回来,小周于是把上午的这个情况告诉了副所长。副所长听了以后,意味深长地对小周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就可以了。”
小周下班回去后,就找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好好学习了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规定了申请调解的两种形式,一是书面申请,二是口头申请。该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依据该条规定,这天上午这位劳动者来到劳务所申请调解的形式属于口头申请,小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不应该以没有提交书面申请为由,将该劳动者拒之门外。
第十三条 【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条文注释
【调解员调解应遵守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就是要做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
根据本条规定,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1)要听取双方的陈述而不是其中一方的陈述,以保证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争议事实以及各方的主张。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是裁判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主要是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并不需要按照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那样,进行举证、质证等。
2.对双方当事人要耐心疏导,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要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各方进行说服调解工作。
(1)调解员要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调解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以及进行必要的调查,就可以掌握与争议有关的事实。查明事实是分清责任的基础,也是成功调解争议的前提和保证。
(2)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做出分析,要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的错误,并把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明确告诉双方当事人,使当事人明白各自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依据,以及如果调解不成功后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利益不一致,很可能对争议事实有完全不同的认识、理解和主张,经常会发生矛盾、冲突,调解员在此时要注意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安抚、疏导,应避免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情绪激动、矛盾激化。
(3)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当通过调解员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请求事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时,则需要调解人员进一步将双方调解意见从法律上进行审查、落实,以保证该调解方案能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案例19.调解是否可强制达成结果?
最近一段时间,某街道劳务所的调解员老赵非常紧张,因为近期劳务所给各个调解员进行相应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调解员可能面临将被淘汰的结果。老赵手上有一个调解的案子,案件本身很简单,双方已经见面多次,但一直就赔偿金部分达不成一致意见,为了不把事情扩大,双方还是坚持愿意调解。这种愿意调解的想法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这个案件调解的进度可能会影响到老赵的考核。因为老赵的这个调解案件已经过去3个月之久,而按照劳务所的《调解员考核管理办法》,4个月内不能调解完毕且双方愿意继续调解的,如果案件尤为简单的,不属于疑难调解,将扣除该调解员的考核分3分。在接下来的一次调解中,老赵见当事人双方又在为一些简单的事情争论不休,于是非常生气,大声说:“这个事情这么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事实也非常清楚,我就搞不清楚你们为什么不各让一步,为什么就达不成一致呢?再这样,我就不管你们的事情了。”双方当事人看着满脸怒容的老赵,不知所措。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本案例中,老赵进行调解使用强迫的语气和近似威胁的态度,实际上是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在劳动争议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给出意见和评价,其次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要耐心地做调解工作,并且要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各方进行说服工作。这些基本的原则,老赵都没有遵守,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也给当事人纠纷解决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条文注释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
(2)争议事项,应当明确双方各自的主张及理由。
(3)调解内容,对于双方调解内容的记载要具体、明确、可操作。如工资支付争议,调解协议要对支付工资的数额、税金支付、支付时间写明确。对于当事人放弃权利主张的事项也要在调解协议中载明。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合法。虽然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调解组织是应当予以制止的。也就是说,调解协议书不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负有审查的责任。
调解协议书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劳动者一方要有其本人或者特别授权的委托人的签名,用人单位一方要有具体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解协议应当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协议作为调解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件,应当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产生约束力。送达程序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协议制作完成以后当事人反悔不领取的,调解协议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调解期限】
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协议书的履行】
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各方应当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1)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双方争议事项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3)双方争议事项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的,如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应用要点
【调解协议的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样,调解是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行为,在双方领取之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都不能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调解书,必须向当事人当面直接送达,当事人双方均签收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规范】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法律没有直接赋予其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至于如何理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性质,可以参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调解的相关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其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案例20.调解协议书有何效力?
某区街道劳务所调解员老李最近调解了一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老李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老李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论述和主张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但是当事人双方却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产生了疑惑。员工小赵和企业方代表陈经理都提出同样一个问题,这个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性执行力。老李给小赵和陈经理说道:“这个协议书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予以执行,并具有相当的效力。”这个时候,小赵问到一个问题,说如果要是对方不履行这份协议,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据以执行。老李接着说:“这个调解协议就相当于一个合同,双方都应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你还是可以申请仲裁的。”小赵听到这里说:“这个调解协议既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不履行,还是需要再仲裁,那它又有什么用呢?”老李回答说:“话不能这样讲,这个调解协议毕竟是双方达成的合意。我们调解的工作就是强调双方自愿,如果说哪一方或双方真有不履行的,也就说调解失败,那么再申请仲裁也是很正常的。调解毕竟是一个自愿行为,调解协议也至少是一个自我约束的结果。”小赵这才点了点头,与陈经理共同签订了这份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作为对调解结果的确认,调解员应主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那么,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上的效力,也即双方共同受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这种合同上的效力,并不必然导致双方不履行协议时,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案例21.仲裁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廖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M分行(以下简称:M邮政银行)于2011年1月28日在台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订了台劳仲案字[2010]354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已经签收,且M邮政银行已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廖某某不服仲裁调解书,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已将仲裁调解书送达给廖某某和M邮政银行,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双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廖某某也签领了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现廖某某反悔提起本案诉讼,除廖某某的单方陈述之外,廖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达成涉案调解协议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法院对廖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不履行调解协议可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条文注释
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各方应当自动履行。(2)申请仲裁必须注意应当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内提出。因为本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书不履行只能申请仲裁,而不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应用要点
【不履行调解协议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审理和执行】
调解协议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审理,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审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案例22.调解协议书送达后能否反悔?
马小姐最近因为请病假的原因被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待遇,马小姐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马小姐与自己供职的某纸品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公司一周内恢复马小姐的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但是一周后,纸品公司仍没有恢复马小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马小姐先后多次向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公司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公司总是以原岗位人员不好安排为由给挡了回来。马小姐和公司交涉说,希望公司能尽快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将会提请劳动仲裁。结果公司负责人告诉她,既然双方就此事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不过,马小姐还是找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马小姐的案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理机制,即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所以,在本案例中,马小姐所在的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马小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并不因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而消失。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的,相对方依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条文注释
【申请支付令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实际上是本法的一大创新,把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有机地连接起来,给予劳动者尽可能多的保护。但是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只有本法规定的特定案件可以申请支付令。这些案件是: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争议案件不能申请支付令。因为这些案件往往只涉及金钱给付,内容单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减少劳动报酬案件、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等,由于涉及非金钱给付的内容,是不能申请支付令的。
2.上述几种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申请支付令:(1)经过调解程序;(2)双方在调解组织主持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3)调解协议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4)用人单位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3.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法律后果:本法对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令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终结督促程序。劳动者应当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争议。但本法对于督促程序终结后的其他救济途径未做规定,这也是本法遗留的一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的规定。(2)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债务,案件终结。(3)用人单位既不主动履行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届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用要点
【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
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由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
2.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劳动者可以按照这一条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属于本法列举的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4.审查和决定。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因此,法院只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就可以了。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比如调解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就不能发出支付令,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要么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6.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申请支付令的交费标准】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财产案件的受理费用标准为: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案例23.员工可以直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
最近,张先生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与自己供职的某纸品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纸品公司在3日内一次性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至此双方因劳动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后,张先生与纸品公司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但是3天后,纸品公司仍没有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先生先后多次向公司提出交涉,但公司总是以不景气暂时没有赔偿能力为由给挡了回来。张先生这个时候想到了调解协议书,于是他准备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立案庭负责接待的小刘法官告诉他,像他这种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直接签发支付令,实施督促程序,可以更为简明快捷地处理纠纷,讨要相关款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依据该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张先生可以凭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下达纸品公司后,如果纸品公司既不主动履行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届满,张先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纸品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则会终结督促程序。此后,张先生可能还是需要先通过仲裁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