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用版(2013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502字
- 2021-03-28 07:04:23
第十五条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理解与适用
1.消费者监督权所规制的对象包括:
消费者监督权所规制的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而且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执法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消费者行使这一权利的形式也不仅包括批评、建议,而且包括检举、控告。消费者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不仅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经营水平,对促使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转变工作作风,都有积极意义。
2.消费者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者提出或者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3)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条文参见
《宪法》第2、41条;《价格法》第37、38条;《产品质量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