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消费的商品对于自己的生命是安全的,如果因为商品的缺陷而导致消费者死亡,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因为服务设施的缺陷而致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财产损害包括财产在外观上的损毁和内在价值的减少。财产安全不仅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果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他财产受到损害,同样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条文参见

《侵权责任法》第37条;《产品质量法》第26条;《刑法》第1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典型案例指引

1.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案件适用要点:经营者对不明身份的第三人闯入经营场所内寻衅的突发性暴力事件,虽无能力事先预见和预防,但如果采取及时劝阻和报警的行动,则可认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不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2.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太阳城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照明设备,配备足额并称职的救生人员、医务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便给游泳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当发生溺水等事故时,救生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抢救,以便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机械性窒息虽然能在很短时间内致人死亡,但死亡并非不可避免。如遇及时抢救,溺水者被救活的可能是存在的。由于太阳城公司提供的游泳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事故发生时救生人员又未在高台观察游泳池动态,救生人员虽然打了求救电话并按医生的指示施救,但已于事无补。太阳城公司未尽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