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协议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的,法院判决履行协议义务

——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黄某于2013年7月结婚后共同生活在深圳市南山区,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向陈某支付9万元现金。《离婚协议书》签订后黄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3.5万元现金,余款5.5万元黄某承诺陈某可以应陈某要求随时给付,并于2015年12月28日立下欠款字据。随后陈某多次要求黄某给付该笔欠款,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后陈某起诉至法院,黄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是我不认识字,不清楚内容;借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是陈某在离婚前让我签的。

案件焦点:协议离婚后能否就离婚协议上的义务进行反悔。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5.5万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能协议解决的应先按照当事人协议约定解决。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双方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所以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进行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