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提现车收取的加急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销售新上市的车辆,对需要提现车的,除正常收取车辆款外,需额外收取一定数额的提车加急费。请问,收取的加急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对新上市、紧俏车辆提车收取的加急费等,应作为价外费用,合并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