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退换车收取使用补偿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车子因质量问题被退换,我公司按照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必须收取合理的使用补偿费。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车辆使用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依法开具红字发票。因此,你公司对退回车辆应当作销货退回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原开具的发票全额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全额冲减当期收入。另外收取的车辆使用费补偿收入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退换车收取使用补偿费的实质为车辆租赁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16%)。所谓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车辆使用费补偿收入应当归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按照17%(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16%)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一样,但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