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释解
- 朱力宇 孟唯主编
- 2940字
- 2020-08-29 20:17:45
十、刑罚消灭制度
相关法条
释解分析
1.第87条是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未规定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追诉时效的设置具有档次性,即以法定最高刑为基础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个档次:(1)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和“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不满”则不包括本数。
2.第89条是关于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规定。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条第2款是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相对于前罪而言犯了新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的轻重,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于无效,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3.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说明该犯罪是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所谓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是典型的继续犯。
4.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说明该犯罪是连续犯。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易混易错
1.如果某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最高限——15年,那么该罪的追诉时效仍为15年而非20年,因为追诉时效为20年的前提是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
2.注意区分本条与《刑法》第88条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其依法包括三种情形:(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这种时效延长的期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二是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这种时效延长的期限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控告;二是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若行为人在逃期间又实施其他罪行的,则该新罪行的追诉时效问题按照正常情形处理。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前提是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认为20年之后仍需要追诉的。
3.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不满10年的均不包含5年和10年,而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处5年以下、10年以下等均包含5年、10年在内。因此,如果某罪被规定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10年而非5年。
试题范例
1.(2013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2.(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3.(201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4.(2019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5.单项选择题
6.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