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上下册)
- 冯玉军主编
- 4845字
- 2020-08-29 21:08:45
序 深化法律体系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以此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大攻关课题,因其范围宏阔、头绪繁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立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开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发布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文件,学者们对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政权应该建立何种法律体系做了初步研究。改革开放以后,在积极回应“有法可依”这一法治命题和持续推进立法工作当中,我们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愈加深入,出版了涵盖“法律创制”“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章节的通用教材,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专项研究成果。仅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究工作而言,除了我主编的《社会主义法治论》《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和《法理学》教材对法律体系问题有专门论述外,我得到2003年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支持,在冯玉军同志协助下主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两部著作。2010年,在中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前夕,朱景文教授和韩大元教授集合法学院各分支学科的专家学者,编辑出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朱景文教授还在中国法学会专项研究课题的支持下,主持完成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其后,冯玉军教授获得国家社科2011年重点项目支持,出版了近百万字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上下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6年版),全书立足于法律体系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创新,系统地梳理并讨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的理论架构,颇为引人注目。
现在,冯玉军同志又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理论研究和加强宪法实施问题研究为根基,以六大重点领域立法研究和立法实践创新为主体内容,全面开展高水平系统研究,团结法学界数十位精研律例、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共同完成《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一百余万字的鸿篇巨制,在国家权威、核心期刊上共发表三十余篇论文,在主要报刊和智库刊物上发表二十余篇重要作品,并提出一系列重要的咨政建言,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献礼。可喜可贺,殊值褒奖!
这个研究成果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统梳理了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成就,全面总结了从中华法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经验,借鉴国际社会法治建设的思维逻辑和制度实践。体现出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基本理论与部门法制相结合、中国特色与世界规律相结合的特点。在研究框架上分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宪法实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体系、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先进文化与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完善程序法律体系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实践创新等七编。其既有对法律体系理论的创新思考与建构,又有法律实践各个方面保障与完善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还有对基于重点领域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和理论创新精神,凝聚众智、大力创新,结合对完善法律体系主题的历史、实践、规范、组织、关系、运行、评估考察,提出了法律体系理论创新的一系列建设性观点,形成优化和完善相关部门法的诸多立法建议;结构完整、逻辑清晰,重点突出,要言不烦,体现了很好的现实法理论研究功底,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法律体系主题研究后继有人,我感到十分欣慰。
二
以下结合我之前的相关研究,从理论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研究命题作简要解析,提出我的基本认识。
第一,关于“法律体系”的认识问题。
在我国无论是在党和政府的文件还是在法学著作中,对“法律体系”这个术语的使用往往包含其他语言,如英语和俄语法学著作中的三个含义,这三个含义分别是legal system(俄语为П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system of the law(俄语为система.права);system of laws或system of legislation(俄语为Систе маэако нодательство)。以上三个词虽然都讲的是法律现象的体系(sys-tem),但却指的是含义有所不同的法律现象的体系。按照系统论的理解,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系统”和“体系”同义),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就是一个系统,legal system一词就是把一国或一地区的整个法律制度描述为系统而使用的一个术语;而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系统,按照苏联和俄罗斯法学家的理解,并不仅指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其中还应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有组织的机构和人员,指一国或一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体系,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各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原理,很有道理;system of the law这个术语则仅仅是用来描述一国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法这个系统的,这个系统只是前边讲的legal system那个更大系统的核心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可是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规范必然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即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先例、习惯等法的形式渊源,sys-tem of laws或者system of legislation这个术语就是用来描述体现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系统的,在成文法国家就指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法的形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排列,所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可以按法律、法规发布时间的前后排列,或按规范性文件第一个字的笔画的多少排列,也可以按不同的发布的机关排列,当然也可以按照法的内在结构,即按照法的部门划分来排列。只有在按照法的内在结构,即按照法的部门划分来排列法的形式渊源时,这种系统才与法的体系(法的系统system of the law)相符,但就在这种情况下,法的形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如编纂良好的法律全书)也只是法的内在结构(法的体系)的外在表现,而不是同一的现象,不是法的体系本身。
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完善问题时,这个“法律体系”是在上述三种含义中的哪一种含义上使用的?是第一种、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或者是第二种、第三种含义兼有?或者三种含义兼有?必须予以澄清、阐明,以免误导或产生歧义。
第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词组中界定“法律体系”性质的定语,由于“法律体系”可以包含前述三种含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可以有三种含义,但不管是哪种含义,其根本性质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以在此无须区分三种含义,重要的是要讲清楚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在党的文件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著作,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文件中已有系统、明确的论述。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其根本性质来说,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的法律体系;就其发展的历史阶段来说,它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就其与人类主要法律文化传统的联系来看,它属于大陆法系,兼有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就其与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在联系来看,它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是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有自己一系列基本特点和基本原则,既体现了人类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也体现了中国历史和现状的基本要求。
第三,关于“完善”法律体系的认识问题。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10年年底,形成了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的形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然而,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律体系的完备,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必将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发展。事实上,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相互冲突的问题依然突出,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所适从;立法中,地方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些法存在适用漏洞,有些法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有些法的规定已经过时而未能及时修改或废除,部分法的规定过分超前而未能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以及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面对党和国家未来更为艰巨的使命,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他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2]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科学系统的法制保障。
正如课题成果所展示的那样,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有必要摒弃“为完善而完善”和“为立法而立法”的陈旧理念,本着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和创新立法理念的精神,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出发,改变既有研究因因相袭的“拼盘子”的做法。不贪大、不求全,针对国家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为中心,根据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立法事项上,放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上。
第四,关于“以宪法为核心”的认识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宪治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大要求。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用宪法约束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宪法制度的笼子。为此,加强宪法核心地位,促进宪法实施,就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核心任务和基本要求。要将宪法真正当作法律,主要运用规范解释的、概念的、逻辑的和体系化的思维建构实施宪法的规则体系,注重对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核心地位的具体内涵的深入分析,确保宪法真正成为我们国家法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和边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是一个庞大的课题,这个结项成果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了更进一步的系统探索,提出了体现时代精神和现实需要的新观点、新看法,必将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作出贡献。
谨为序。
注释
[*]孙国华(1925—2017),河北阳原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著名法学家、法理学家。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 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 0 1 4-0 9-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