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概述

一、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

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是指直接以中国境内已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或对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起着实际的重要保护作用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条件

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法律规范

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必须是《立法法》所称的“法” ,包括法律和法规。即被赋予立法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主体是中国有关制定法,包括内地有关制定法和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中国特别行政区有关制定法;同时,还包括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 .法律规范现行有效

尚未生效或者已失效的法律规范不在此列。

3 .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直接以中国境内已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或对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起着实际的重要保护作用。关于保护对象的条件要求是柔性的,即只要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包括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可,而不严格要求保护对象只能是并且要直接写明是某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世界级”非物质遗产或某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因为,首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不同于世界物质类遗产的流动性和无形性特质,诸如珠算和端午节等众多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并无地域限制,地方立法主体不特定。其次,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世界级的外,还有国家及省市县等不同层级的,前者都从后者中产生。立法机关没有必要并且在实践中也没有针对不同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复立法。因此,中国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保护法都对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起着实际的重要保护作用,均应属人类非物质遗产专门保护法。

上述三个条件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有价值的是以下三种分类:

(一)按效力级别标准的分类

按效力级别标准,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可分为专门保护法律、专门保护行政法规、专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专门保护规章等四类。

(二)按保护对象范围标准的分类

按保护对象范围标准,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可分为单项专门保护法和综合型专门保护法两类。

(三)按法律地位标准的分类

按法律地位标准,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可分为内地法、特别行政区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国际公约等三类。其中,依立法权限标准可将第一类中国专门法划分为全国(中央)性法和地方性法两类。

本章主要统计分析中国制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的数据,即包括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的数据,主要分析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的现状。特别行政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中国批准加入的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是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重要而特别的组成部分。由于这两类保护法地位的特殊性,也由于这两类保护法又都包括专门保护法和相关保护法两类。因而,本书特将中国特别行政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国际公约分别放在本书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