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概述

一、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

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是指直接以中国境内已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为保护对象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条件

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法律规范

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必须是《立法法》所称的“法” ,包括法律和法规。即被赋予立法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主体是中国有关制定法,包括内地有关制定法和没有被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中国特别行政区有关制定法;同时,包括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 .法律规范现行有效

尚未生效或者已失效的法律规范不在此列。

3 .直接保护对象必须是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确定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直接以全国范围内某一项、某一类型或某些类型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为对象,直接以中国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含特别行政区)某一类型或某些类型、某一项或某几项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组成部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为对象均可。

上述三个条件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专门遗产专门保护法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有价值的是以下三种分类:

(一)按效力级别标准的分类

按效力级别标准,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专门遗产专门法可将其分为专门保护法律、专门保护行政法规、专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专门保护规章四类。

(二)按对象范围标准的分类

按对象范围标准,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专门遗产保护法可将其分为单一类型专门保护法和综合类型专门保护法两类。其中,依对象类型标准,单一类型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又可分为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专门保护法和文化景观专门保护法。

(三)按法律地位标准的分类

按法律地位标准,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可将其分为内地法、特别行政区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门国际公约三类。其中,依立法权限又可将第一类内地法划分为全国性法(中央立法)和地方性法(地方立法)两类。

本章详细、系统统计分析中国制定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的数据,即包括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的数据,重点分析内地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的现状。特别行政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际公约是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的重要而特别的组成部分。由于这两类保护法地位的特殊性,也由于这两类保护法又都包括专门保护法和相关保护法两类,因而,本书特将中国特别行政区世界文化与自然专门保护法的基本情况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际公约的基本情况分别放在后面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