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代吏制的发展阶段

吏员制度依附于官制而存在,金代吏员制度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与金代官制的形成过程有密切的关联。结合金代官制发展,笔者认为金代吏员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太祖收国元年(1115)至太宗天会十三年(1135),是吏员制度的萌芽期。

金朝立国之初,各种制度处于草创时期,在中央政权层面,勃极烈制度取代了在女真部落内部运行的联盟议事会,地方政权的结构则是以猛安谋克制取代了勃堇制度。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猛安谋克制这一女真制度也扩大到了原辽朝的东京道等部族分布区,金太祖在辽东地区“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12]

天辅六年(1122)以后,随着占领区域逐步扩大到燕云地区以及原北宋统治区,女真统治者意识到这种适用于女真人,甚至在契丹、渤海、奚等北方民族间实施时依然有效的政治制度,在原辽、北宋汉人聚集区并不能建立正常的统治秩序。因此,通过调整统治政策稳定统治秩序,成为金朝统治者不得已而为之的统治策略。按《金史》记载:“汉官之制,自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始置长吏以下。”[13]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始置长吏以下,标志着金朝开始出现汉官制度的因素。“天辅七年以左企弓行枢密院于广宁”[14]则可视作金朝中央确立了以辽南院之旧制对辽朝汉人聚居区实施统治的政策。

“天会四年,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15]是指金朝统治集团于天会四年颁布诏令对女真旧制和原辽汉人枢密院制进行改革,建立以尚书省为中心的三省制[16]。张博泉指出,天会四年(1126)“建尚书省”,不是建在中央,也不是对金统治的地区全部进行改革,中央和北面的官制基本上没有变化[17]。故诏令颁布后,金朝中央与中原同步进行改革,官制改革是自下而上,先建基层机构,后立最高机构[18]。中央的尚书省建于天会十二年(1134),真正成为权力中心却是在天会十三年(1135)以后,亦即金熙宗即位进行改革以后[19]。尚书省为中心的三省制的形成过程,是金朝汉官制度的形成过程,依附于金朝汉官制度的吏员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萌芽。

第二阶段,从天会十三年熙宗继位至海陵朝正隆二年(1157),是吏员制度的形成期。

就金朝官制的发展过程而言,这一时期正是汉官制度正式确立,尤其是在金朝中央,熙宗继位初即确立了以尚书省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并“循辽、宋之旧”,“颁新官制及换官格”,新定官号、品秩、职守。熙宗时期,一些重要吏职的迁考出职已有规定,目前所见《金史》中记载多为皇统八年时定格,如省令史、译史,御史台令史、译史,部令史、译史。

但就吏员制度而言,随着海陵王继位,开始对三省六部制的政治架构进行有步骤的改革,部分吏职的迁考出职制度也随之建立起来,海陵天德年间,对右职官的迁考出职给予明确规定,“凡右职官,天德制,忠武以下与差使,昭信以上两除一差”[20]。正隆元年(1156)时,国史院书写的出职成为定制,相较而言,正隆元年的官制改革更重要,“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并对中央行政机构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一省制行政架构,为吏员制度的确定奠定了基础。正隆二年,金代吏员制度正式确立,按《金史》记载:

凡内外诸吏员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给,凡都目皆自朝差。海陵初,除尚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吏员外,皆为杂班,乃召诸吏员于昌明殿,谕之曰:“尔等勿以班次稍降为歉,果有人才,当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监吏员,以内省司旧吏员及外路试中司吏补。[21]

金代吏员制度伴随汉官制度的形成过程,从最初零星吏职的出职规定到正隆二年(1157)形成完备的政治制度,即具有普适性的“内外诸吏员之制”。

第三阶段,海陵正隆二年以后至章宗朝,是吏员制度的完善期。

金代吏员制度确立以后,实行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吏员制度在细节上需要通过不断修订予以完善。因此,在世宗和章宗朝,对吏员制度进行了大面积的修订,尤其是世宗朝,从大定元年(1161)更定宫中诸局分承应人班叙俸给[22]开始,大定年间多数年份均有修订吏员制度的记载,涉及大部分中央政府吏员和宫廷吏员。对于同一吏职的迁考出职等相关规定,世宗时期也有多处修订的记载,以省令史、译史为例:

省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诸人越进义,每三十月各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职官。正隆二年,更为五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人迁敦武校尉,余人迁保义校尉,百五十月出职,系正班与从七品。若自枢密院台六部转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数通算出职。大定二年,复以三十月迁一官,亦以百二十月出职,与正、从七品。院台六部及它府司转省而不及考者,以三月折两月,一考与从七,两考正七品,三考与六品。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职者,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五录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月出职者,初刺同、运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呈省。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从七品,须历县令三任,第五任则升正七品。两考以上除正七品,再任降除县令,三、四皆与正七品,第五任则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任与六品,第五任则升从五品。[23]

在正隆二年确立的省令史、译史迁考出职规定的基础上,大定二年(1162)、三年(1163)、二十七年(1187)先后三次进行了详细的修订,与正隆二年之前的规定相比,显然更加严谨和详细。

章宗继位伊始,延续了世宗朝以来对吏员制度修订完善的做法。《金史》中关于章宗时期修订吏员制度的最早记载是: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诸州府吏人不宜试补随朝吏员,乞以五品以上子孙试补。盖职官之后清勤者多,故为可任也。”尚书省谓:“吏人试补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荫人,复恐不闲案牍,或致败事。旧格惟许五品职官子孙投试,今省部试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宽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职事五品,其兄弟子孙已承荫者并许投试,而六部令史内吏人试补者仍旧。[24]

这则史料虽是对试补随朝吏员的制度进行修订的实例,对金朝吏员相关制度的修订原因也有所反映,“吏人试补之法”即是行之已久的“旧格惟许五品职官子孙投试”,导致“今省部试者尚少”,不能满足需要。究其原因,尚书省认为是“所定格法未宽”,因此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章宗明昌、承安、泰和年间,亦多次对吏员的迁考出职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世宗和章宗朝对金代吏员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确保金代吏员制度在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动态化的修订,继续具备可操作性。总体而言,这一阶段,金代的吏员制度更加完善,这与世宗、章宗朝社会繁荣、政治生态良好的大环境是一致的。

第四阶段,卫绍王至金亡,是金代吏员制度的衰落期。

章宗朝后期,金朝由盛转衰,社会中的矛盾也逐步显现出来。来自蒙古的军事压力日益显现,金代的政治制度日趋衰落,尤其是宣宗贞祐二年(1214)南渡后,近侍之权尤重,严重影响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

政治制度的衰败必然影响到吏制,尽管《金史》中散见诸如“凡右职官……贞祐三年,制迁至宣武者,皆与诸司除授,亦两除一差。凡不犯选格者,若怀远方注丞簿,至安远则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四年,复以官至怀远注下令,定远注中令,安远注上令,四任呈省”[25]的零星记载,反映出宣宗时在前朝的基础上继续修订吏员制度,但总体而言,南渡后面对经济、军事、社会等多方面的压力,金朝中央政权紊乱的官僚体系和畸形的统治,已无力确保吏员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事实上,以近侍为代表的部分吏职权力快速膨胀失去制衡,正是金代吏员制度规范性受到严重挑战的表现。

另外,金末为解决国库空虚问题,允许纳粟进爵。宣宗贞祐四年,允许承应人、令译史吏员纳粟出职为官[26],表明在特定形势下,纳粟进爵等政策特例也给金代吏员制度的正常运转带来了严重的挑战。金亡前夕,陷入战争泥沼的金朝统治者,对官僚政治制度的衰败尚且无能为力,更遑论兼顾到吏员制度。


[1](清)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4《吏政十》,清光绪宜今室石印本。

[2]祝总斌:《试论我国古代吏胥制度的发展阶段及其形成的原因》,《燕京学报》第9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87~120页。另有赵世瑜认为吏制萌芽于先秦,滥觞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特点是吏与役的纠缠,隋唐时期流外与杂任使吏制更为复杂,宋代胥吏集团迅速膨胀,元代吏的地位空前提高。见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3](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1《天官冢宰》,见《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640页。

[4]《虢文公谏宣王不籍千亩》,《国语》卷1《周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第17页。

[5]参见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见其《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第245~246页。

[6](唐)杜佑撰《通典》卷19《职官一》,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481页。

[7]林志华:《关于胥吏制度的几个问题》,《安徽史学》1992年第1期。另外,赵世瑜在《吏与中国传统社会》一书中提出:从宋代开始,吏员集团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政治群体出现于历史舞台上。见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第101页。

[8]参见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第70页。

[9]参见高美玲《宋代的胥吏》,《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

[10]《金史》卷12《章宗纪四》,中华书局,1975,第285页。

[11]程妮娜:《女真人与汉官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6期。

[12]《金史》卷2《太祖本纪》,中华书局,1975,第29页。

[13]《金史》卷55《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第1216页。

[14]《金史》卷55《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第1216页。

[15]《金史》卷55《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第1216页。

[16]程妮娜:《论金代的三省制度》,《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6期。

[17]张博泉:《金天会四年“建尚书省”微议》,《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4期。

[18]程妮娜:《论金代的三省制度》,《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6期。

[19]孟宪军:《试论金代尚书省的建立和发展》,《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20]《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第1178页。

[21]《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第1177页。

[22]《金史》载:“凡宫中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谓诸局分承应人,班叙俸给涉于太滥,正隆时乃无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劳逸为制,遂命更定之。”见《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第1183页。

[23]《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第1173~1174页。

[24]《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第1178页。

[25]《金史》卷5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5,第1180页。

[26]《金史》卷50《食货志五》,中华书局,1975,第1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