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公司债

一、发行公司债的概述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在各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除了股票,就是债券,因为公司债较之于股票能够偿还本金,不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就可获利,公司解散时还能优先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所以为各国投资者所青睐。各国公司立法或证券立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以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做了规定。首先,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资格发行债券。各国一般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公司债的问题,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允许的,如意大利、比利时、法国、日本等,德国、瑞士、丹麦、荷兰等国允许其非募集性地发行公司债。英美国家对此未作限制。其次,各国立法都分别对允许发行的债券类型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一般都包含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几种公司债券;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规定有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有的国家,如德国规定了参加债券,法国规定有可兑换股份公司债。特别的,英国还允许发行不可赎回公司债。而最后,发行债券的限额各国和地区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地区将其与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相联系,如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国家将其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相联系,如丹麦、日本;有的国家兼顾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和净资产数额,如意大利。

与股票发行一样,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债券发行的具体程序。日本、韩国规定债券募集由董事会决议,法国、中国规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德国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的债券及参与债券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对发行债券的管理,英美规定为登记制,如美国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审核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只有在发行总额超过一定数额,或发行特殊形式的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时才需经政府部门批准;日本等国家发行债券无须审批。另外,对发行债券所递交的文件,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登记或核准后,各国都规定了应当公告募集办法,经公告后,公司依各国立法可以采取直接发行、间接发行和总额认购的方式。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单独的或少数的债券投资者相对于公司而言毕竟处于弱势,为了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需要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其中考虑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一个集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就是其中一种,即法律规定债券投资者可以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来代表其行使权利。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同于公司组织机构,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议事机构,参与者是公司全体债权人。如中国《澳门商法典》第447条规定,公司应在发行债券之认购期届满30日后,以刊登公告方式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但是法国有一特殊规定,即占发行公司债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公司不得以其拥有公司债而参加会议的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涉及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一切事项的决策。如法国《商法典》规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为:对一切为维护公司债债权人利益和履行借贷合同的措施以及对债券合同修改的建议进行审议。日本法规定,各公司债债权人就每宗公司债最低额有一表决权。会议决议以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须1/3以上表决权的公司债债权人出席,并以其表决权2/3以上通过。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日本《商法典》第319条规定,除本法有规定者外,经法院许可,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就与公司债债权人利害有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一般为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或受托公司;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赋予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券投资人自行召集权,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公司、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或有同次公司债总数5%以上之公司债的债权人可以为公司债债权人之共同利害关系事项,召集同次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法国《商法典》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未召集会议的,申请者可请求法院召集大会,香港《公司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日本《商法典》第320条第2款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权人是发行公司或公司债管理公司;同时第320条第3款、第6款规定,持有公司债总额10%以上的公司债债权人可以请求召集会议,提出请求但仍不召集会议时,可以依照法院的许可自行召集。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须经法院认可方才有效,如日本《商法典》第325条、第327条规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经法院认可后方生效,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周内请求法院予以认可。经法院予以认可的公司债券会议决议对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效力。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可从公司债权人中选任代表人决策或执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之决议,应制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申报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认可并公告后,对全体公司债债权人发生效力。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可委托受托人为其决议执行人。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可以从非债券持有人中选任共同代理人,也可以任命授权从事投资的法人和信托公司为共同代理人。债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雇员不得被任命为共同代理人。未任命的,根据债券持有人或者董事的请求,法院任命共同代理人。共同代理人的任职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其报酬由债券持有人大会确定,并规定了共同代理人的义务和权利。韩国《商法典》规定公司债权人集会可从持有公司债券总额的1/500以上的公司债权人中选任代表人决策或执行。我国《澳门商法典》规定,债券持有人应选出自然人、律师合伙或核数师合伙为共同代理人,以无投票权之方式列席及参与股东会,并在法院及面对公司或第三人时代理全体债券持有人。

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了债券持有人对大会决议可以提出异议。例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债券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可以由债券持有人的共同代理人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