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法学教育研究
- 周寅主编 任涛副主编
- 3657字
- 2022-08-05 17:05:47
警察法学体系的整合与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设置的变革
王立波[1]
一、警察教育的性质定位与警察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
(一)警察教育的性质定位
在我国,人们习惯上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并列,称为“公检法”机关。人民警察,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与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相比,素质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里所说的“素质较低”主要表现为基本技能较差,“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现象在部分人民警察身上突出存在,有的人民警察甚至不能完成一些诸如调查取证、制作卷宗之类的基本工作,只知道一味地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改革开放以前人民警察的来源以部队转业为多,专业素质比较低情有可原;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警察大量来源于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反思一部分人民警察素质低下的原因,与警察教育多年来的定位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警察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究其实质始终未能脱离“系统办学校,学校行政化,教育理论化”的制度藩篱。真正把警察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是近十年来的事情。新世纪以来全国各地大力推进警察教育改革,很多警察院校转制为职业学院,特别是近几年以上海模式为蓝本开始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班”试点,为警察教育的变革开辟了一条新路。我们开始逐渐清晰地认识到:“警察教育必须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按需施教;警察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十分注重知识的实用性,以培养学员的实际工作技能为教学的基本目标”。
(二)警察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
长期以来,法学课程在警察院校课程体系中只是作为基础学科公共课程存在。近几年随着各地警察院校纷纷改制,在国家计划体制范围内的招生逐渐减少或者停止,以基本技能培训为主的“体改班”的出现,逐渐成为警察教育培训的一大亮点。考察各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设置情况,大都沿袭旧有模式,存在如下明显弊端:
一是警察院校法学课程没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各警察院校在法学课程的设置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数做法是以综合大学法学院的法学课程设置为蓝本,将与公安工作联系不大的法学课程进行删减而成,各门法学课程内容之间缺少必要的逻辑联系,课程设置显得零乱无序,不能尊重实际按照公安工作的需要设置课程,使得课程设置既缺乏综合大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完整性又没有警察院校的专业特色。
二是各门具体法学课程过分注重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在内容上大而全。许多与公安工作联系不多,关系不大的内容讲的很多、很深、很细,同时许多与公安工作密切联系的内容又讲得很少、很浅、很粗,这种忽视公安法学课程专业性、实用性、操作性特点的做法直接导致学员实际执法能力的缺失。
三是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在结构上偏重于理论教学,忽视了学员实际工作技能的培养,教学内容与公安工作实践脱节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树立“广义警察法学观”,整合警察法学体系
(一)狭义警察法学观的弊端
分析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不能适应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的原因,首要的是狭义的警察法学观束缚了人们的头脑。
狭义的警察法学观是警察院校内部教学职能分工的必然结果,现在我国警察院校内部承担法学课程教学任务的机构,一般分为法律系、治安系、侦查系等,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学课程。
狭义的警察法学观认为,警察法学的范围仅限于法律系所讲授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很少的几门法学课程,忽视了其他教学部门讲授的相关法学课程,这是造成法学课程设置简单化的主要原因。
狭义的警察法学观还认为,公安法学的内容仅限于法学理论,忽视了公安法学的实用性和对学员实际技能的培养,这是造成警察法学理论化趋向的主要原因。
狭义的警察法学观还认为,公安法学的内容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具体条文,忽视了国务院、公安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所作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司法解释,这是造成法学课程内容粗浅的主要原因。
(二)广义警察法学观的建立和基本内容
为顺应警察教育培训改革的需要,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从2010年开始进行法学课程设置和内容的改革,以人民警察执法流程为主线,以执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学知识为分支,确立一个人民警察需要掌握的树形法学知识结构体系,以此为基础贴近警察工作的实际设置警察法学课程,从而彻底摒弃了狭义的警察法学观,建立了新的警察院校课程设置模式。
笔者深受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改革实践的启发,认为应该撇开警察院校各个教学部门之间的门户之见,树立“广义的警察法学观”,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际工作的需要整合警察法学的体系,理清警察法学的内在逻辑联系,这是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设置的思想基础。
“广义的警察法学观”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法学的概念和范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但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有权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公安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凡是以这些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都属于法学的范畴。
“广义的警察法学观”还需要明确警察法学的概念和范围。警察法学是与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密切相关,调整警察机关的组织、运作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警察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系列法学门类组成的学科体系,警察法学是法学大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是法学大家庭中的一个小家庭。
分析警察法学的内部逻辑结构,可以把警察法学分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警察组织法学,研究警察机关权力的来源、警察系统的组成和权力分工 、警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包括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等。二是警察行为法学,研究警察执法行为和警察司法行为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则,分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部分;规范行政执法的法律总的方面包括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等,具体的有消防法、枪支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多种门类,涉及警察职权的各个方面;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的法律有刑法(包括八个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三是警察监督法学,研究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涉及的法律有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外部监督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三、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设置的变革
通过对警察法学的定义和整合,我们明确了警察法学的内在逻辑结构,为我们科学地设置警察法学课程指明了方向。
要科学地解决课程设置问题,首先要改变警察院校课程设置决定权。由于警察院校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的影响,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设置的决定权一般掌握在教务部门手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课程设置的质量。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提高教学部门的地位,设立专门的教学委员会,由教务部门和教学部门共同组成,主要职责就是确定法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的确定和教学内容的变更等。
警察院校是职业院校,警察教育是职业教育,这一特点直接决定了警察院校法学课程的设置必须紧密结合警察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注重学员工作技能的培养,反映在法学课程设置上:(1)法学概论与重点学科相结合。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学门类列为重点法学课程,保证课时量和教学质量;将与公安工作联系不大的但对于构成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法学门类编成独立的《法学概论》课程进行讲座式的学习,这样既保证了学员具备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又能够确保学员对重点学科的理解和掌握。(2)法学通论与公安专论相结合。大部分法学课程在内容上既涉及公安机关,也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如刑事诉讼法,既涉及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拘留,又涉及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以及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执行。据此,可以把一门法律课程的内容分为法学通论和公安专论两部分,把涉及公安机关的内容列入公安专论,保证课时量和教学质量,重点学习。(3)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相结合。本着由浅入深、服务实际的原则,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警察院校应当以法学课程设置变革为契机,在建立重点突出、体系完整的法学课程体系的同时,加快警察教学内容的改革。贴近实际,在开设理论课的同时,开设行政程序模拟和诉讼程序模拟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整合警察法学体系、变革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设置、完善法学课程的内容是作为人民警察摇篮的警察院校的一项基本工作,直接关系着警察院校的办学水平,关系着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对于警察教育培训工作无疑有着深刻而长远的意义。
[1] 王立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