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太法律评论(第一辑):西洋法在东亚的继受和创造
- 韩大元 杨东
- 1439字
- 2020-08-30 04:02:54
地方公共团体在第五共和国宪法中的发展
赛维尔·菲利普[1]
自从大革命时期开始,法兰西就被一种中央集权的思想所左右。它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其基础是“立法国家”和中央集权化的横向分权。然而,在第五共和国中,这种中央集权的国家模式却已经在转变。
●不同国家形式之间关系的解释和横向的分权:核心(中央国家)与外围的关系。
○宪法所确认的自主的程度:宪法规范的实施。
○各个中央(或中央机关)之间关系的安排:权限——排他或共享——和关系。
●为什么国家形式如此重要?国家形式对国家运转产生怎么的结果?
●在单一制地方分权国家的背景下对法兰西的研究。为混合国家的比较研究
用语与定义的明确:
●单一制国家:国家在其领土上只包含一个单一的法律和政治组织,其中,人们能看到主权的诸属性。
●权力下放制:权力下放制在于,国家将其中央机构(政府各部)的决定权授予经由其任命的地方机关(省的国家代表,大学区区长),然而后者隶属于各部长的权力,具有等级性。
●地方分权制:地方分权制在于,将国家的决定权转移给国家以外的公法人,本质上是地方公共团体,后者由当地的民选机构管理,服从于国家的简单的合法性监督。
●历史地讲,人们一直公认法兰西迷恋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这种想法具体化于共和国单一和不可侵害的宪法原则。今天,该原则规定在1958年宪法的第1条中:法兰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确保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
法律促进男女平等地获得选举的公职以及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宪法裁判机关已经在多个案件中明确该原则的内容和界限。
另一方面,地方公共团体的地位也在宪法中获得了承认。1958年宪法第72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公共团体是市镇、省、大区和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第74条规定的海外领地。所有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均以法律创设。
对在其层级能得以最好实施的全部权限,均由地方公共团体负责作出决定。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地方公共团体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主治理,并且,为行使其职能,其拥有条例制定权。
根据情况,当法律或者条例已有规定,地方公共团体或其联合体可以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为特定目的并在确定期限内,试验性地减损调整其权限行使的立法性或者条例性条款,但涉及行使公共自由或者宪法所保障权利的实质条件的除外。
任何地方公共团体都不得对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监护。但当多个地方公共团体就某一事权的行使发生冲突时,法律得在它们或其联合体中授权其中一个来组织它们共同行动的方式。
在共和国的地方公共团体内,由国家之代表来代表政府的任一成员实现国家利益,进行行政监督,并保证法律得到遵守。
●两个问题:
○在法国,单一制的特征是什么?
○国家的地方分权组织如何表现出来?
一、单一制的特征是什么?
1.单一制的特征是权力的单一性。
2.单一制的特征是领土的不可侵害性。
3.单一制的特征是法国人民的唯一性。
二、国家的地方分权组织如何表现出来
1.各个机构的自由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地方机构的选举,另一个是地方公共团体在议会参议院的代表制。
2.以自治的方式保障的自由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自治的法律手段,一个是自治的财政手段。
3.通过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权限范围的尊重保障自由
这可以深入到两个想法:一个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权限范围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受到保护,另一个是该权限范围同样在与其他公法人的关系中受到保障。
注释
[1]赛维尔·菲利普(Xavier Philippe),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宪法司法研究所所长,公法教授。译者王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