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评估标准及方案

一、沉降评估标准

由于线下工程部分地段沉降量较小,沉降值与观测精度均为毫米级,观测误差对沉降值的影响相对明显,曲线呈现出“小量级,大波动”的特点,难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曲线拟合。为此,结合全线沉降变形特点及大量统计数据,研究制定了适应于路基工程沉降的评估标准。

(1)路基同时满足以下三条标准,可判断沉降满足支承层(轨道板)铺设条件:

①路基填筑完成(含预压土)后观测期大于3个月(6个月),无异常波动且沉降波动幅度在3.0mm之内;

②路基填筑完成(含预压土)后观测期大于3个月(6个月),其沉降增量在±2mm之内;

③最后四期观测数据(且观测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未出现连续下沉现象;

(2)采用曲线回归方法预测工后沉降,回归预测分析结果应满足以下标准:

①根据路基填筑完成(含预压土)后不少于3个月(6个月)的实际观测数据作多种曲线的回归分析,确定沉降变形的趋势;

②沉降预测的可靠性应经过验证,间隔不少于3个月的两次预测最终沉降的差值不应大于8mm;

③预测得到的工后沉降小于15mm;

④路基填筑完成(含预压土)后至无砟轨道铺设前,沉降预测的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S(t)/S(t=∞)≥75%

式中 S(t)——预测时的沉降观测值;

S(t=∞)——预测的最终沉降值。

⑤路基与不同结构物间过渡段的预测工后沉降差异不应大于5mm,预测沉降引起沿线路方向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二、沉降评估方案

部分地段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难以满足主体工程完工后观测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工期要求。对于这些地段的路基工程,研究采取二次评估的方案:当主体工程完工后3个月,进行初次评估以确定是否可先施工底座板;当主体工程完工后6个月,再对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进行最终评估,确定是否满足轨道板铺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