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文件(A2)

一、工程项目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根据申请条件、依据,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选址申请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及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两份。将其中一份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另一份“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部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建设单位持有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规划审批申报表和准备好有关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申报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内容、地址、规模等情况。

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选址定点时初步确定的用地范围界线,提出规划设计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用地申请及批准书

征用土地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其办理程序如下:

(1)建设用地申请;

(2)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

(3)划拨土地;

(4)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资料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规划部门申请开工许可时,需要办理以下工程项目报建文件: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银行资信证明;

(4)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7)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8)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书;

(9)施工企业投标能力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