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一、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规定

(1)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工程资料的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3)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应及时。

二、建筑工程资料的形成规定

(1)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自负责。

(2)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姓名。

(4)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