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火灾物证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运用

孙 星

(山东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 青岛)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火灾的原因越来越复杂多样,在一些重大疑难的火灾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火灾物证鉴定就成了火灾调查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所经常用到的一种方法。然而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火灾物证鉴定引发的重新认定和上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本文就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内容、程序、方法,以及对其进行运用时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研究,并针对我国火灾调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一些针对我国执法现状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审查;运用

1 引言

火灾物证鉴定是鉴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火灾的特点和规律,采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火灾物证进行物理、化学、光学、机械、结构、形态等方面的检测,根据对检验结果的分析和判断,得出证明火灾原因、引火物种类、起火方式、火灾温度等有关信息的直接或间接的结论。但是目前我国的火灾调查人员在办理火灾案件的过程中,在对火灾物证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和运用时,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火灾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有时还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就火灾物证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运用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提出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

2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的审查

2.1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根据《行政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既然是证据,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就必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采信。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诉讼法也大多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查证之后,才可以对其证明力作出判断,运用鉴定结论证明案件应以法庭调查为前提条件[1]。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正确,不能武断地用鉴定结论作为准绳去验证其他证据。

2.2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的审查

2.2.1 鉴定结论审查的方式

一是由火灾调查人员自己审查,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审查证据方面的素质(比如要具备辨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以及各种审查证据的方法)。二是针对专门性问题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的方式。在办案中尤其是涉及某些专门性极强的问题,如色谱分析、金相分析等,可以通过向这些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来进行审查。这样不仅可以增强鉴定结论的可信度,还能够提高火灾调查人员在相关领域的业务素质。三是通过质证、论证和辩论等方式来核实鉴定结论。这也是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最后一道关口,相对来说要更加严格一些,它不仅要求办案人员须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查证鉴定结论,而且鉴定人员还须接受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并对鉴定所涉及专业知识做出一些具体的解释。

2.2.2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内容的审查

(1)审查物证提取、送检的程序以及物证是否适合鉴定的要求。物证提取、送检程序包括物证的提取、封装、送检。鉴定材料的收集应客观、充分、全面,其固定、送检应符合法定程序。客观真实,充分全面的检材是正确鉴定的基础,而虚假不全面的检材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失实[2]

(2)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即审查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取得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过年度检验和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才由调查人员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就可以进行鉴定,即便是其鉴定结论有可能是正确的。其次,是对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进行审查。

(3)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明确。即审查鉴定结论的推理和分析是否正确,鉴定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综合评断是否符合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推理是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唯一,鉴定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条件是否满足做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需要,对于检验中出现的差异点是否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2.2.3 火灾物证鉴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1)回避原则的审查。审查参与痕迹物证提取、送检人员以及鉴定人的指定是否遵守回避原则。即规定鉴定人的中立立场。要使鉴定人在案件中保持中立性,就必须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我国鉴定人不是专家证人或法官辅助人,鉴定人的地位既非“法官的辅助人”,也非当事人一方的“专家证人”,而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单从实行鉴定人回避制度、授予鉴定资格的要求和实践看,我国对鉴定人的中立性是极为看重而且寄予极大期望的。

(2)程序性原则的审查。即审查痕迹物证提取、送检以及鉴定是否遵守程序性原则。书证、物证等证据存在于证据调查之前,自发形成于诉讼之外,其调取虽仍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求,但程序受制的程度远远不及鉴定结论。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主体的选择、鉴定对象和鉴定标准的确认、鉴定结论的审查都同时受到来自法律和行业两个领域的程序规则和技术规则的制约。

(3)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告知义务是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3]。审查鉴定人、火灾调查人员有无履行告知、回答当事人质证的义务。行政行为中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行政机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内容和救济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行政告知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对火灾物证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不履行告知义务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火灾原因认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3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审查后的处理

对于鉴定结论审查后是否符合证据条件的不同处理方法。对于在经过审查判断和质证以后,内容和程序合法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使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工作当中仍然会有一部分鉴定结论由于一些原因,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首先,一些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在审查时发现整个鉴定过程在某一个环节上出现了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行为,例如鉴定人的资质不够、鉴定方法不科学、物证的提取、送检不符合程序规定等原因。这些原因不论是有意或者无意都会使鉴定结论失去证据能力。

其次,对于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可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目前,在一些重特大火灾的原因认定中,一些责任人为了逃避责任,通常会申请重新认定,而进行重新认定就有可能出现与先前的鉴定结论不同甚至相悖的结论,面对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重新鉴定的启动标准在使用中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

3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的运用

3.1 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员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设备,采用专门的手段,对火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和鉴别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的特点。因此,可用来确定其他证据的证据力,进而发挥其他证据的证明作用;在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还具有相互印证和补充的作用。例如利用鉴定结论印证或推翻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具有非常直接有效的作用。但是,火灾物证鉴定技术虽然是一门科学,不过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鉴定方法、水平和鉴定条件的局限性,鉴定人与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等因素,也会使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和虚假的情况。这就要求火灾办案人员在使用鉴定结论时不能够盲目,否则就会过分放大了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3.2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鉴定结论是对案件某些特定问题所作的结论,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往往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4],所以鉴定结论一般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而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是指鉴定结论本身可能证明问题的范围与程度[5]。在物证鉴定中,就鉴定结论本身而言,通常并不能起到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只能是作为物证链中的一个环节,只有与其他物证联系在一起,才能起到一定的证据作用。

4 完善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审查和运用的几点建议

针对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审查和运用中所涉及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4.1 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火灾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切实规范痕迹物证提取的步骤,通过提高检材的质量,使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得到增强。这其中包括送检材料的收集程序合法,物证的保存符合法定规范、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例如可以在对检材进行封装时由火灾调查人员与见证人共同封装),在鉴定材料不充分、可靠时,绝不可以勉强进行鉴定,更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6]。否则会使火灾原因的认定走向歧途,甚至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4.2 委托进行物证鉴定时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

火灾调查人员送检时必须向鉴定人员提出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没有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人就会无从下手,达不到物证鉴定的预期目的。因此,火灾调查人员应在送检前对全案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必要时可与鉴定人员共同研究,从而保证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4.3 完善办案人员的告知义务

首先,应当从增设需要被告知的程序权利做起;其次,将办案人员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确定为初次向当事人出示鉴定结论之前;最后,应就火灾调查人员违反告知义务做出制裁性决定。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对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在审查和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借鉴和参考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国火灾物证鉴定结论使用的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较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其目的在于帮助火灾办案人员在办理火灾案件的过程中,能够正确、熟练地运用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火灾调查工作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瑛.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J]. 河南社会科学,2005(2):016.

[2] 乔森旺.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J].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030.

[3] 王联众. 公正告知义务的意义[J]. 中国公正,2006(06):011.

[4] 黄星. 论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J].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3):012.

[5] 韩冰. 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与当事人的质询权[J]. 行政与法,2005(06):032.

[6] John L. Stanton. Testimony from an expert witness[J]. Food Processing,2001(1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