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程
- 姜威等
- 5158字
- 2020-08-28 23:48:10
第三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规、标准和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考核体系初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形成,基地、教材、师资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3661家,专职教师2万余人,教材数百种。“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了将市(地)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局局长轮训一遍的任务;累计培训全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7万余人次,执法证持证率达92.9%;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2200万余人次,持证上岗率分别为99.0%、93.0%和96.9%;培训农民工8217.7万人次,培训率约为88.0%。“安全科学与工程”已列入国家工程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安全生产人才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全国设置安全工程本科专业的高校有127所,其中有博士授予权的20所、硕士授予权的46所,在校生3万余人;12所原煤炭高校煤矿主体专业在校生约10.9万人。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14.9万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其中9.8万人注册登记执业;全国各类安全主任或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约40万人。
但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还存在不小差距。在思路理念、制度标准和效率效能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覆盖面不高;少数“三项岗位”人员不持证上岗现象仍然存在,大多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薄弱甚至缺失;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率较低;教育培训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机构、师资、教材建设等方面优质资源不足与供求结构失调并存,信息化管理水平低;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尚未健全,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培训内容老化、方式方法单一、实效性不强等问题较为突出。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规要求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发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为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包括:《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以国监总局令第44号的形式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发证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特别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组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监总局令第44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四、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年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伤产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教育。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及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11个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缴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3.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的安全教育。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④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2)转岗、离岗人员及“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外来(实习、培训、参观)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外来(实习、培训)人员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实习;部门的安全教育,在哪个部门实习,由哪个部门负责;班组安全教育,由实习人员所在班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按照本企业安全教育管理标准执行。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具体接待部门负责;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进入生产现场有关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度;本单位陪同参观的人员负责对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管理。接待部门必须保证外来培训、参观人员做到下述要求:所有外来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外来人员在参观、实习、工作期间,必须服从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所有外来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现场设备;所有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并对提出的问题立即整改。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 )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或兼职
B.安全生产管理专业
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
2.从业人员在(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至少应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200
B. 300
C. 500
D.1000
3.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负责。
A.监督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B.管理服务工程技术人员
C.监督管理本单位
D.管理服务本单位
4.合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应由( )予以保证。
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者
5.单位对新职工应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h。
A.全面 48
B.三级 48
C.三级 24
D.全面 24
6.以下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方法的是( )。
A.实际操作演练法
B.讲授法
C.自学提高法
D.读书指导法
二、简答题
1.简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2.简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
3.简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4.简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