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链金融5.0:自金融+区块链票据
- 段伟常 梁超杰
- 14字
- 2020-08-27 23:52:19
第3章 区块链架构下的数字票据
3.1 数字票据的内涵与颠覆式创新
数字票据不是一种新的实物票据,亦非对电子票据的加密存储,其利用分布式记账原理,以区块链技术实现现有的票据交易行为。数字票据与现有的电子票据相比,技术架构不同,能够实现电子票据所有功能和优点,也能基本克服电子票据的不足,是一种更安全、更便捷的票据形态,在金融交易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数字票据的基础属性依然是票据:
(1)数字票据属于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提示证券、流通证券,票据的本质属性并没有实质改变;
(2)数字票据的交易行为与传统票据相比,同样必须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票据法规定的特征;
(3)数字票据的转让背书,同样需要遵循权利不可分及背书连续等一般的规范,权利转移、权利证明、权利担保等效力与传统票据完全相同。
数字票据在形式上与传统的纸质票据、电子票据有所区别。任何形式的票据都是对财产权利进行证券化的产物,但可以存在证券化在技术、路径上的差别。任何技术与路径的改变,都将在法律特性上表现出极大的差别,而这类差别正是理论与实践工作通过不断尝试,最终确定了数字票据在法理和管理上更优秀的新内容、新内涵、新行为。
数字票据在形式上的改变,其目的是更好地实现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与交付,更好地实现支付、结算、汇兑、信用、融资等功能。以分布式记账为基础,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中心化、自信任、防篡改机制,再结合智能合约功能,这类特征与票据的某些属性天然契合,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票据交易规则与模式,例如票据的拆分、流转效率。
从法律性质上推敲,数字票据并未颠覆传统的票据制度,只是因其存在形式的特殊性和交易模式的突破,与传统票据制度之间开始出现冲突。
数字票据与电子票据的类比,去中心化(弱中心化)是数字票据的本质特征。基于区块链架构的数字票据系统,其分布式记账和账本共享不需要其他中心机构或者第三方来认证交易过程,可实现无须第三方参与的点对点交易。利用智能合约实现对票据的流转,以编程的方式来进行更为复杂的控制,实现更高级别的智能化。
3.1.1 数字票据对交易模式的突破
数字票据在交易模式上是对电子票据的颠覆式创新。
1.弱中心化或去中心化交易
数字票据在联盟链内,系统架构和账本存储采用分布式记账模式。应用系统(代码)也无须建构在中心级服务器中,节省中心应用和接入系统的大量成本,也节省了系统维护和优化的成本,同时难以出现服务器崩溃或被黑客控制的风险。分布式账本也不会因为少数节点出错而影响系统的运转。各个参与者(终端)掌握的就是总账。
2.数据的完整性、透明性和可验证性
任何价值交换要实现追踪和查询,都需要完整的交易账本信息,且这些信息不能单独保存在某个服务器中或由某一个参与者单独控制。分布式账本容易实现便利的信息跟踪和对历史数据的追踪,对票据流转过程中的责任问题可以进行快速而清晰的判断,降低法律纠纷的频率和取证难度。
3.形成信用
系统内所有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和相关数据都被完整、真空、不可篡改地记录下来,对系统内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大的约束性,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生态信用体系。
4.丰富的交易功能
智能合约的形式使得交易结构更为丰富,可以将难以解决的问题化解为程序可控的简单问题,将复杂的交易流程简化为虚拟化的代码操作等。
3.1.2 对票据定义的突破
数字票据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票据,与传统的纸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等形式完全不同,但也并非是对传统的票据规则的完全颠覆,而是结合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将传统票据规则和应用模式进行融合、变通而形成全新的票据形式,进一步发挥票据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数字票据采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技术,账本按照时间序列和共识机制构建数据库(文件),且数据库不是存储在某单一的中间服务器上的,而是存储在全员共享的记账系统中。
数字票据是电子票据的进一步发展,其与传统的“票据”“汇票”等形式的票据之间是否存在逻辑联系,需要结合现行法律体系进行深入分析。
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是由票据法所直接规定的,仅指汇票、本票、支票等三大类。这其实是一大误解,如果仅限这三大类为票据,其他为非票据,那就基本上不存在票据创新的空间了。票据法只是采用一种列举的方式将我国的票据形式归类为汇票、本票、支票三大类,但只要符合票据的内涵和要件的,都是有可能成为新的票据种类的。另外,对于市场中最常用的“汇票”,票据法给出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但这一规定也并非是票据的特定形式,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的一种“指令”。
数字票据在本质上仍然符合上述“指令”的法律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区别在于其载体的不同。
票据法对票据的定义,其聚焦点为承兑人的付款承诺,承诺的文义是、付款的数额和日期是确定的,那么票据的支付功能就存在。而承诺文本如何记载、记载于何种介质之上都不是关键。因此,数字票据在记录介质、呈现方式、交付方式、签章方式等与纸质票据存在明显不同,但基本功能、核心价值却无本质区别。
目前在法律层面仍然未对数字票据进行规定与认可,数字票据仍然在矛盾的现实中发展。
3.1.3 潜在冲突
区块链架构下的数字票据,作为电子票据的最新发展,在本质上仍然是传统纸质票据的电子化。但票据法理论在区块链技术下不能全盘照搬、无缝衔接,开始出现冲突。
票据背书的适用性
票据背书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票据行为。票据背书行为的内涵包括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票据背书转让的行为效力产生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对人抗辩的切断效力;票据背书具有不得附条件、票据权利不可分类等原则。但对数字票据行为的规定,明显存在矛盾之处,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与票据行为规定存在诸多的冲突。
(1)背书类型。数字票据仅存在转让背书、质押背书等形式,类似传统票据的空白背书、期后背书等问题并不存在,因为分布式记账不可能空白,也不存在期后问题;
(2)背书的成立规则。数字票据的书面形式、签章方式、交付方式等与票据法的规定均有一定的冲突,其签章为电子签名、全链公开,交付环节也不存在,而是通过程序自动写入区块来实现;
(3)数字票据的交付方式具有特殊性,甚至在技术上完全能够实现可逆性;背书涂销等票据行为在区块链中以不同形式来实现;
(4)票据行为的契约性。票据理论将背书行为界定成单方法律行为,无契约限制;而区块链采用分布式账本,票据行为表现出强烈的契约性,是双方或多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5)代理行为。数字票据的身份认证机制,直接否定了票据操作中的代理行为,不存在由代理人的身份来登录系统并操作。
由此可见,目前数字票据的应用必须在如何遵守现有票据法的规定和如何变通使用之间,以平衡创新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