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票据的无因性及法律问题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于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能使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还包括文义证券和要式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若不按法律规定制作格式或记载事项,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票据法律关系内容,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另一类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2.3.1 无因性的概念及辨析

票据的生命力在于其具有流通便捷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灵魂。

票据是金融业基础性的信息载体,要达到较高的流通性,票据必须具有无因性。

无因性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是票据具有较高流通性的基础和前提,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所采用。将权益证券化的关键也在于无因性。无因性原则是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了权利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无因性也具有争议。无因性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但法律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可见,合法持有是无因性的前提。

无因性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深化其独立性的特征,票据关系的独立性表现为各个票据关系独立地表现其权利、义务关系,即使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票据行为存在瑕疵,也不会对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的签章产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历来都是票据法学研究的中心,其中争论最激烈的就是对于票据的无因性与有因性,以及无因性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5]

票据上的记载票据行为不得附生效条件,否则,就会使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相互牵连,从而使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形同虚设。从我国的票据法规当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禁止对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附条件,若附条件,则该票据行为归于无效或者所附条件无法律效力。[6]

1.绝对的票据无因性

票据是否有效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它仅仅受到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制约,在票据的直接前后手当事人之间也应当适用无因性的原则。

2.相对无因性

在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无因性所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是非常重要的,在直接前后手之间可能会有票据原因关系被变更、撤销或消灭等事由进行票据抗辩,因此,从这一角度讲,票据无因性是一种相对的无因性。否认票据的无因性会给银行在审查票据时造成很多麻烦,加重银行负担。

2.3.2 无因性的重要影响

从票据的起源看,其最早出现时为权益凭证,具有兑换功能。但比兑换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将票据背书转让且及时获得流动性,背书转让制度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票据轻便灵活,使得工业化社会商品贸易快速流通。

发挥票据的流通性,关键在于必须将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本身分开,避免票据的基础关系对票据本身产生限制。为避免出现争议,需要对票据的形式要件进行规定。票据交易是价值的交易,尽量减少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才能促进票据流通,这是票据无因性产生的现实需求。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债权人没有义务来证明该债权所依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从本质上来讲,票据的创设、转让等行为就是一种无因契约行为,票据一旦被制作并交付给相对人,相对人便有权行使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而并不需要证明获得该票据权利的原因。

相对无因性的原则被世界各国所采用。这种观点首先也支持票据的无因性,但在强调票据无因性的同时,承认有打破无因性的例外情况存在。允许有无因性例外的情形存在,使得实践的问题复杂化。其出发点在于将票据法律对于持票人的保护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就应当对持票人进行约束,可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兼顾到票据当中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在保证票据具有良好的流通性的同时,也保障了票据的安全性。

由此看来,绝对的无因性反而是有害的。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当事人利用票据的绝对性来从事违法活动。无因性及例外情况就像是孪生兄弟,少了谁都会导致票据的流通出现问题,若只是单纯地强调无因性而否认抗辩制度,就会威胁到票据背后的真实交易的安全,导致票据欺诈现象频发,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的影响;若只是单纯地强调无因性的例外情况,而对无因性本身置之不理,就会严重阻碍票据的流通,阻碍商贸的进行。[7]

2.3.3 票据司法及银行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与票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对于无因性这一关键原则的规定缺少明确的阐述,同时,这些规定与规范文件之间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不一致的内容。银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不得不在审查票据上增加额外的工作,造成实际贷款业务的成本高企。

1.对票据无因性原则规定不明确

目前,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无因性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于有因性与无因性的辩证关系,在于既要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同时又不能忽视其安全性,两者的均衡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票据的功能。

2.票据司法解释与票据行政规章之间的矛盾

我国发布的司法解释当中对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持肯定态度,在实践中,我国银行系统在票据事件高发时期,多次发文强调商业银行在进行承兑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资质、背书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的真实性;常见的票据贴现业务,要求申请人递交相关证明,以证明该票据基础关系的真实性(特殊情可以要求查验原件)。这是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强调有因性。

3.票据关系的真实性审查极大地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成本

银行体系对票据无因性的担心而强调其有因性,极大地加大了自身的业务成本。银行对票据真实性及背景资料的审查并不违反法律。对背景资料的审查内容是广泛的,相关的合同、发票、交易的税务证明、支付证明、货物收发单据、第三物流承运单据、报关单等证明单据,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审查,甚至影响放款的时效性,是急待改进的问题。

2.3.4 电子票据应用概况与法律问题

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为ECDS系统)的问世与使用标志着我国开启电子票据的全新篇章,同年中国人民银行签署《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行政法规。作为电子票据运行操作的依托系统,我国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以下三大功能:

(1)处理电子票据业务功能;

(2)登记、查询纸质商业汇票功能;

(3)公开商业汇票报价功能。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筹建“上海票据交易所”。目前,上海票据交易所已成为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长期在网络上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票据状态查询等服务。电子票据系统的建立和监管具有权威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最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呈现跨越式发展,电子商业汇票已取代纸质票据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货币层面的电子票据是对纸质票据的替代,电子票据涵盖出票、流转、委托收款、质押、贴现、承兑等多个环节,承担纸质票据原有的部分流转与支付职能。电子票据以电子签名为基础,再通过电子方式依法发出票据流通和支付指令来完成交易。

电子商业汇票是纸质商业汇票的继承和发展,其所体现的票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纸质商业汇票相同,必然具有我国商业票据业务本身所固有的一切弊端。与纸质方式相比较,电子票据的特点如下。

1.电子票据在周转成本、周转速率、流动性方面表现优秀

电子交易的成本远低于低票交易,而效率远高于纸票交易。传统的纸质票据无法解决的签章作假、票据作假、票据克隆等问题,电子票据较好地解决了这类安全性问题,有效地规避了遗失、损坏、诈骗等问题。电子票据适应电子商务和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并迅速发展壮大为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个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

2.网络依附性

电子票据实际上是一种无纸化支付结算工具,这一点是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在特点上区别最大的地方。电子票据具有极强的网络依附性,离开了网络的传递,电子票据的操作将受到阻碍,网络依附性成为电子票据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3.流通性

纸质票据的流通以人工传递为主。从流通范围上看,电子票据不像传统纸质票据那样可以相对随意自由地流通,而是受我国目前各银行电子票据使用系统不统一、尚没有互相联通等原因的影响,在流通环节仍然不够自如。

4.受监管程度更高

纸质票据的传递过程缓慢,交易时间长,在发生风险时通常无法及时传递给监管部门。而电子票据可以实时监控,监管部门在后台可随时对电子票据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

但电子票据仍然具有诸多不足,具体如下。

1.用户难以转换使用习惯

不少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虽然接入电子票据系统,但在客户中推广电子票据时仍然存在障碍。客户习惯了传统的纸质票据,具有依赖性,对不可见的网络安全持质疑,让客户难以转换使用习惯。

2.严格的后台监管

过高的监管力度,导致习惯了传统纸质票据交易方式的用户难以转换成网络方式。

3.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优势受限,利率无明显优势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子票据期限的限制过短,可能导致客户对其持否定态度。电子票据的贴现利率相对纸质票据并无明显优势,也导致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的热度不佳。

4.出现纸质票据业务之外的新风险

新风险包括:电子设备故障风险,中央处理系统一旦发生设备故障,电子票据交易则无法进行;纠纷取证风险,当客户利益与商业银行相对抗时,银行有机会基于其管理电子票据数据的权力,规避自身责任;安全性风险,除内部人员的操作失误风险外,“黑客”的风险也是问题之一,日本、美国、德国等金融机构网站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过“黑客”的攻击;电子票据法律地位的缺失风险,即法律风险。

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票据形式,自其产生并发展至今并没有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另外票据法中也并没有对电子票据的相关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定,银行、电子债权记录机构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也没有明确电子票据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难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

5.安全性

电子票据金额和期限无法错配,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之间无法转换,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之间也难以转换。另外,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并不是绝对的。

可见,现行电子票据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同时,完全中心化的电子票据系统,又产生出传统纸质票据所没有的新的安全和管理问题。对于贸易背景造假、票据难以拆分、电子票据贴现款到账与票据背书不同步等问题仍然缺少管理办法。票据业务监管只能通过现场审核的方式来进行,缺乏全流程快速调阅和审查的手段,现实中的监管可能再次面对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

2.3.5 票据交易的其他相关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票据集中交换平台的完善,电子票据交易帮助金融机构服务于实体企业的效率越来越高。但目前仍然存在几个影响较大的问题,使得电子票据交易业务的发展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瓶颈限制。[8]

1.票据融资性功能受限

融资性票据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但对于谁有合法资格购买票据(转让),票据法的限制极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必须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取得票据后(有真实交易背景),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有交易关系。

2.融资性票据发行难度高

融资性票据发行成本和门槛较高,且受到监管,相对于交易性票据的无限制性(“劣币”),其属于“良币”(解决融资问题)。

3.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存在合法性争议

鉴于纸质票据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场,而将其票据转换为电子票据后会更具有优势。但在纸质票据电子化过程中,票据背书连续出现技术上的挑战。票据交易的相关规定:“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已经审验的纸质票据存入代理行后,纸质票据就不能在票据市场中继续流转,完全以纸质票据的电子化信息存在于托管系统,在流转中对纸质票据不再进行签章背书。这一模式没有违反票据法中背书连续的要求。

4.电子签名效力的协同性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合法的电子签名的效力已经有规定,但票据法中缺少经过电子签名下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内容。电子签名法中的“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票据法中的“签名”是指当事人的本名,可见二者内涵并未统一。

5.对企业票据失信缺乏惩戒机制

在发达国家的票据市场中,商业票据占比较高;我国则是汇票业务占比高,票据法中缺少对各类票据失信行为的规范和惩戒措施内容。只有商业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才能最大程度地普惠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