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以规则驾驭人性
- 王春强
- 4193字
- 2020-08-26 14:56:45
二、组织设计就是博弈
“你见或不见,它就在那里”。当人们设计一套组织架构的时候,一定会有一个如影随形的“副产品”伴随,尽管很少有人把副产品本身作为设计初衷,但它确是一定会存在的,这个“副产品”就是:当构建并落实了一套组织架构后,也必然意味着建立了一个多方博弈格局,分工后的各部门是博弈的天然参与者。历史的发展,当然也包括企业的发展,道理上不应该围绕博弈本身推进,而应该围绕生产力与效率推进,但在真实的历史中,博弈本身往往成为发展的原动力。所以这种“发展”才有时是向前的,有时是停滞或向后的。历史与政治如此,企业也是如此。
当汉武帝建立了大将军制后,朝廷的各种博弈关系中,皇帝(一般是弱帝)、外戚掌握的内朝、丞相领衔的外朝之间的三角博弈关系就成为主旋律,从霍光到王莽,一向如此。最后,西汉亡于王莽篡位。到了东汉中后期,为了牵制日益强势的外戚势立,皇帝又扶植了宦官势力,这样内朝不但有外戚担任的大将军,还有宦官势力,朝廷主博弈就演变为皇帝、宦官、外戚、外朝百官、地方封疆大吏之间的博弈,前三者之间的博弈是核心。最终,东汉亡于宦官与外戚的争斗(《三国志》详细记载了这段历史)。细读历史会发现,皇帝设置新组织新势力时都是主动的,都是为了解决当时的短期问题。比如汉武帝设大将军(霍光)领内朝,是因为皇帝年幼需要自己人辅佐,而同姓诸王一定意义上也有法定的皇位继承权,属于竞争者,所以不能用,那就用外戚。又如,东汉皇帝重用宦官是因要对付外戚势力,皇帝没放心的人可用,而宦官们自幼为伴、朝夕相处,并且是“孤家寡人”,看起来最放心,所以就扶植宦官集团以对抗外戚势力。但历史证明,新组织新势力一旦产生,就很难再让它平静退场了,皇帝也无能为力。
明太祖朱元璋废宰相制,建立大学士内阁制,这相当于自己兼任宰相,大学士们做秘书。初期的明太祖、明成祖本身都是通过战争锤炼出来的政治强人,自己兼任宰相是没有问题的,但后面继位的皇帝就跟不上了。按明太祖规定,内阁大学士们在程序上不能单独行事,所有事情都需要皇帝批红,但是不少皇帝能力、精力跟不上,就找太监代批;并且皇帝不愿意当面见那些饱学的大学士们,觉得不舒坦,有话通过太监来传达;同时,皇帝也想用太监制衡外朝,比如在锦衣卫之外又建立了太监掌控的东厂。于是,明朝宦官势力全面崛起,正式编制上太监有24个衙门,分12监、4司、8局,其中几个比较知名的关键岗位有掌印太监、秉笔太监、东厂提督。太监成为明朝政治组织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子组织,太监在之后几代政治博弈中几乎从未缺席。
虽然从微观层面看到的只是活生生的人和人之间的博弈,但拉宽历史的眼界后,会看到的是发生在组织部门之间建制性的博弈。所以,虽然各种博弈并非完全是组织分工建制的产物,但组织分工建制是影响博弈格局的基础因素。
在企业管理领域,企业设定一套既定的组织分工模式,从本意上一定是以让企业业务或职能效率能够良好发挥为前提的,但组织部门之间的博弈又是必然存在的,并且会不以企业最高意志为转移地对组织效率产生干扰作用。
这个例子中,我看到的都是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虽然这个结果不是这家集团效率上最优的选择(从效率角度,M子公司是主业务,应该优先支持),但在其既定的集团建制中,这个结果却是一个“正常”的结果。
从运筹学角度讲,在一个部门职能完全不变的情况下,其组织归属应该不会影响职能发挥,但现实中完全不是这样的,其组织归属会决定其利益计算模式,其博弈方向、方式、选择都会跟着组织建制走。
又如电子制造业的工程部门,有些公司把它划归研发系统,有些公司把它划入制造系统。当它属于研发系统时,与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设计人员的合作就会更密切,图纸的转换、对变更的应变等都会比较顺,但与制造部门的合作又有较大缝隙,不太了解制造的具体情况,有些技术要求制造部门执行得也不好;当它属于制造系统时,与制造部门合作就会变得更顺一些,但与研发的衔接又会不太及时、不太精准。
总而言之,企业设计组织架构时,第一无疑就是要从运筹学角度上去追求价值效率,第二要考虑的就是组织博弈的现实影响。新组织架构设定后,必然意味着开辟了一个新的博弈局面。所以,应该先进行“庙算”,“多算多胜,少算少胜”,如果过于短视,就会“得一失十”。组织设计时在坚持价值管道第一的基础上,内核上主要是平衡好安全与效率、专业化与协作、协作与制衡这三对矛盾,外在表现上则主要是平衡好“央地关系”“制衡关系”“上下游关系”,而这三类关系必须从博弈的视角才能看全、看透。
“央地关系”,对企业而言,就是总部与分支机构的关系。粗线条而言,“央地关系”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封建制”(即诸侯制),一种是“郡县制”(职能制),国家如此,企业也是如此。纯粹的本地化管理意味着“诸侯制”,纯粹的组织垂直管理模式就是“郡县制”。大多数企业选择的是“郡县制”模式,但在具体细节上不一定是很纯粹的“郡县制”,这样做也并不现实,一方面是可行性问题,另一方面是效率问题,因此,现实中更可能是介于“诸侯制”与“郡县制”之间的灰度存在。
在企业中,直接涉及“央地”关系的部门一般有财务部门、HR部门、IT部门、后勤部门、采购部门等。在“央地关系”中,分工往往就意味着给定了某个部门处于什么样的博弈立场,是本地的立场,还是总部的立场?我们无法凭空地或一刀切地去确定何种分工方式最好,而是要先明了企业真实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再通过细分找出不同特性的职能分支,在这个更细的层面进行区分。比如HR部门,企业级的HR战略与政策必须是全局遵循的,某个级别以上人员相关人事事项直接归属总部HR,但这个级别以下的人事管理实务则归本地HR。有关“央地关系”更详细的论述将在“矩阵式管理”小节里论述,此处不赘述。
“制衡关系”。企业中财务、审计、品质等几个部门天然就有监督的职能,它们要对一般业务部门形成制衡关系。但除了审计部门,财务、品质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有制衡关系的同时,也有很强的协作关系。所以,虽然书面化分工职责容易描述,但在实际操作中拿捏一个合适的度很不容易。比如,在应付款事项上,财务与采购除了有监督关系,还有上下游协作以完成业务的合作关系。我经常见到不同企业中这两个部门协作不畅,给供应商的预付款付不出去,进而影响到供应或服务。我还见过一家北方企业的供应商,必须要认识或去公关财务部,自己的应收款才能被顺利地安排付出。品质部门在与制造、研发、工程等部门的关系中,找不到合适定位的情况更多。虽然品质部门的天职是对质量负责,但品质部门“宁错勿放”的粗放执法,往往会给公司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对待这种部门及与周边关系,应有一个公司级的定位原则作为指引,然后在容易出现协作问题的细节上去强化标准与流程。其实,这些也是组织分工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
“上下游关系”,主调是协作。组织分工对协作的基础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要奠定好上下游部门协作的基础,需要精细的组织分工,粗放、大略的分工解决不好协作问题。所谓精细的组织分工,就是沿着价值管道,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主要接口理清楚,在容易扯皮之处尽量澄清、明确,最后再通过详细的流程串联起来。比如说,现实中销售与研发的关系,并不是如一般人所理解的销售负责找客户拿项目,研发负责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设计那样简单,更常见的情况是,因销售部门把客户需求传递得不完整,导致研发在不正确的信息指引下展开工作;又或因销售人员不能“管理”客户或自身失误,导致频繁的、不必要的设计要求变更。再如,生产计划与车间的关系,道理上是计划部门输出排产计划,车间照着做就行了。但现实中,这里面隐含了大量的博弈点,制造部门说计划部门制定的计划脱离实际,因缺料或工具不到位而不能生产;计划部门说制造部门没有如实把发生变动的生产条件上报,导致做计划时信息失真等。总而言之,在上下游部门接口的细节处往往容易存在不良博弈,组织分工时应关注到接口细节层面。
其实,上下游关系里面还经常附带制衡关系,而这点容易被忽视。比如,仓库应在生产领料数量上对车间形成一种监督,因为车间所入所出都会到仓库,仓库功能若足够强大,可以监督到车间的用料、良率、浪费等情况,因为仓库所获得的数据同车间自己所上报的质量不一样。好的组织分工设计应该充分发挥这些潜在可用之处的价值。协作与制衡融为一体的组织设计是最复杂的,品质部门算是一个典型,它与研发、工程、采购、制造等都有不同维度的制衡与协作关系。另外一个典型是采购部门。为了采购安全,多数国企在采购分工形式上强调制衡,如采购职能中的商务性工作归属商务部门,技术性工作归属专业部门,两个部门各干各的,这突出了制衡作用,但忽略了协作关系,当商务部门不顾专业部门实际需求一味压低价格时,往往容易伤害到公司业务。
《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这是从个人修养角度讲中和,我认为这也可以移植到组织身上。企业运作机制就是企业的修养,好的组织分工与运作流程应该在洞悉人性的基础上,知其可能的博弈所在,此可谓“中”;让博弈皆不出毂中,此可谓“和”。有中和,则企业尽在可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