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处人治,何处法治

在一个组织的内部运作中,人治与法治是永恒存在的命题。一个人治色彩过浓的组织是不稳定、不健康的,一个处处实现法治的组织也是不现实的,特别是企业这种依赖创造力与效率的组织。

从支配人们行为的角度看,管理所要做的就是“造势”,让人们形成“如果a,那么b”的认知逻辑。而规则形成势的途径有三种:一是以管理者本身为支点,对“a”的判断取决于管理者,这个就是人治;二是以客观化、标准化的“a”为支点,“a”严格决定“b”,这个就是法治;三是以人们的认知本身为支点,也就是“如果a,那么b”的成立主要靠自觉,是一种自我约束,这个就是教化。所谓管理,都可视为这三种模式的混成应用,只是混成比例有不同。当把日常语境中的人治、法治、教化(德治)三个不同概念统一到了规则这一概念上之后,会发现所谓“何处人治,何处法治”的命题,其实就是“在不同场景下要何种‘势’才是最优”的命题。

针对这个命题,我简要提出有关法治应用的三个原则:

第一,私欲易张(诱惑大,容易引诱私欲彰显)且对组织利益影响较大之处。所谓私欲,简单说,私欲就是贪嗔痴,境界修炼到传说中的圣人之前,人基本都有这三个毛病。自己难治的病,就需要用外力来治,这个外力就是“法”。为什么很多国家最高领导人任期有个强制性限制?比如,美国总统一届任期是4年,最多可以连任两届;中国最高领导人一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其制度考量就是要“制私欲”。在企业史上为什么财务相关制度是最先发展起来的?因为财务这个特殊领域“私欲易张”,所以要强化法治。依据这个原则,可以很容易在企业范畴内找到那些符合这个特征,而应该特别强化法治之处。比如,在企业新产品上市这个环节上,应该强化集体决策(也是一种法治形态),因为个人决策容易主观因素放大,拘囿于自己偏好,失去充分的理性。再比如,在薪酬体系管理方面,也应该避免个人决定一切,要有个机制确保更广泛的参与,因为钱是老板出的,老板容易受局限,进而影响企业更大的利益。又比如,企业采购这个特殊领域,也应该优先控制在法治框架下。

事实上,真正有智慧的老板,在企业规模壮大之后,会主动给自己施加一些限制,以避免个人长期高处不胜寒,迷失了应有的理性,而这也是基于法治思维。

第二,人们之间不容易产生信任的利益分配处,体现最明显的是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领域,换成常用语言就是绩效考核、薪酬激励方面。从“势”这一概念去理解,员工会有一个疑虑,如果我真的玩命干了,是否真的能被公司认可我的努力?是否真的能获取相应的回报?如果企业缺乏法治性标准和规范,只是靠领导者主观去判断,那么这个“势”就不会很扎实,激励作用就会打折扣。我曾碰到过这种情况。深圳有家大型汽车经销商,给旗下每个4S店制定了奖励标准,到了年底发现有些店奖金太高了,就找借口往下砍,这种管理意味着什么不用多讲。所以“下挂面不加盐——有言在先”,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的形式让员工放心。

第三,多部门、多角色牵涉其中,容易“扯皮”之处。有句俗话叫作“屁股决定脑袋”,当人的觉悟境界不够(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多数人的自我觉悟境界是不够的)时,需要多部门、多角色协同进行的事情就容易出现分歧,因为都不想吃亏,都想省事,都认为自己的理解才是正确的,甚至都认为自己是为大局着想,结果就是事理不顺、办不好。这种情况下,“以法治之”是比较好的选择,能够保证效率。

人治也是必不可少的,业务本身需要创造性、需要权变,若不给予充分的空间,人们是无法施展的。在销售人员开拓业务的时候,若约束太死,他就无法临机应对,做出最好的选择。Google公司有个著名的机构“X实验室”,这个机构的条条框框是全公司最少的,它的使命就是发散性创造。小米也专门成立了一个“探索实验室”,我想其定位应该和Google的“X实验室”类似。

实际运作中,最难之处不是那些泾渭分明可以判断该用法治还是该用人治的业务,而是那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业务,后者比前者在企业占比重更多。比如,一个好的产品研发体系,一方面,应该给予研发人员足够的自由权,条条框框不能太多;另外一方面,产品研发又是种商业行为,必须要能赚钱,所以又必须有条条框框予以约束。所以,产品需求定义不能全凭研发人员个人爱好,其中的器件选型工作应该从一个标准的器件库去选择以确保成本可控、质量可控。法治是很容易陷入教条主义的,所以,问题不是该不该法治,而是如何法治。法治必须遵循“事理”,而“事理”必须基于对业务本身的深刻理解才能提炼出来。如果没有弄明白“事理”,胡乱干预,则过犹不及,把情况搞得更坏。值得警惕的是,不管在企业还是在其他组织中,胡乱干预行为都是广泛存在的。

可以用放风筝来比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风代表着人治,线代表着法治,风筝能飞上天主要还是靠风,但是如果没有线,风筝就一定会失控,同时线的牵引(调整角度、调整拉力)也是让风发挥更大效用的必需条件。

总而言之,法治和人治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你感觉到水火不容,只是意味着你对“事理”的理解还没有到位。从“势”的概念看,法治和人治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形成“势”,它们的最佳应用取决于场景与人的素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