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机构、公法社团:试论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方向

杨团[1]

【摘要】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是我国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供销社屡次错失的历史机遇和供销社当前面临的新的历史机遇,提出正是国家发展新常态下的需求将供销社推到全面深化“三农”改革的历史性主角地位。供销社只有进行脱胎换骨的彻底改造,走向法定机构、公法社团,才能释放发展活力,激发内生动力,让服务“三农”真正成为供销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发展之途。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法定机构;公法社团;新农协;综合改革;治理结构;制度设计

于1954年设立的全国供销社合作社历经60年发展变迁,已经成为中国体量最大的“三农”集团军。到2014年年末,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1个,基层社24950个;经营网点32.5万个;职工361.3万人;领办合作社114326个;入社农户1238.1万户。全年销售总额37646亿元;汇总盈利354.4亿元。[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部署予以高度关注。不仅2014年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专条提出,而且在2015年4月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总结了供销社在长期为农服务实践中形成的特殊的地位性质,即“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供销社“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3]这些定位和部署预示着供销合作社在新时期面临“改造自我,服务‘三农’”的史上最佳机遇。抓住机遇,推动改革与创新,不仅事关供销社系统,更对深化全国“三农”领域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

本文拟通过收集和分析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一系列供销社改革文件,借鉴国际社会关于法定机构、公法社团的理念、制度和组织经验,提出新时期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4],将其打造为中国“三农”领域的法定机构、公法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