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2015年卷
- 杨团 孙炳耀等
- 3030字
- 2021-03-29 20:49:34
四 需要重点发展的几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其促进政策
立足于服务农户和形成体系的要求,我们要重点发展五类服务组织。这几类组织在县域或更大区域里可以成为联结多种服务功能和服务组织的关节点,具有引领社会化服务体系成长的带动作用,可以推动一定区域内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他们是具有先导或凝结作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1.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
在土地流转中,单纯给农民支付租金的方式有碍于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因此,发展土地合作组织的关键在于要使农民不仅能从土地流转当中获得固定的租金收益,而且将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到合作组织当中获取土地经营的收益。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组织形式的共同特征是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则,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其遵循的分配机制都是使农民同时获得“土地固定收益”和“土地经营收益分红”。基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更重要的是其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于是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既维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又大大增加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免去了农民入股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积极性。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形式中,应该加强推进以村集体土地为基础进行股份量化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其原因在于这一方式能够体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对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这种利益分配机制还没有相匹配的法律政策,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得不到正确的定位,会影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正常运营与发展,应加快立法,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从而保障土地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土地入股的积极性。
2.对农户拥有经营权的农地提供托管服务的组织
当前在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土地托管模式正方兴未艾。土地托管服务,就是在“农户自愿加入、退出自由、服务自选”的原则下,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及土地用途,由托管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从种到管、从技术服务到物资供应的全程服务。
土地托管组织近几年在四川、河北、山东、安徽等地方陆续出现。由于土地托管使得农户可以自主选择“全托”或“半托”,给予农户相当程度的自由选择空间,因此,其托管农户的数量扩展都要快于给农户长期租金、由承租人完全经营的土地租赁模式。由于土地托管不涉及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也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方式的转换成本低。而且现有政策对从事土地托管的经营主体的身份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从种粮大户、农资经营者、农机手到各类农业合作社都可以从事。因此,对从事对农户经营服务的各种业务的政策支持措施逐步完备,土地托管组织会加速发展。
3.集农资和生活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于一身的农户购销合作组织
单个农户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只能被动接受市场价格,但是如果农户组成合作社成为社员,或者成为具有合作制色彩的会员制购销组织的会员,他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获得市场议价权,从而降低生产和生活成本、提高农产品销售利润。当前,各类以农户身份入股或某类农产品种植面积或数量入股的合作社,在合作购销上发挥重要作用,对农户提供着基本服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由企业投资的农村超市开始以发行会员卡方式吸收农户入股,农户可以以股金分红方式分享农资和生活资料的销售利润和农产品销售利润。社员制的农户合作社和会员制的农村超市,都可以对农户提供购销服务,其服务利润如能为农户分享,将极大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并提高其服务质量。
4.具有粮食存储和借贷功能、便利粮食加工和销售的“粮食银行”
多数农户拥有的最基本的农产品是粮食,但农户售粮收入易受市场价格影响。农户为使手中粮食获得更高收入,一般采取惜售,但其并不能很好把握市场价格涨落,且惜售会增加储粮成本。可见,种粮农户有同时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和节约储粮成本的需求。随着粮食生产逐步集约化和农户居住方式发生变化,这种需求越来越迫切。
最早在分田到户的改革之初,一些地方的粮食收储企业或加工企业为满足农户上述需求,代农储存粮食、代农加工粮食和把原粮兑换成商品粮及其他商品,即“两代一换”。“两代一换”内容逐步丰富和规范,就演变为“粮食银行”。“粮食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储粮户(农民、粮食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消费者、粮食储备商等)将暂时闲置的粮食存放于“粮食银行”,拥有粮食的所有权,而将其使用权以定期、活期等形式交付“粮食银行”,让后者经营(借贷或直接投资),如加工、贸易等,从而盘活粮食资源,在粮食的流动和周转中获得粮食的增值效益,这部分效益即为“粮食银行”的利润和储粮户的利息。“粮食银行”既可以由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储备商发起兴办,也可以由农户发起兴办。“粮食银行”主要服务农户(包含一般种植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也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粮食经纪人和粮食加工企业等经营性实体提供服务。
当前,“粮食银行”的发展除了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充分承认其组织合法性和业务合法性、不能适时出台促进政策之外,就服务农户这一本质特征而言,主要问题在于还不能自觉按照合作制原则保证“粮食银行”收益可以为农户充分分享,因此使得农户将粮食交予“粮食银行”代为经营的动力不足。如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行的利润二次返还的基础上,将“粮食银行”改造成为农户以粮食或资金入股、农民凭股份和粮食交易量来分享利润的农民合作组织,则可逐步壮大现有“粮食银行”的实力并增强其促进农户增收的能力。
5.对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户合作金融组织
对于以小农户占多数的农户群体,其金融服务需求具有自身特点,即量小、多样、分散。对其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发展合作金融组织。当前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有两个方面的组织形式值得重视。一个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另一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资金互助部或信用互助部。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民合作金融组织需要把握的核心原则是对内不对外。中央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提出了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等原则。其核心可以概括为对内不对外。对内不对外,可以理解为只吸收资金互助社成员或合作社社员入股,只对资金互助社成员或合作社社员放贷,只对资金互助社成员或合作社社员分红。
以上各类组织发展的共同内容,是将农户手中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如土地、资金、粮食,通过相对平等的入股原则,组成社员共有的合作股权,具备可以提供服务的实力,同时集聚农户普遍的服务需求,如农资、生活消费品和农产品的购销、土地托管、资金融通、粮食信托等,对社员提供优于市场供给的服务供给。这是一种立足农户自有资源、为农户提供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它的组织原则是合作制的,它的成长动力很大程度上可以由自身满足,从而决定了其发展可以持续。由于农户的服务需求又具有综合的特征,所以各类服务需求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发展以上各类组织,基本上都有了一个初步的地方性政策环境。但是正如我们对各个组织的作用和现有政策中所分析的,它们具有的显著服务作用和引导自立农户的功能和它们得到的政策激励不相匹配(现有政策还不能对它们的发展提供良好支持),需要大幅度改进促进成长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