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导

明确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是讨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首要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才能继续讨论,哪些是需要应该真正鼓励发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农户需要,它们应该具有哪些功能。明确要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成一个体系是讨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第二个前提。重点需要发展的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需要在一个促进体系成长的政策框架下,尽快实现功能互补和协同,以早日为农民提供可持续的综合性服务。

1.为什么要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导

立足于服务农户为主和形成体系的要求,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首要战略选择就是,要在发展各类服务组织中,选择以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主导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组织是可以达成服务农户、结成体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最佳组织类型。

当前,对于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服务主体,都有一些促进政策,但是,它们基本上没有注意到服务收益的归属。人们惯常的理解是,服务组织的作用是,提供数量充分、质量过关的服务以使农户专心种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只是在于促进服务组织的数量和服务数量的增加。但是,服务环节往往是农业全产业链条中收益能力最强的环节。如果农户仅仅是获得服务,而无法从服务环节利润中获取收益,其收入就只能限于生产环节,收入水平必然不高,就必然出现农业生产劳动时间的减少和农业劳动质量的下降。通过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而增加农产品供给的目标就会落空。在仅仅推动服务增加却不涉及重新分配服务利润的政策思路下,解决农产品供给的办法就只能剩下通过扩大单个农户的农地经营规模以成倍扩大其来自生产环节的收入。农地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生产环节收入的增加只能是惠及数量有限的规模种植农户,对多数农户来说,和生产服务环节相对于生产环节的收入优势相比,其生产环节收入的增长只会相当缓慢,即使对于规模种植农户,如果其不能分享服务环节利润,也就不能保持持续经营。

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不涉及服务环节利润归属的情况下,如果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投资主体是非农户的城市资本和产业资本,就可能固化城乡之间、涉农二三产业和农产品种植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延续过去涉农全产业链农户收入比例低的格局,使得农业生产始终后续乏力。更为吊诡的是,如果农户收入中来自农业生产和涉农服务的收入无法增长,他就没有对涉农服务的持续支付能力,最终也就使得服务组织无法发展壮大和持续经营。

不考虑让农户分享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利润,就无法最终发展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因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始终是在赚农民的钱,和农民收入增长之间存在根本的对立关系。只有通过制度创新设定合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的利润分享模式,才能使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增加农户收入相得益彰,同步推动农产品供给、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农户收入的同步增长。

2.对“资本下乡”要适度限制

现有的制度安排中,有无可能获得上述的同步增长呢?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就可以获得同步增长。如果将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主导形式确定为农户共有所有权、共享服务的合作社,农户就可以因为是提供农业服务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利用者,而共同分享服务环节利润。农户对于服务收益的分享,是通过合作组织成员身份、在特定服务项目中入股以及使用特定服务项目来获得的,基本形式是股份分红和基于服务交易量的利润返还。这将推动农户成为有效率的生产者,同时也从生产效率提高和服务需求扩大,进而带来服务供给扩大而增加收入。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可以使得服务水平提高和农户收入增加之间实现良性互动,进而实现同步增长。

虽然农户生产规模小,但其数量多,如果利用合作制原则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就可以集众多的小农户而成为经营规模可观的服务主体,使农户同时成为服务经营的所有者和服务经营的惠顾者。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成长就获得了来自农户自身的持久动力,从而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成长壮大。合作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本身就是农户自己的组织,它的成长壮大也就是农户的成长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就从根本上起到了服务农户的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户成为利益统一体。

当前,我们面临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两条道路,一条是资本主导;一条是农民合作组织主导。要权衡利弊,果断选择扶持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为主导的道路。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为主导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确保现代农业和农民收入目标同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