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农户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策略

仝志辉 侯宏伟[1]

摘要: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至今,中央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但是政策研究在瞄准哪类对象和如何构建上缺乏针对性。本文强调指出,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多元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已经多元化的当下,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定位清楚。农户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要以服务农户为主对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相应要求。当前急需发展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农户合作购销组织、“粮食银行”、农户合作金融组织等五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推动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成长,通盘考虑农村金融发展框架,推动财政支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机融合。

关键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综合服务;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首次从战略高度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农村工作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正是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提出,以推动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多种经营主体共同发展,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正是多种经营主体成长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依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一项农村改革任务,并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提出了要求。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促进第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都牵涉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在其中发挥作用。

总之,从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至今,我们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结合农业发展面对的新问题,已经认识到位,对这一体系的基本特征做出了界定,对这一体系应该包含的各类组织有了基本认识。但不意味着我们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了深入认识。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由社会上各类服务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黄守宏,2008),对此内容学界没有异议。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有多元主体,政策部门和学界也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共识(宋洪远,2010;关锐捷,2012)。但我们并不是要简单承认现状,对各类服务机构一视同仁加以重视,也不是要按照一种办法去发展各类服务,我们要做的是让上述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进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而健全这一体系,要使得现有各类服务机构按照真正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的方式来提供服务。因此,我们需要在农村改革的顶层设计中确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策略。要认识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是所有的服务机构都要由政府政策来推动发展,也不是所有的服务方式都要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现实当中的单个或某些类型服务机构的发展甚至可能会对农业整体发展和农村全面进步起到负面作用。为了能够辨清哪些服务机构和哪些服务在我们要健全的体系中要受到鼓励,我们必须明确这一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谁,为什么要以这些服务对象为主,也需要确立为了给这些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哪些服务方式、哪些服务内容是这些服务对象真正需要的。只有明确这些,我们才能确定要鼓励哪些机构、促进哪些服务的供给,而且,我们还要根据这些,确定怎样鼓励这些机构和服务的发展。这是本文要阐述的问题和基本着眼点。

本文试图提出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以服务农户为主,并据此提出推进这项重大改革决策落地的现实策略。这一策略的科学制定直接关乎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各类服务内容的布局,也关系到多种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能否建立和谐互补关系,也关系到广大农户的长远发展空间。